涉外案件被告律师(被告在国外是否属于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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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是指与外国相关的法律纠纷或诉讼案件。在涉外案件中,被告是指被指控或诉讼的一方,而被告律师则是被告方委托的法律代理人。被告在国外是否属于涉外案件,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情况和案件的性质。

涉外案件可以发生在国内也可以发生在国外。如果被告在国外被起诉或被指控,那么这个案件就可以被称为涉外案件。一个中国公司在美国被控制假冒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那么这个案件就属于涉外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律师需要了解国外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

即使被告在国外,涉外案件仍然需要遵守国内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被告律师在代理涉外案件时,需要遵守国内的法律程序和程序性要求。被告律师应该了解国内法院的审理流程和诉讼规则,并为被告提供合法的法律援助。

被告律师在涉外案件中还需要与国外的律师、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作。由于案件涉及国外法律和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被告律师需要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或法律专家进行沟通和协商。这种合作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被告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被告律师在涉外案件中还需要了解国际法和国际法庭的相关规则和程序。涉外案件往往涉及国际法的适用和国际法庭的管辖权。被告律师需要对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机构的规则和程序有一定的了解,以便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保护。

涉外案件的被告律师,无论被告是否在国外,都需要具备国内法律知识和国际法律知识,并与国内外的律师和法律专家进行合作。被告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案件在合法、公正、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涉外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被告律师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以便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代理服务。

涉外案件被告律师(被告在国外是否属于涉外案件)

涉外律师是指从事涉及海外或与外国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他们不仅熟悉当地法律,还熟悉国际贸易、移民、商标、知识产权、投资等各类涉外法律。

涉外律师可以帮助客户解决和处理各类因素而引起的交易风险,并就涉外投资、合同、商标等方面提供相关法务咨询服务。

涉外律师还可以协助企业就跨境金融、外汇管理、国际税务等问题提出合理意见,确保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

涉外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涉外律师比一般律师的要求高,不但精通法律,还得精通英语,因此 涉外律师的待遇不错,收入比较可观,年薪范围在3万~50万之间。

从业时间长,经验丰富的律师,在一线城市和沿海城市,一般年薪在40万~50万。

被告在国外是否属于涉外案件

可以。中国公民可以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诉 讼,这样的诉讼被称为“涉外民事诉讼”。

除了原告或被告在 国外的官司外,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或争议的对 象在国外的,也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现在各国都是互联互通就算跑到外国,也有把它抓过来的机会。

涉外案件被告在国内有住所

作为涉外诉讼律师或国际诉讼律师,我们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中国法院如何向国外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或外国法院如何向在中国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下面结合本涉外律师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法律实践,简单介绍一下涉外民事诉讼活动中送达的有关操作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不同情况,采用如下送达方式:

(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海牙公约》是多边国际条约,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根据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确定我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有关的送达程序是:我国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这一途径,用简化方式表示为: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根据《海牙公约》,我国法院如果要向公约成员国内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应当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回有关法院。

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规定,受诉国法院可以委托其驻外使领馆向其本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该送达方式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受送达人是我国公民;第二,受送达人在我国没有住所。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也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即可以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将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送交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用简化的方式表示为:有关中院——高院——司法部——外交部——被请求国外交部——被请求国司法部——被请求国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

外交途径环节较多,需要的时间长,有的多达一两年时间,在当前商业交往特别频繁和快捷的情况下,外交途径送达不能适应国际民事诉讼的需要。中央机关途径正是在这种情况形式下产生的。外交途径仍然是其它任何途径的重要补充。我国和其他有双边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以及和我国共同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均采用中央机关的途径;但没有国际条约关系的,正式的送达仍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四)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办法。受送达人委托有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由其代理人代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这种送达方式主要是针对受送达人是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情形下采取的。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时,可以通过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或者办事处送达。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以视为境外当事人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对于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则需要经过境外当事人明确授权才可以进行送达。如果未经授权,则不能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送达。至于留置送达,必须对有权接受诉讼文书的有关机构方可适用。这种送达方式简便易行,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送达方式。

(六)邮寄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须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为前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收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公告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送达长期没有回音的,有关法院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推断已经不能送达的,应当即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注意,海牙送达公约并不排除缔约国采用其他有效途径送达诉讼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几种方式不分先后次序,只要不与公约相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途径送达。只有公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才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

涉外案件委托律师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只能聘请中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外国律师只能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第五百二十九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外国人一般不能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准许以非律师身份作为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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