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债权债务如何咨询律师

188人浏览 2025-09-17 03:36:04

7个回答

  • 少女时代
    少女时代
    最佳回答

    你好。在形式上,离婚协议首先要采用书面形式;

    在内容上,双方需要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签订离婚协议书应该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离婚原因; 2、财产处理,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住房的归属;其他约定,包括债权债务等; 3、子女问题,包括抚养权归属问题和抚养费金额;探望方式等,如无子女也需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无子女。

    家与家律师特别提示,离婚协议自双方离婚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当谨慎签署,建议联系律师协助起草,以规避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1趟氯jA
    1趟氯jA

    离婚时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咨询律师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以下是详细的回答:

    1. 找到合适的律师:首先需要找到一位擅长离婚法律和财产分割的律师。可以通过朋友、家人或同事的推荐,或者互联网上的律师资源网站来寻找合适的律师。

    2. 预约咨询:联系律师事务所,预约一个咨询时间,并向律师解释你的情况。预约时可以询问是否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律师更好地了解情况。

    3. 提供相关材料:在咨询之前,收集和准备与债权债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这可能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共同债务等方面的文件,比如财产证明、债务合同、贷款文件等。

    4. 详细咨询:在咨询时,向律师详细描述你和配偶的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债权债务的情况。律师会听取你的陈述,并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给予你指导和建议。你可以就你的权益、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提出疑问,并希望律师就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给予你策略和建议。

    5. 律师费用和进一步行动:在咨询过程中,可以问律师关于费用的问题。律师会告诉你咨询费用和后续法律代理费用的情况。若你决定继续委托律师处理离婚债务问题,可以与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费用。

    咨询律师是为了更好地了解离婚时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并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通过与律师的咨询,你可以更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便在离婚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 夕沉
    夕沉

    离婚时的债权债务问题确实需要咨询律师以获取专业建议。以下是详细的回答:

    1. 寻找专业离婚律师:你可以通过咨询离婚律师来获得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选择一位经验丰富、擅长处理财产和债务问题的离婚律师,因为他们将能帮助你理清复杂的财产和债务关系。

    2. 收集相关文件:在与律师会面之前,收集与你和你配偶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文件是很重要的。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婚姻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文件、财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贷款文件等。这些文件将有助于律师更好地了解你和你配偶的财务状况。

    3. 与律师进行初步咨询:与律师的初步咨询是为了讨论你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你可以向律师详细说明你和配偶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负债金额、负债类型以及债务的归属等。律师将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为你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

    4. 律师评估财产和债务分配:基于你提供的信息,律师将评估你和配偶之间的债务分配情况。这可能包括分析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等,并确定可以分配给每一方的债务。

    5. 制定解决方案:律师将帮助你制定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方案。这可能包括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你和配偶之间的债务纠纷。律师将依法保护你的权益,确保你在离婚过程中得到公平的财产和债务分配。

    6. 履行法律程序:一旦你和律师达成一致,并制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律师将帮助你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这可能包括文件提交、与对方律师的沟通、法庭出庭等活动。律师将在法律程序中代表你的权益,并确保以最好的方式解决你和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在离婚时,律师将是你的法律顾问和代表,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协助解决你和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与律师的咨询将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你的权益和义务,并确保你在离婚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 盼盼的盼
    盼盼的盼

    起诉离婚后,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若是一方有证据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的,由一方以其个人财产予以归还。(1)起诉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债务额;

    (2)无法协商的,可以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判决债务的分担

    (3)对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该债务人本人清偿,不需要双方共同偿还。诉讼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绝处逢生
    @绝处逢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开始时即应约定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及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偿还责任。

    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受了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 艾丝缇
    艾丝缇

    请律师,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

    法律分析

    了解诉讼程序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就可以了。基本上若没有另外约定,房产肯定是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分割的。对于争议标的额很大的离婚案件一定要注意,最好是先咨询再决定是否有必要请律师。因为离婚财产争议案件的律师收费一般都是根据争议标的额以一定比例分段累积收取费用的。双方争议最大的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精神赔偿或青春补偿数额的多少。可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情形外,其他诸如有婚外情、见异思迁之类的情况,通过离婚诉讼基本得不到赔偿,更不用说巨额赔偿了。一些离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过场,当事人只需到律所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作下记录即可,根本不需要请律师。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双方均不在国内,而又同意离婚,但必须走法院程序。对于有些公证认证程序,只需了解后自己操作就可以了。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些被告拒绝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更有些人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拒绝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留置送达;躲起来,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官司照样会继续下去。只有主动签收法院的各种文书,才能及时了解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安排,才能了解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起诉,了解对方起诉的具体内容,做到有针对性的准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颜曦
    颜曦

    法律主观:一、离婚诉讼中,有关债务的类型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态度,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 2、一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有债务。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 法院 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 债权人 多半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 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 财产分割 。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 《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角度不同,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程度不同,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方式方法存在差异。 常见的处理方法有: 1、对夫妻双方均不主张债务的,认为民事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时,再确定债务的性质和承担情况。 2、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不论 夫妻共同债务 ,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均不作处理。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3、双方均认可的债务,由当事人协议承担或判决双方承担一定的份额。 三、规范离婚案件中债务处理的探讨 要对债务准确定性。即确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自然好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共同债务,当然就具有不可分性。也就是当然的在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 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 连带责任 ,不确定承担的份额;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且债权人也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 债务人 偿还。 第二,应允许债权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确定债务的性质,除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对债务的性质进行举证,更重要是要债务人参与诉讼并举证债务的性质,从而降低人民法院对债务性质的认定的难度系数。对债权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设置,目前法律规定属空白。而大部分法官认为婚姻案件是处理婚姻家庭事务,不宜通知或应债权人的申请让其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债权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不仅能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债务性质,同时增加法院认定债务性质的透明度,也减少夫妻双方对法院处理债务的对立性,更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债权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的方式。债权人参加到诉讼中,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不同意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保障其权益: 1、债权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因为债权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期限。协商不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而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对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清偿纠纷同时进行处理,可避免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因债权不能实现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偿还债务而耗费人力、财力,也减少了法院的诉累。 2、债权人另案起诉,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此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 夫妻财产 。 第四、离婚案件当事人不主张债务分担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 理由在于: 其一,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 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 其三,能有效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当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时,应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法律客观:离婚诉讼中法院处理夫妻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债务是经常涉及到的问题,下面一起来探讨一下离婚诉讼中法院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一、引发思考的案例案例一:陈某与周某原来系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因做生意欠下了近十万元的债务。后两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只是在法院调解时双方并未提及十万元债务问题。五年后,该院在一起陈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陈某和周某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债务,认为陈某、周某的协议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启动了再审程序,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及债权债务部分进行再审。再审中,陈某和周某均称当初确实存在十万元债务,但两人当时已经协商好了分担份额,即对此债务负担并无争议,故无须法院审理,十万元债务已归还了大部分。再审庭审中,陈某与周某表示将继续想办法按当初的约定归还欠款,不希望法院审查并确认债务负担。法院遂作出了维持原审调解书的判决。案例二:李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需欠下他人许多债务,后两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就债务五万元约定由王某负担四万元,李某负担一万元。一年后,人民法院在另一起由李某与王某的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发现其中有一笔债务就近八万元。人民法院遂认为李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有规避债务的情形,决定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进行再审。再审中,法院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债务也不止十三万元,李某讲大约有十五万元,而王某讲或许有十八万元甚至更多,具体数字,两人都说不清楚,更无法就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导致法院很是为难。案例三:原告古某诉被告丁某、傅某债务纠纷案。1997年至1998年间,傅某与古某做生意欠下古某4.2万元债务,立有字据一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价值5万元的一套住房及其他财产。2000年6月间,两被告办理了,约定财产归女方丁某所有,债务归男方傅某所有。2001年4月,丁某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并声明共有人为傅某。后丁某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法院认为,傅某与丁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家具等财产全部归女方丁某所有,侵犯了债权人古某的合法权益,两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遂判决傅某欠古某货款4.2万元,由丁某在房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①]二、问题的提出看完上述三则案例,总让人有一种不可名状的感觉,法律的运用似乎是非常机械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裁判似乎也没有确定力。于是,自然而然地会引发一些思考,产生一些疑问:夫妻协议离婚一定得就债务负担进行协商吗?如果协商一致了,其效力如何?而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进行分配,其依据是什么?关于夫妻中的法院分配债务负担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有人甚至主张让债权人作为离婚案件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解除法官裁判时的困惑。这终究未能得到立法的认同。其实,法院分配夫妻债务之不妥当性问题,至少在十年前就有人指出来并提出了建议,主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应涉及具体的债务处理。[②]直至仍不断有人呼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没有必要审理夫妻对外债务。[③]但为何时至今日,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仍然对分割夫妻债务念念不忘而难以割舍呢?有鉴于此,笔者也想步他人后尘,为离婚案件可抛弃审理债务负担呐喊几句,只不过笔者将从另外一个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④]增补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具体内容,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或妻有将财产约定之内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其债务仍及于夫妻二人。这样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既能保护夫妻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能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婚姻法》也同时留给我们一些遗憾,如: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中,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约定未予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往往有可能侵害夫妻一方本人或该方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故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未规定责任形式。实务上仅是依据民法上的理论而进行的推导,从而认为夫妻应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却并无婚姻法上的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原理,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协议分别负担的,也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问题中,有的并非本文所论述的话题,但我们必定要将作为夫妻财产制内容一部分的夫妻共同债务,放在整个《婚姻法》的框架内进行分析。正因为《婚姻法》存在上述缺憾,才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观点不一,裁判不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仅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应当共同偿还”的原则性规定,而且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至于人民法院以何原则、以何标准判决,则全凭法官的自由裁量了。有观点认为,该规定还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仅在协议不成时才会体现国家适当干预的原则,人民法院判决偿还,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或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的确定,只对内部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负担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处理依据,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则可在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载明,以便为当事人留下行使追偿权的证据。但这种协商一致的内容不能对抗债权人,这一点基本上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但当事人对于债务负担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并不应主动确认其共同债务的数额,甚至还对债务负担进行份额分配,而应当留待债权人自己主张时再行解决。三、理论上的探讨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解释清楚地说明,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所作的分割处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对夫妻债务作出处理是否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就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人将夫妻财产理解为既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积极财产,也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减少的消极财产。这就难怪许多法官仍然对处理夫妻债务难以割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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