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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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6: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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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律师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具体来说,律师在执业之前必须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资格认证,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办理案件时,律师需要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书作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上包含了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以及发证单位等信息,可以证明律师的身份和合法执业资格。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律师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在代理一些敏感案件、处理涉外案件或参与跨地域诉讼等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以确保他们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这也是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
仍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除离婚案件等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外,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可以由代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应该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主要是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以便法院确认委托人系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不需要将有效证件原件全部交给律师,只需要提交复印件即可。
法律分析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的需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它还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去法院起诉只需要准备起诉状就可以了,法律法规中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请律师的要求,可以自己提交起诉状进行起诉,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如果是一些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内的案件,你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有专门律师免费为你代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第二编中: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扩展资料审理前的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原告向法院起诉,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以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对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法院就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其作法为:“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或暂住人口信息卡;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则应当提供工商局或其他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等。对于当事人在立案时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交。否则不予立案。”[1]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x0d\\x0a\\x0d\\x0a 一、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立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是起诉的法定条件,其中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应当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是直接引用“有明确的被告”,未对其作出解释。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以证实被告确实存在的作法,无疑给原告的起诉增加了一个苛刻的条件,是对法律的狭隘解释。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理解,受理只是形式审查,应当从宽解释,让原告的起诉顺利进入审判大门,提供司法保护。有学者就认为,“法律要求重点在于‘有’,至于该被告是否必然是正当的被告并未苛求,以理论上讲原告一次性提出正确被告当然好,便万一提不出也不应该妨碍原告行使诉权,因为诉讼中有变更、追加被告之情势,至于法院如何处置起诉则另当别论。”[2]社会呼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一个重大方向就是针对目前“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的现状,以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 降低法院立案的门槛,尽力化解老百姓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会议上发表工作报告,提出要把解决民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做好立案和申诉信访接待工作。只要有被告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就属于有明确的被告,无须额外增加其他要求。在当今社会,通讯发达,一般可要求提供被告的电话(但不是必要条件)以便联系。\\x0d\\x0a\\x0d\\x0a 二、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有悖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院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简便、高效的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司法为民要在11个方面下功夫。其中第5个为:“在进一步方面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切实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在众多案件中,原告有时很难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如损害赔偿纠纷等,原告何以提供被告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当被告是非自然人时,如果法院不立案,原告的律师也不能到工商局查询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工商局要求律师凭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才能查询相关企业的档案),律师尚且如此,则原告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更为艰难。故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作为立案条件的作法是强人所难,将把许多原告拒于法律保护之外或迫使原告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物力去寻找被告的身份证明,增大原告的负担,引起原告的不满,损害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司法为民”的要求。\\x0d\\x0a\\x0d\\x0a 三、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常常是多此一举。证明被告“明确”的必要证据并非只有“身份证明”,如被告的地址、电话、合同上的公章等等,把“身份证明”作为被告明确的必要条件要求原告提供实无必要。现列举一个真实案件说明:某公司租赁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铺面,因财产夜晚被盗,认为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人的义务,遂向成都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到立案庭立案时,该法院以未提供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为由拒绝立案。在此案中,立案法官按照该院的内部规定要求提供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实属多余。其一,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系中国最大的现代装饰材料物流中心之一,堪称西部第一,不仅在成都,乃至四川、整个西部地区都赫赫有名,处于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不知道该公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二,即使立案法官不知道该公司,但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其中包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原件,合同上有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鲜章、地址、电话,足以证明被告并非伪造。被告明确具体,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却囿于内部规定,以无被告的营业执照为由而拒绝立案,折射出办案人员的机械和该规定的不当。如果按此规定,起诉辖区范围的银行、保险公司、行政机关等都要提供其身份证明,有此必要吗?\\x0d\\x0a\\x0d\\x0a 四、立案时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证明的作法有因噎废食之嫌。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的作法,目的是证明被告真实,解决送达问题,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诚然,确有极少数案件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错误,导致难以送达,但这不足以导致要求每个案件的原告在起诉时都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被告地址不详或有误的案件数量少。我国的国情是老百姓一般不愿对簿公堂,通常是万不得已才诉诸法院,期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故知道被告住址而不提供或胡乱提供的概率极少,再则,这样做对原告也不利,原告岂愿故意为之?现代社会人员流动很大,仅以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也难以确定自然人的住址,提供身份证明意义不大;第三,如果遇到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形,再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也不迟,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委托律师起诉需要本人提供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委托律师,须亲自到律师事务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委托人应向律师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或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与本案有关的文书、票据、信函、材料;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文件;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1)为委托人提供法律资询,包括分析案情,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2)为委托人起草有关法律文书。(3)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4)协同或代理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加法庭审理、调解等诉讼活动。
委托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有哪些1、接受委托。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业务,应如实、全面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不得隐瞒自己的过错或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律师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研究审查后,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2、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同意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应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一般包括:(1)订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法律服务所所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书。委托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法律服务所存档备案;(2)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授予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在诉讼中从事职能活动的依据。
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有关办案机关,一份由受委托律师存档。在办妥委托手续前,委托人应按规定标准缴交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