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夫妻债务纠纷怎么办

140人浏览 2025-09-16 08:15:33

7个回答

  • 少女杀手
    少女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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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主观:一、律师可调解离婚吗

    律师可以调解离婚的,律师调解离婚的方法如下:

    (一)察颜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言语和行为,律师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二)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律师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宣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在宣泄过程中,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理,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便一步之遥。但需注意把握宣泄的程度,不可把宣泄搞成无止无休的控诉,防止失去控制。

    (三)用时间消磨掉当事人的积怨。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这种不良刺激相互反馈、恶性循环的结果,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是把双方当事人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如让其各自回家,或分开在不同的场合,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四)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震慑方式:A、是严肃指出无理取闹的后果,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闹过了头还物极必反,不会有好的结果;B、是明确指出恶言恶语相向的违法性,对他人的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用法律的威严震慑不冷静的当事人等等。在调解过程中,律师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这种真诚的情感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这种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二、诉讼离婚,需要找律师的情况

    (一)复杂的离婚案件,建议找律师

    可以说,离婚纠纷包罗万象,什么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如何理性的澄清自己的清白,如何围绕对方的主张,或对方有意收集的证据,合法的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离婚律师可以帮您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空白,建议找律师

    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

    (三)有意调解离婚,建议找律师

    通过离婚律师的调解,将争议化解,促使双方达成一个都可以接受的离婚协议,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毕竟还是有的。据统计,离婚起诉前请律师调解成功率为10%,对于不愿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请律师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离婚律师作用所在。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建议找律师

    说句老实话,请律师,花了钱,不论怎么样总比不请的好,毕竟咱是外行。在自己经济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内,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毕竟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在调解时打个圆场,替自己同那些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联系。可见,请个律师还是有用的。

    三、离婚诉讼有必要请律师吗

    离婚诉讼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请律师。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黑板前的萌妹纸
    黑板前的萌妹纸

    律师谈夫妻债务纠纷时,通常会采取以下步骤:

    1. 咨询和了解:律师会与夫妻双方进行初步咨询,了解纠纷的具体背景、债务的性质、金额以及双方的主张和要求。

    2. 证据收集:律师将协助夫妻双方收集与债务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条、合同、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等。这些证据有助于律师评估案件的强弱,并为后续的解决方案提供依据。

    3. 法律分析:律师会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评估夫妻双方的法律权益和责任,并向双方解释可能适用的法律原则、规定和判例。

    4. 协商与调解:律师会协助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找解决债务纠纷的可能方式。这可能包括还款安排、债务转移、资产分割等。

    5. 起诉与辩护:如果协商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律师会帮助夫妻双方起诉或进行辩护。律师将准备诉讼材料、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审,并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6. 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或裁决有利于当事人,但对方不履行法院的决定,律师可以协助夫妻双方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债务得到履行。

    在律师谈夫妻债务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保护个益:律师会提醒夫妻双方要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签署不利于自己的协议或合同。

    2. 合法性分析:律师会评估债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发现相关债务存在问题,可能会建议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3. 法律费用:律师会向夫妻双方说明律师费用的结算方式和金额,并与双方商议费用问题。

    律师在夫妻债务纠纷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协助解决纠纷。

  • 懒猫夭夭
    懒猫夭夭

    夫妻之间的债务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处理:

    1. 沟通和协商:夫妻双方应当坐下来好好沟通,了解债务的来源和性质。双方可以协商并尝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例如制定还款计划、重新分配债务责任等。

    2. 寻求法律咨询: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债务达成一致,或者债务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建议,帮助夫妻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3. 起诉或仲裁:如果沟通和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夫妻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起诉或仲裁过程中,律师将代表您的利益,并为您提供法律支持。

    4. 执行判决:如果最终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决定支持夫妻一方的主张,另一方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来迫使其履行。

    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可能会涉及到婚姻财产制度、债权债务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等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在任何处理前寻求律师的帮助,并遵循法律程序来解决债务纠纷。

  • 生活不简单
    生活不简单

    法律主观:夫妻债务 既包括生活性 债务 ,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 抚养 子女、 赡养老人 、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 分居 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 夫妻共同债务 。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 非法经营 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 个人债务 来认定和处理。

  • 沅沅
    沅沅

    1、有经济纠纷的参考以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下:

    (1)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日常交往而赠与的财产,一经交付即完成,一般不能撤销;

    (2)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车辆或房产的,发生经济纠纷时,财产一般应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即由共同所有人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4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损的,应当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使价值受损的,应当分割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价款。

    2、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若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配偶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赠与人或其配偶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的认定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有主张无效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往往还会因婚外恋情的花费或财物赠与而在财产方面侵犯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物。对于赠与人单方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具有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主张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同理,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婚外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自由,不适用本条规则,可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规则四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规则描述: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恋情,他人及其近亲属在不知有配偶者已结婚的情况下,可能会赠与其财物。赠与方在赠与财物时一般具有促进恋情或缔结婚姻的意思,但由于有配偶者已经结婚,上述目的自始即无法达成。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配偶者在与他人恋爱时,显然负有告知他人其已婚的义务,但其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此骗取赠与方的财物,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欺诈者(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赠与行为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 157 条之规定,赠与物应予返还。由于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的诉请撤销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规则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规则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3)彩礼的数额;(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7)当地风俗习惯;(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规则六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规则描述: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处于平等地位的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与谁订立婚约、与谁结婚都应尊重男女双方本人的真实意愿。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也应是以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为中心和重心,故在因婚约彩礼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应以男女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区彩礼习俗源远流长。根据民间习俗,订立婚约往往不只是意欲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也多参与给付彩礼的本意为向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属表示结婚诚意等,常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通常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也可能会包括各自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且在接收彩礼后,接收彩礼的女方家庭也有可能将彩礼用于订立婚约或结婚之外的用途,接收、使用彩礼的主体具有多重性。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查清事实以及便于彩礼返还执行的角度考虑,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规则七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规则描述:本规则所述“同居关系”,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亦称“未婚同居关系”。在我国,未婚同居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法律并不介入其中。因未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性质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在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享有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规则八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规则描述:未婚男女之间恋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在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同居期间的付出。提出上述要求的一方如果仅仅基于双方同居给其造成了“青春损失”为由起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基于另一方实际侵害了其人格权为由请求赔偿的,按照侵权处理。规则九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另一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该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规则描述: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居住生活是男女双方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这种生活状态并不干预。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生子,或因某种原因而终止妊娠,因此而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男方应该对此进行合理的分担,就这些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但因这种生活状态是双方自愿的选择,怀孕生子或因故终止妊娠也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在此情况下,女方不得请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同理,若女方在双方恋爱期间怀孕生子,或者因故终止妊娠,男方也应就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补偿,但此时女方也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未婚同居期间,一方遭受了另一方的暴力伤害,此系一种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理的费用外,在侵权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规则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条件的除外规则描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带有身份属性的财产契约,一经达成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若该协议附有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的条件,则应视情况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

  • 吃蛋挞被烫舌头
    吃蛋挞被烫舌头

    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判离了,律师费用由各自的个人财产中支付律师费用.如不支付,受托方---律师事务所可以起诉委托人.

    如没有判离,一方或者双方为此拖欠律师费没有支付,律师事务所可以起诉委托方.当法院执行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为了打离婚官司而产生的费用,此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一鼓作气,再而
    一鼓作气,再而

    法律分析:不是,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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