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函的作用(拆迁发律师函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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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函的作用(拆迁发律师函有用吗)

拆迁律师函指的是由拆迁相关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代表起草并发送给相关拆迁方的一种法律文件。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律师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双方来说,拆迁律师函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拆迁方来说,一份拆迁律师函能够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拆迁律师函通常会明确指出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及对于违规行为所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这对于拆迁方来说,能够提醒他们在拆迁过程中遵守法律,规范操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或漏洞。凭借律师函的正式性和专业性,拆迁方能够更加理性和客观地看待拆迁事宜,减少非理性和情绪化的决策。

对于被拆迁方来说,拆迁律师函能够起到维护权益和提供法律支持的作用。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往往处于较弱的地位,容易受到拆迁方的不公平待遇或违法行为。而拆迁律师函代表被拆迁方向拆迁方提出要求或抗辩,能够起到维护被拆迁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函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拆迁方往往会更加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相关问题。拆迁律师函的发送也为被拆迁方提供了法律支持,能够增加他们的底气和信心,更有力地维权。

拆迁律师函还能够帮助促进拆迁双方的沟通和协商。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双方利益的冲突,容易产生纠纷和对立。而拆迁律师函的起草和发送,往往是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分歧时采取的措施。此时,律师函能够客观、理性地呈现被拆迁方的诉求和要求,并提供法律依据和合理性分析,有助于拆迁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加强沟通和协商,更有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拆迁律师函在拆迁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拆迁方来说,律师函能够提醒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减少违规行为。对于被拆迁方来说,律师函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律师函还能够帮助拆迁双方沟通和协商,促进问题的解决。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发律师函是非常有用的。

拆迁律师函的作用(拆迁发律师函有用吗)

律师向借款人发的应该是律师函,向借款人发律师函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也就是一种“我现在还没决定要去法院起诉你,但是你如果不愿意过来跟我一起解决问题,那么我很可能就要起诉了的意思表示”但是发律师函不是起诉的必要前提条件。律师警告函一般起到下面两个作用:

1. 威慑作用。对于守法(不愿涉讼)的人,在接到律师催款函后,一般会积极应对(核实了实际情况后,付费或联系对方提出为何不付费用的理由或协商解决等)。

2. 时效延续作用。律师函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书面催款(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得诉讼时效中断。普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律师函有什么法律作用

律师函的作用包括以下六方面。律师函的效力分为俩个方面。

1.收集证据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而一旦仓促提起了诉讼,往往又不能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相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可以通过制发律师函的方式来解决。这种方式如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及对争议事实的态度、观点,将对方当事人的回函当作书面证据使用。

2.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发出律师函是受当事人的委托,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有证据证明发出了律师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由于存在解决时间过长、存在失去客户、影响企业形象等原因,诉讼并非最佳解决方式,如果通过制发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阐明相关事实,提出问题的严重性,对方可能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有可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

4.通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行使解除权的权利及相关程序,通过制发律师函可以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对有的不良企业或人员的诋毁企业商誉、造谣中伤有关人员等不法行为,可以用制发律师函的方式告诫其停止违法侵权行为。

6.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

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律师函效力:

一、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二、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1、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律师函的定义: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顾名思义,律师函必须是由有执业证书的律师起草发出,习惯上还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律师函也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才发出的,还需要当事人的身份文件和相关授权委托文件。

一份律师函往往是按以下步骤生成:

1.签订委托协议;

2.收取费用并出具发票;

3.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如可还原事实的证据材料、律师函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4.审查资料并向委托人了解相关案情;

5.查询发函对象的基本信息;

6.案情复杂的需要仔细调研;

7.起草律师函;

8.将律师函草稿发委托人征求意见;

9.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对律师函进行修改;

10.将律师函草稿交律所审核人员审核;

11.根据审核人员的建议对律师函草稿再次修改;

12.将律师函修改后的草稿再次交委托人征求意见、交律所审核人员审核;

13.打印并交承办律师签名;

14.交律所行政管理人员加盖律所公章,并履行登记手续 ;

15.复印备份;

16.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或调查获得的地址、收件人,用EMS将律师函寄出;

17.查询并打印EMS的投妥情况,并告知委托人;

18.将律师函复印件、EMS回执及投妥信息发给委托人备查;

19.整理归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拆迁律师函有多大作用

有以下用途:  

1、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向对方发送的 ;  

2、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的后果 ;  

3、没有强制力 ;  

4、在收到律师函以后,如果对方很明智,基本上能协商解决,以免诉累;  律师公函的使用范围很广,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时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级机关之间联系、询问、答复工作时,也可以使用律师公函。

拆迁征收律师函范本

一般情况下,养殖场拆迁会面临很多挑战和困难。对于养殖户而言,可以聘请律师来解决拆迁问题。律师函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助于推动解决拆迁问题。通过信息公开,能让更多的人知晓养殖场的问题,引起公众关注,增强自身权益的保护。拆迁过程需要不断地耐心和信心,保持积极的心态,寻求各种有效的解决途径,争取取得最好的结果。

拆迁发律师函有用吗

面对麻烦的拆迁问题时,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明智也是最有效的方法,而律师可以向你提供咨询,代理交涉,使你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在你维权道路上为你保驾护航。一、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拆迁维权知识。先随意列举几个拆迁维权过程之中的经常遇到的词汇。比如,房产置换、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许可证、拆迁纠纷裁决、拆迁评估、征补条例、异地兑换。试问,你对这些词汇的含义是否了解?我想大多数人对这其中的大多数词汇都感到陌生。甚至有少部分人,对上述概念几乎一无所知。但是,要知道的是,这些真的是征地拆迁领域最基本的概念,是每一位拆迁律师耳熟能详的概念,也是他们经常运用的概念。那么,问题来了,对这些有关拆迁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的话,如何参与与拆迁人的谈判?如何判断拆迁人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就算同为律师,只要不研究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其中的许多门道也是不清楚的,更别提普通民众了。总结一点,拆迁律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在拆迁维权中是一把利器,普通民众是不掌握这项武器的。其中,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提一下。征地拆迁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权利行使都是有期限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如果超出了上述规定的10日期限,被征收人就没有权利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接受原客观性、公正性可能出现偏差的评估结论。如果涉及到复议或诉讼,相关期限限制就会更加复杂。可以毫不隐晦地说,有时候律师稍加不注意,都会犯错过权利行使期限的错误,试问,在各种期限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欠缺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人,如何能做到统筹兼顾,万无一失呢?

二、律师的介入,会唤起政府的重视性。现在,我们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存在犹如专业拆迁律师一样精通征地拆迁领域的各项知识、门道的当事人。那么,对于这样一类当事人,是否就没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了呢?其实,我们觉得答案是否定的。拆迁律师律师,律师维权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府就是这样,若是被拆迁人自己与其进行拆迁谈判,它就会假定你对拆迁补偿并不了解,你不是一个专业的人,你是一个好糊弄的人。因此,它会百般刁难你。即使你最终会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赢得自己的权益,但是,中间你可能会面临很多本来没有必要遇见的困难。但是,如果是律师出马,一切都会不一样。政府如果面对的是律师,它心态上首先就会转变。它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专业的人,它必须以一种更加平等、谨慎的态度来实施自己的行为。这就为拆迁谈判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总结一句话,律师的介入,会唤起政府的重视性,让其以一种更为诚恳的态度对待拆迁谈判。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我们有一个当事人,之前一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政府总是以各种方式推脱,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找到了我们。我们在接手案件后,随即向政府寄送了一份律师函,大意告知政府我们接受了委托,并指出政府不予告知行为的违法性。于是很快,当事人就拿到了想要的文件。其实,从法律来说,律师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告知行为。但是,其在实践中又非常奏效。因为政府知道,如果无视这个律师函,将会导致律师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诉讼等,这将会给政府带来麻烦。正是对律师的忌惮,才会导致政府重视律师的话语权。由上一点引申开来,我们发现,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只要聘请了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最终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过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几率非常高。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分析。从政府角度来说,由于忌惮维权律师的维权招式,政府并不敢报价过低,也不敢公然违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总之,政府会尽量避免被拆迁维权律师抓到把柄,否则会在拆迁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就拆迁律师这一方来说,由于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拆迁维权知识,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实践的现状也颇为了解。因此,律师知道政府的报价合不合理,我方应不应该接受。也知道我方什么时候应该谈判,什么时候又应当拒绝接触。总之,律师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攻有收,掌握好分寸,把握一个度,在维护客户合法、合理权益的基础上,争取用协商谈判这一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既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也节省了双方的人力、物力、精力,还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之后,因各种因素致使被拆迁方权益受损的风险。综上所述,拆迁维权请律师有用吗?答案是有用。面对麻烦的拆迁问题时,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明智也是最有效的方法,而律师可以向你提供咨询,代理交涉,使你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在你维权道路上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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