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产纠纷律师(拆迁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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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律师(拆迁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拆迁房产纠纷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拆迁补偿和房屋安置是引发最多争议的两个方面。为解决这些纠纷,拆迁房产纠纷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拆迁房产纠纷律师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发挥多种作用。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通过全面分析案件,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最有利的争议解决途径,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拆迁房产纠纷律师还可以代理当事人与相关部门进行谈判和调解。在谈判过程中,律师会根据自身专业经验和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权益保障。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提供有效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以及处理和回应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争议。
拆迁房产纠纷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还可以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并进行诉讼代理。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并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和维权。他们会调查和搜集相关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和研究,并准备相关诉讼文件和法律意见书,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以下是几个拆迁房产纠纷案例,展示了拆迁房产纠纷律师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某村庄的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补偿金额与实际房屋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便寻求了拆迁房产纠纷律师的帮助。律师通过调查和核实,发现相关部门对房屋评估存在不公正行为。律师随后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谈判,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拆迁户的主张。在律师的努力下,拆迁户获得了更公正的补偿金额。
案例二:某城市的居民在房屋拆迁后,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得到房屋安置。他们向拆迁房产纠纷律师求助,律师帮助他们起草了一份正式的申诉函,并代表他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了申诉。律师还组织了一次面对面的谈判会议,与相关部门就房屋安置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居民们获得了及时的房屋安置。
这些案例只是拆迁房产纠纷律师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一部分实例,充分说明了他们在保护当事益中的作用。拆迁房产纠纷律师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不仅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还为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环境做出了贡献。如果遇到拆迁房产纠纷,找到一位合适的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将是明智的选择。
拆迁房产纠纷律师(拆迁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总部坐落于首部北京核心区天安门附近,毗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金牌合作伙伴,并常年参与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今日说法》《法律的道理》,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第三调解室》等栏目。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深知“法律乃知识与经验之结合”的深刻道理,律所成员既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顶尖高校的饱学之士,更有长期奋战在法律实务一线,功底深厚、身经百战的“ 律界老将”。
“唯思将来也,故生希望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团队管理上以“时刻保持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忧患意识”为原则,面向倾听不同意见,不断完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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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胜诉求共赢——法庭上争胜诉,法庭下谋共赢”的办案理念,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行政纠纷、公司法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纠纷等案件,赢得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老百姓的广泛好评和持久信任。
冠领环境
拆迁姐弟房产纠纷
出现了家庭兄妹房产的纠纷,肯定就是父母偏心造成的,所以在父母死后,兄妹才会争他们的房产。
父母就应该一碗水端平,在他死之前的时候立下遗嘱,这样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纠纷案例。
拆迁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纠纷不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并作记录,并申请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公证 。可见,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应有两种结果:一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已解决的,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拆迁补偿;二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拆迁的时效原因等,拆迁人不可能等到产权纠纷的解决,则依法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并作好记录,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实践中,拆迁中的产权争议一般有以下情况: 1.原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办理继承及析产手续的房屋,在拆迁开始时继承人要求继承和析产的; 2.联合建设的房屋,虽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但联合建设的当事人未能就联合建设的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双方当事人仍然有争议的; 3.一方当事人虽然已经取得 房屋产权证 书,但他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产权主张(这种产权主张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明确提出产权的诉讼请求); 4.已经建成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当事人各方主张房屋产权的; 5.因房屋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若干问题,造成产权发生争议的; 6.因历史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导致的产权争议; 7.其他产权争议的情形。如果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已经发生拆迁,但一方当事人对拆迁结果不服,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权益: 1.拆迁人已经与一方当事人 签订拆迁协议 的,主张产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在产权争议的解决期间已经作出拆迁裁决,将 拆迁补偿款 裁决给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迁裁决的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决; 3.如果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人关于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的拆迁方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 拆迁补偿方案 ,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如果拆迁主管部门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拆迁人勘察被拆除房屋,未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违反法定程序 为由判决撤销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拆迁产权有争议房屋的行政行为。
拆迁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纠纷不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并作记录,并申请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公证 。可见,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应有两种结果:一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已解决的,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拆迁补偿;二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拆迁的时效原因等,拆迁人不可能等到产权纠纷的解决,则依法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并作好记录,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实践中,拆迁中的产权争议一般有以下情况: 1.原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办理继承及析产手续的房屋,在拆迁开始时继承人要求继承和析产的; 2.联合建设的房屋,虽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但联合建设的当事人未能就联合建设的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双方当事人仍然有争议的; 3.一方当事人虽然已经取得 房屋产权证 书,但他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产权主张(这种产权主张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明确提出产权的诉讼请求); 4.已经建成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当事人各方主张房屋产权的; 5.因房屋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若干问题,造成产权发生争议的; 6.因历史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导致的产权争议; 7.其他产权争议的情形。如果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已经发生拆迁,但一方当事人对拆迁结果不服,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权益: 1.拆迁人已经与一方当事人 签订拆迁协议 的,主张产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在产权争议的解决期间已经作出拆迁裁决,将 拆迁补偿款 裁决给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迁裁决的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决; 3.如果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人关于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的拆迁方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 拆迁补偿方案 ,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如果拆迁主管部门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拆迁人勘察被拆除房屋,未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违反法定程序 为由判决撤销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拆迁产权有争议房屋的行政行为。
民法典关于拆迁房房产纠纷
法律主观:民法典房产纠纷规定: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房产合同中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请民事诉讼;违约方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客观:《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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