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代理属于民事代理么

160人浏览 2025-09-14 14:26:20

6个回答

  • 医学屠夫
    医学屠夫
    最佳回答

    律师诉讼代理是一种具体形式的民事代理。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处理相关民事事务。律师诉讼代理是指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

    律师诉讼代理属于民事代理的范畴,因为它涉及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律师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委托人提起诉讼、参与庭审、提供法律意见、起草法律文件等。律师代理的目的是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律师诉讼代理与其他形式的民事代理相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更好地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律师还受到法律行业的监管与约束,必须遵守法律道德规范,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诉讼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形式,属于民事代理范畴,以律师作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相关法律事务处理。

  • 安妮
    安妮

    律师不是诉讼代理人,但是有些情况下律师可以是诉讼代理人,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身份,诉讼代理人除了可以是律师之外,还可以是其他的人,但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才可以。一、律师是不是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人也可以是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有时候两两可以混同,有时候不混同,就拿辩护人来讲,辩护人是在刑事案件为被告人辩护的,所有说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律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的近亲属或其他法院许可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的辩护人,同理,诉讼代理人是在民事案件中接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而从事相关法律活动的,而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有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也有公民从事民事代理活动的。

    二、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刑事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但两者也存在着若干区别:(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3)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5)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是法院许可的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包括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诉讼任务不同,诉讼地位不同,产生根据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 孟庆磊-
    孟庆磊-

    按实际情况,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代理关系,确立的依据是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橘子蕉
    橘子蕉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产生的诉讼,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人身方面的案件。比如合同违约,离婚,财产继承,人身损害等。二者的区别:1、从诉讼主体来看,刑事诉讼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体系中的自诉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的地位则是平等的。2、从诉讼时效来看,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具体的该犯罪行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诉讼时效就是3年,但检察官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则无视时效,发布通缉令后,诉讼时效也是不计算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之后,若无法律特别规定,从原来的2年改为了3年。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法律都有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艾斯比
    艾斯比

    可以。

    执行律师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但他们必须具备合法的律师资格证书才能够承担此类案件的代理工作。他们应当熟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较强的文书处理能力和诉讼技巧,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执行律师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负责处理法院执行阶段事宜的律师。按照当事人和律师的约定,代为递交执行申请、跟进执行进度,或者双方之间有约定的,代为调查或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如果当事人在该执行中存在任何疑问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解答等。

  • 冰雪蓝
    冰雪蓝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该说法正确。

    诉讼调解作为一种在诉讼内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因其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义务的自觉履行并进而实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备受社会重视。在我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也是一种传统。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了诉讼调解相当重要的地位。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无论在哪一个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哪一个阶段——开庭审理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要求进行调解。由于调解解决方式更多地利用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这种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相对于裁判处理方式而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非公开性。

    一、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独立于法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官作为裁判者,要准确把握诉讼的争议焦点、准确把握当事人双方的心里症结,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合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而律师作为谈判者,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辅助者,应该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做出判断,并且能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愿望,诉讼调解即是解决矛盾的最好方法。

    2、独立于当事人

    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该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三个维护都是律师所应当追求的目标,前者可以理解为律师工作的直接目标,是基于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合同目标,后者则应当理解为律师的社会目标,是律师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的体现。正是后面的“两个维护”,确定了律师工作的独立性,律师工作不仅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而且独立于当事人,这一特征在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也不例外。

    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地位是由其代理权限和律师本身特性决定的。

    其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律师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为和解、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应该征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并且不得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

    其二,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对立性。尽管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即要受到代理权限范围的严格限制,又要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但律师毕竟不是代理人的“传声筒”,不应对他百依百顺,律师并非没有相对个人独立的意志、不能发表个人见解。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强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律师的独立性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由于不同当事人利益的个别差异、特殊性和在一定条件下的排他性,以及律师为实现当事人与自身的利益,在代理策略、方法与手段等方面具有很大的选择空间,从而决定了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当然地产生催进社会和谐的结果,不会简单地与解决纷争的“社会效果最优化”效应划等号。由此,也可以看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律师可以有不同的代理策略、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采取诉讼调解的方式,也是律师选择的方式之一,律师积极参与诉讼调解与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之间并无矛盾。利用律师的独立性特点,通过律师的智慧和专业知识,积极促成诉讼调解,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律师另外“两个维护”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具有独立的地位,这种独立性不仅独立于法官而且独立于被代理人,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谈判技巧、应诉策略等方式,配合当事人选择诉讼调解的方式实现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律师还可以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监督法官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对法官强制调解或者违法调解的行为给予制止,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1、律师具有法律专业优势,能引导当事人加入调解

    律师是职业法律工作者,通晓法律,易于分辩是非,也很容易与法官沟通,如果想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正确利用代理律师的优势,引导律师做当事人工作,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对立情绪十分强烈,一般很难让他们坐下来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均委托有律师的话,应先引导律师说服本方当事人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调解的性质、作用、效力认识模糊。比如有的当事人认为调解是法官在“和稀泥”,或为了偏袒一方;有的人认为调解书没有判决书效力强。针对这些现实情况,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于其谙熟法律,很容易说服自己的当事人,有利于法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律师与本方当事人具有信任基础,能促进案件调解。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都对自己委托的律师寄予十分的信任和厚望,同样,代理律师的意见,当事人也极易接受。正确利用律师的这一优势地位,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3、律师的社会角色决定其能发挥桥梁作用。

    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律师都有较强的信任感,当事人的这种心理特征,决定了律师可以在于对方当事人之间,在与法官之间建立起交叉的桥梁。律师可以将双方当事人具体想法用正确的方法传递给对方,促进双方意见的交流,从而达到意见的统一,律师能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使法官通过律师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正确把握调解工作的全局。

    4、在调解遇到困难时,律师能发挥疏导作用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时候,律师通过分析案情,理顺法律关系,辨析得失,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归结在一起。由于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当事人在心理上对律师有一种信赖和依靠,当事人对律师提出的建议通常能接受,代理律师做委托人的工作,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当调解陷入僵持状态时,律师的一句话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水到渠成的作用。

    5、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往往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实践中,有些案件存在事实不清,当事人责任不明的情况,这往往会造成案件久调不决,致使诉讼拖延,效率低下。而有了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当事人往往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分清利害关系,迅速的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律师往往能够指导自己的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律师给自己的当事人仔细分析各种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一般都能够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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