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费和诉讼费原告出还是被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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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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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费和诉讼费由原告或被告支付,具体支付责任根据各种因素而定,例如案件的性质、法院的判决、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等。下面将进一步解释:
1. 律师费:律师费是当事人雇佣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由委托律师的一方支付。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一方雇佣律师提供代理诉讼服务,因此原则上原告应负担律师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其他约定,被告可能需要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律师费。
2. 诉讼费:诉讼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给国家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执行费等。根据中国的诉讼制度,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如果被告胜诉,诉讼费由原告支付。
对于经济紧张的当事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申请贫困救济或法律援助,以减轻律师费和诉讼费等经济负担。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事人还可能协商分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责任。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费和诉讼费的支付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单就诉讼费而言,这个要看是否胜诉。胜诉的话,一般判被告全额承担诉讼费,法官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双方分担,被告承担的费用多,败诉的话,则诉讼费全由原告承担。基于诉讼请求写作准确的重要性、收集证据,原告请律师代理的必要性大于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可能会出律师费,而被告不出。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是不需要另外交钱的。但是在向法院起诉时,要由原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规定,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后根据法院审理结果,由败诉方来最终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扩展资料: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只涉及人身关系或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按照《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费用
在民事(这里包括经济、海事案件)和行政诉讼当中,诉讼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为参与民事诉讼需要交纳和承担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在不区分收费主体的情况下可以分为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和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费也列在第一章的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之内。作者认为,申请执行费具有与该章其它诉讼收费相对独立的特征,因而将其单独列出论述。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上述三种费用的交纳方式是:诉讼费在立案时由原告预先交纳;申请执行费在原告申请执行时预先交纳;律师费用由委托人交纳。三种费用的承担(或负担)方式分别是: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或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仍由委托人承担。律师费不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必须交纳的费用。作者在本文中附带提出律师费的交纳与承担问题的目的,是想讨论法官在案件判决中驳回原告“由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请求是否正确这一问题。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和律师费三种费用的交纳和承担目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公平保护(不仅仅是保护),有时甚至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对诉权及申请执行权的行使。以下将分别论述三种费用的交纳和承担问题,不涉及这些费用的数额。一、诉讼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并不表明诉讼费最终要由原告承担,《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之所以由原告预交是因为在案件判决以前,人民法院还无法确定败诉方是谁,也无法确定责任该由谁承担。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部分都有一项关于诉讼费承担的内容。显而易见,这种规定是科学的合理的。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比较该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之规定。作者认为,《办法》的规定毫无道理!通常,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责任。从本质上说,原告很可能就是受害者,再由其承担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不合情理。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实属无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以前,难以确定真正的受害方是谁,也不能确定败诉方和责任方,亦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以前无法确定诉讼费该由谁承担,所以才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以后,申请执行费用的承担者此时已经确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在此情况下,《办法》仍然规定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执行费,这种做法的实质究竟是保护申请执行人还是被申请人?特别在目前“执行难”成为突出社会问题的情况下?三、律师费的交纳与承担问题作者在此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这种费用与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关。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打官司时,经常问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对方败诉了,让对方拿律师费是否可以。本人认为可以但会明确告诉委托人,尽管应该但法院很少这样判。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法官在判决原告胜诉时却不支持原告“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作者认为法官的这种判决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是由败诉方“引起”的,尽管不一定是由败诉方“提起”的。如果败诉方能够和胜诉方不通过诉讼而解决纠纷,双方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诉讼费和律师费都可以避免。正是因为败诉方的原因致使诉讼发生,从而引起这些对双方来说不必要的费用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诉讼并不必然地引起律师费的发生。当事人可能亲自参与诉讼而不需要委托律师。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必然直接参与诉讼,查阅法律法规、起草诉状、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参与庭审等一系列与诉讼有关的活动。当事人参与这些活动的付出本身也是一种劳务上的付出,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要有损失。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这种参与诉讼的活动由律师代为行使,当事人虽然可以省却自身的劳务付出,但他必须为律师的代理诉讼付出报酬。这种报酬即律师费只要不超过国家有关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理所当然地应当作为委托方的直接损失而由过错方赔偿。因而法官对这种损失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没有完全保护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从上述三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的预交与承担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来看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法》关于申请执行费预交的规定和法官驳回当事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判决都没有正确、充分地保护诉讼当事人非责任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非责任方合法权益这种消极的、不充分的保护从现实角度讲则支持了应该承担责任的败诉方。这与法律的正义性格格不入执行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再加上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费的规定和对律师费承担的判决不合情理,严重影响了公民对诉权和申请执行权的行使。老百姓在付出了诉讼费、律师费和申请执行费之后,得到的往往是一张法律白条。在此情况下,对于一些标的较小的争议,当事人的选择很可能是放弃;对于一些标的较大的争议,当事人也是以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提起诉讼的作者为此建议,修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申请人预交申请执行费的规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客观地支持当事人关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请求。从而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地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这样才是妥当的。
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由请律师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一方成为被告以后,该方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且胜诉原告的话,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这笔费用(法律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原被告双方的律师费原则上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法理上是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弥补自己的法律不足,当然要自己承担诉讼费。也有少数特殊情况。如果原告胜诉,其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1。专利侵权案;2.商标侵权案件;3.侵犯版权案件;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5.撤销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支付合理费用制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计算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所有权人的权利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是依照上述方法确定的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权利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进行赔偿。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权利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是指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三)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组织虚假交易等行为的。,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