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都干什么?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执行律师只需要向法院执行局递交申请书等材料,坐在办公室隔三岔五打个电话问下法官财产线索搜查进展就行了。
如果只是这样的话,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特别是终本后的案件,执行律师恐怕一件都做不成。
那么执行律师真正需要做哪些工作呢?我们依据团队多年来的执行办案经验,认为执行律师最主要,最有价值的工作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挖出法院“四查”之外的优质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
以上四个最常见的查控措施也被称为法院“四查”,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也很多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将执行到位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院的查控工作上。
但很多时候,法院穷尽一切查询手段之后仍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时案件便会进入终本程序,这是“执行难”的一个突出表现。
因为人力、政策、地域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院查控措施必然有各种局限性,而这也恰好给执行律师提供了彰显自身价值的空间。
特别是执行案件进入到终本程序后,法院会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继续搜查,仅凭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关注和追踪,案件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都会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形成一套财产线索挖掘方法。在法院搜查未果时,利用专业方法和能力,探索出被深藏的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二、向法院提交申请之前,完成筛选和论证,做好配套方案
有些执行律师在辛苦获取财产线索后显得兴奋而紧张,怕“夜长梦多”,使财产线索失去控制,所以会即刻向法院申请对线索采取执行措施。
追求速度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在没有彻底搞清楚财产线索的状态、优劣,没有做好下一步规划的情况下就盲目向法院申请措施,那么不仅不会达到高效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试错成本,浪费法院的办案资源,同时还会让法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
经验丰富的优秀执行律师从不会在准备不周的情况下贸然向法院提申请,他们至少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使自己对执行申请胸有成竹:
1. 了解清楚财产线索的属性、状态及内外部各种关系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看似很优质的财产线索,经过几步调查论证之后,发现并无价值。
所以在向法院提交申请前,执行律师应当全面调查、验证线索的各种事实情况。
比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线索时,应当首先弄清楚不动产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有无抵押权、有无在先查封等事实,以此来确认该线索有无处置权。
这一步工作可以筛去大部分无价值的财产线索,降低线索提交失误率,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2. 对财产线索进行优先级排序,选出最优质的线索
经过上一步确认,如果有诸多条线索都处于正常的可处置状态,执行律师是不是向法院申请对这些线索全部采取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胜算呢?
从概率上来看,的确是采取措施的线索越多,胜算概率也就越大,然而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通常,法院不会接受单次过多的财产线索执行申请。即便能接受,如果先推的几条线索执行不畅,那么法官必然会对后面线索的质量产生怀疑,这样反而会降低成功率。
向法院单次提交的线索数量以5条以内为益,如果线索数量较多,执行律师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对线索进行评比,排序,向法院提交最优质的财产线索。
这一步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执行律师经过长期的历练形成足够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方可达成低失误率。
3. 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种类繁多,较常见的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采矿权、股权、债权等。
不同类别的财产线索,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步骤均有差别。
比如对于银行存款,执行律师只需向法院申请冻结、划扣即可。
对于债权,执行律师则需要先确定债权的状态(是否已经到期)。对于未到期债权,需要向法院申请冻结等措施;对于已到期债权,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而对于股权来说,情况就更复杂了。在向法院正式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执行律师需要首先向法院申请获取各类经营报表,必要时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审计等工作,以获取涉案股权的证据材料。
专业的执行律师不会一股脑地将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然后被动等待法院处理,而是会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并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三、精通调令申请细节和调查技巧,被拒率持续走低
在执行案件中,律师经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但这一过程往往充满障碍,是很多执行律师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
任何执行律师都无法预知、更无法避免自己在调查中不会被拒,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然而还有另外一个客观事实是: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在调令申请和持令调查中的被拒率要低很多。
执行律师调查遇到障碍其实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有关部门真的拒不配合,另一种原因则是执行律师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及持令调查过程中不专业、不规范,出现明显的漏洞,从而导致调查受阻。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都会避免第二种情况的发生,比如确保向法院提交的调查令申请事项完整具体、用词精准、抬头正确、便于验证......
又比如持令调查中掌握沟通技巧,找对部门找对人,向被调查人提供必要协助.......
四、掌握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筹码,快速促成和解
当执行案件推进有了进展之后,被执行人因感受到压力而发出和解信号的现象很常见。
但这并不代表被执行人真的就愿意通过和解来履行债务了,被执行人有时候是很“狡猾”的,这很有可能只是他们的“缓兵之计”。
经验不是很丰富的执行律师此时很容易就会掉入被执行人的“圈套”里,陷入长时间反复的谈判中,依然谈不拢。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会先找出对被执行人起关键制约作用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再与被执行人进行谈判。
手中握有重要筹码时,执行律师便可主导、掌控谈判,“稳、准、狠”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中为当事人设计尽可能多的救济条款,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五、为法官提供办案思路及解决方案,帮助、推动法官办案
一些执行律师有时会抱怨执行法官办案进度不理想,或者沟通起来比较困难。
其实,很多时候这只是执行律师单方面的立场感受。
大多数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并不比律师小,他们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工作量压力以及结案率考核压力,没有人比他们更希望手上的案件能够尽快执行到位。
在办案中,执行法官也同样会有无助、迷茫,甚至无从下手的时候。
法院受理申请后,执行律师是退到一边,“观看”执行法官的工作,时不时地打个电话跟催下进展?还是参与提前规划好每个环节的思路、预想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然后提前做出应对方案?
两种不同的沟通方式,将会产生两个截然不同的办案效果。
所谓良性沟通,并不是看执行律师拥有多好的口才,或者多高的察言观色能力。而是在执行法官疑惑的时候,给出理由和论据,使其坚定信心;在执行法官犹豫的时候分析利弊,帮其做出决定;在执行法官无先例可参照的时候,给出参考意见,甚至参考模板,助其顺利开创“首例”......
执行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所扮演的,绝不应该是依赖于法院、法官的“随从者”角色,而应该是能够和法官良性协同的“同行者”角色。
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 一家专注于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律所
房产律师主要负责处理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事务。他们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法律咨询:房产律师可以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在房地产交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他们可以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客户了解权益和责任。
2. 合同起草:房产律师可以协助客户起草、审查和修改各种与房地产有关的合同文件,例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合同等。他们会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保护客户的利益。
3. 交易代理:房产律师可以代表客户进行房地产交易。他们可以代表买方或卖方起草文件、协商交易条款,并确保交易过程合法合规。他们会处理买卖双方之间的谈判、交易文件的准备和签署,以及过户手续等。
4. 不动产登记:房产律师可以协助客户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他们会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交相关文件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产权的正当转移和登记。
5. 纠纷解决:房产律师可以代表客户处理房地产纠纷。无论是与房屋质量、产权纠纷、租赁纠纷、合同违约等有关的纠纷,他们可以提供法律建议、调查证据、代表客户进行诉讼或仲裁,并争取客户的合法权益。
房产律师是专门从事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的目标是保护客户的权益,帮助他们顺利进行房地产交易,并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执行律师都干什么?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执行律师只需要向法院执行局递交申请书等材料,坐在办公室隔三岔五打个电话问下法官财产线索搜查进展就行了。
如果只是这样的话,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特别是终本后的案件,执行律师恐怕一件都做不成。
那么执行律师真正需要做哪些工作呢?我们依据团队多年来的执行办案经验,认为执行律师最主要,最有价值的工作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挖出法院“四查”之外的优质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
以上四个最常见的查控措施也被称为法院“四查”,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也很多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将执行到位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院的查控工作上。
但很多时候,法院穷尽一切查询手段之后仍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时案件便会进入终本程序,这是“执行难”的一个突出表现。
因为人力、政策、地域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院查控措施必然有各种局限性,而这也恰好给执行律师提供了彰显自身价值的空间。
特别是执行案件进入到终本程序后,法院会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继续搜查,仅凭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关注和追踪,案件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都会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形成一套财产线索挖掘方法。在法院搜查未果时,利用专业方法和能力,探索出被深藏的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二、向法院提交申请之前,完成筛选和论证,做好配套方案
有些执行律师在辛苦获取财产线索后显得兴奋而紧张,怕“夜长梦多”,使财产线索失去控制,所以会即刻向法院申请对线索采取执行措施。
追求速度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在没有彻底搞清楚财产线索的状态、优劣,没有做好下一步规划的情况下就盲目向法院申请措施,那么不仅不会达到高效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试错成本,浪费法院的办案资源,同时还会让法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
经验丰富的优秀执行律师从不会在准备不周的情况下贸然向法院提申请,他们至少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使自己对执行申请胸有成竹:
1. 了解清楚财产线索的属性、状态及内外部各种关系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看似很优质的财产线索,经过几步调查论证之后,发现并无价值。
所以在向法院提交申请前,执行律师应当全面调查、验证线索的各种事实情况。
比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线索时,应当首先弄清楚不动产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有无抵押权、有无在先查封等事实,以此来确认该线索有无处置权。
这一步工作可以筛去大部分无价值的财产线索,降低线索提交失误率,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2. 对财产线索进行优先级排序,选出最优质的线索
经过上一步确认,如果有诸多条线索都处于正常的可处置状态,执行律师是不是向法院申请对这些线索全部采取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胜算呢?
从概率上来看,的确是采取措施的线索越多,胜算概率也就越大,然而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通常,法院不会接受单次过多的财产线索执行申请。即便能接受,如果先推的几条线索执行不畅,那么法官必然会对后面线索的质量产生怀疑,这样反而会降低成功率。
向法院单次提交的线索数量以5条以内为益,如果线索数量较多,执行律师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对线索进行评比,排序,向法院提交最优质的财产线索。
这一步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执行律师经过长期的历练形成足够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方可达成低失误率。
3. 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种类繁多,较常见的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采矿权、股权、债权等。
不同类别的财产线索,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步骤均有差别。
比如对于银行存款,执行律师只需向法院申请冻结、划扣即可。
对于债权,执行律师则需要先确定债权的状态(是否已经到期)。对于未到期债权,需要向法院申请冻结等措施;对于已到期债权,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而对于股权来说,情况就更复杂了。在向法院正式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执行律师需要首先向法院申请获取各类经营报表,必要时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审计等工作,以获取涉案股权的证据材料。
专业的执行律师不会一股脑地将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然后被动等待法院处理,而是会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并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三、精通调令申请细节和调查技巧,被拒率持续走低
在执行案件中,律师经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但这一过程往往充满障碍,是很多执行律师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
任何执行律师都无法预知、更无法避免自己在调查中不会被拒,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然而还有另外一个客观事实是: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在调令申请和持令调查中的被拒率要低很多。
执行律师调查遇到障碍其实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有关部门真的拒不配合,另一种原因则是执行律师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及持令调查过程中不专业、不规范,出现明显的漏洞,从而导致调查受阻。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都会避免第二种情况的发生,比如确保向法院提交的调查令申请事项完整具体、用词精准、抬头正确、便于验证......
又比如持令调查中掌握沟通技巧,找对部门找对人,向被调查人提供必要协助.......
四、掌握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筹码,快速促成和解
当执行案件推进有了进展之后,被执行人因感受到压力而发出和解信号的现象很常见。
但这并不代表被执行人真的就愿意通过和解来履行债务了,被执行人有时候是很“狡猾”的,这很有可能只是他们的“缓兵之计”。
经验不是很丰富的执行律师此时很容易就会掉入被执行人的“圈套”里,陷入长时间反复的谈判中,依然谈不拢。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会先找出对被执行人起关键制约作用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再与被执行人进行谈判。
手中握有重要筹码时,执行律师便可主导、掌控谈判,“稳、准、狠”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中为当事人设计尽可能多的救济条款,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五、为法官提供办案思路及解决方案,帮助、推动法官办案
一些执行律师有时会抱怨执行法官办案进度不理想,或者沟通起来比较困难。
其实,很多时候这只是执行律师单方面的立场感受。
大多数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并不比律师小,他们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工作量压力以及结案率考核压力,没有人比他们更希望手上的案件能够尽快执行到位。
在办案中,执行法官也同样会有无助、迷茫,甚至无从下手的时候。
法院受理申请后,执行律师是退到一边,“观看”执行法官的工作,时不时地打个电话跟催下进展?还是参与提前规划好每个环节的思路、预想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然后提前做出应对方案?
两种不同的沟通方式,将会产生两个截然不同的办案效果。
所谓良性沟通,并不是看执行律师拥有多好的口才,或者多高的察言观色能力。而是在执行法官疑惑的时候,给出理由和论据,使其坚定信心;在执行法官犹豫的时候分析利弊,帮其做出决定;在执行法官无先例可参照的时候,给出参考意见,甚至参考模板,助其顺利开创“首例”......
执行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所扮演的,绝不应该是依赖于法院、法官的“随从者”角色,而应该是能够和法官良性协同的“同行者”角色。
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 一家专注于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律所
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注意房屋买卖细节或者双方因为一下小问题沟通不成,很容易引发房屋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就需要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合,那这时候就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需要请房产律师,那请律师需要一定的费用的,今天小编就来介绍关于房屋纠纷的法律顾问职责是什么?房产律师如何收费?
房屋纠纷的法律顾问职责是什么
现在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很多不了解房产行业的人就需要房产律师顾问的帮助,法律顾问的职责就是签订合同前审查开发商的资信、签订合同时查看和补充条款、办理入住后审核房屋是否合格。具体如下介绍:
1、在签订合同前,请律师审查开发商的资信。因为一般购房者凭自身的条件很难对开发商的情况做全面了解,通过律师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特殊身份的优点,到工商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等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对开发商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购房风险的大小,然后向购房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其购买或不买。
2、在签订合由律师提出增加补充条款。现在所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购房者必须要提出一定的补充条款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3、在办理入住时,请律师审查房屋是否达到交房和入住条件。
在实践中,很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交的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是不清楚的,有些时候购房者对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因办理了入住手续而无法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有些时候对已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因主观上认为不具备入住条件拒绝办理入住而使自己承担逾期收房责任,出现这些情况就是因为购房者没有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去分析房屋的具体情况。
房产律师如何收费
1、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2、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3、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房产律师目录概念房产律师分类的由来职业概述工作内容展开概念房产律师分类的由来职业概述工作内容展开编辑本段概念
一般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并且主要以房产方面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
通常情况下,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房产律师在处理房产领域的法律问题时,或多或少的会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公司并购,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房产律师一般定义为主要房产法律服务,同时与房产有关的法律服务。
编辑本段房产律师分类的由来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
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
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
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中国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
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
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法律帮助,以维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程的变迁,当前的社会民事关系趋于复杂和专业,各领域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和丰富,急需律师行业对客户做出服务细分,以便给人民群众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此条件下,律师行业已经越来越明显的细分为了“公司律师”、|“婚姻律师”、“刑事律师”、“房产律师”等专业律师。
只有精通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才能在相关领域给人民群众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编辑本段职业概述
房产律师在我国属新兴的专业领域律师,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房产律师为数很少。
房产律师主要为人民群众和房产公司法律服务,涉及到的方面包括:公司顾问、房产诉讼、房产调查、房产析产等各个方面,从事这一职业不仅要求法律功底扎实,思维严谨,口头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分析、处理、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好还需要有房产公司的工作经验或者熟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历程。
编辑本段工作内容1、法律咨询
为人民群众、房产中介机构或者房产公司房产法律方面的各种咨询服务。
2、律师陪购
二手房过程中,阴阳合同造成的纠纷、房产合同约定不明确等等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容易使二手房过程造成瑕疵,给后续过程预留隐患,律师全程陪购帮助客户审阅合同、审查程序,可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3、房产析产
分家、离婚、产权人过世等需要对房产进产析产,房产律师凭借专业经验为此过程见证、诉讼、调解,可为客户妥善处理房产析产。
4、房产调查
离婚或者债权人隐匿财产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对对方进产调查,房产律师可以凭借专业经验帮客户调查对方隐匿的房产,挽回损失。
5、房产继承
产权人在世时订立遗嘱,需要律师见证,或者由产权人在世时委托律师执行遗嘱。
产权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亦可由房产律师调解、诉讼等服务。
6、房产诉讼
商品房纠纷、二手房纠纷等等房产纠纷,需要由房产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经验,专业的法律服务。
7、房地产融资
房产律师熟知房产贷款的相关程序、政策和法规,可向客户省时、简便、合理的贷款方案,并争取更高的贷款成数。
8、公司法律顾问
房产律师熟知房产交易过程中容易造成纠纷的程序,可以为房产公司房产领域专业的顾问服务,帮助房产公司有效避免房产交易纠纷。
9、法律培训
房产律师根据房产领域的实务经验,为房产公司或房产中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房产公司或房产中介机构培训员工,让其在工作过程中完善工作程序。
扩展阅读:
成为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司考的科目是:考试内容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科目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考试时间:8:30-11:30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时间:14:00-17:00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考试时间: 8:30-11:00 。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考试时间:14:00-17:00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其中每卷有单选题50道,每题1分,多选题40道,每题2分,不定项选择题10道,每题2分,共计150分;试卷四为主观题,包括1道简答题,5-6道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司法考试”百度百科信息:
http://baike.baidu.com/view/25584.htm?fr=ala0
房地产律师,是指以房地产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执业律师。房地产律师的出现是律师专业化服务的必然趋势。
房地产律师的职能主要包括:
1、咨询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各种疑难问题;
2、审查证件:审查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营业登记、执照年检情况、资质情况;
3、签订认购协议书:同开发商谈判、协助签订认购书;
4、签订合同:同开发商谈判、协助签订主合同及补充合同;
5、预售登记:对于期房,协助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
6、办理贷款:协助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7、办理收房:查验交付的房屋是否合格,有无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情况;
8、办理入住:办理入住的法律手续;
9、办理产权过户:协助产权登记并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