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一个执行律师是否靠谱最重要的一点是:看这个律师是依赖执行法院,被动等待,还是能够主导办案进程,自己有能力查找到法院查控范围之外的财产线索,制定专业的执行方案,和法官合作一起快速执结回款。
那么什么样的律师才能称得上是优秀的执行律师呢?
结合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们认为,优秀的执行律师在办案中从不被动依赖法院,而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战略主导作用。
一、挖出法院“四查”之外的优质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
以上四个最常见的查控措施也被称为法院“四查”,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也很多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将执行到位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院的查控工作上。
但很多时候,法院穷尽一切查询手段之后仍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时案件便会进入终本程序,这是“执行难”的一个突出表现。
因为人力、政策、地域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院查控措施必然有各种局限性,而这也恰好给执行律师提供了彰显自身价值的空间。
特别是执行案件进入到终本程序后,法院会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继续搜查,仅凭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关注和追踪,案件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都会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形成一套财产线索挖掘方法。在法院搜查未果时,利用专业方法和能力,探索出被深藏的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二、向法院提交申请之前,完成筛选和论证,做好配套方案
有些执行律师在辛苦获取财产线索后显得兴奋而紧张,怕“夜长梦多”,使财产线索失去控制,所以会即刻向法院申请对线索采取执行措施。
追求速度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在没有彻底搞清楚财产线索的状态、优劣,没有做好下一步规划的情况下就盲目向法院申请措施,那么不仅不会达到高效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试错成本,浪费法院的办案资源,同时还会让法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
经验丰富的优秀执行律师从不会在准备不周的情况下贸然向法院提申请,他们至少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使自己对执行申请胸有成竹:
1. 了解清楚财产线索的属性、状态及内外部各种关系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看似很优质的财产线索,经过几步调查论证之后,发现并无价值。
所以在向法院提交申请前,执行律师应当全面调查、验证线索的各种事实情况。
比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线索时,应当首先弄清楚不动产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有无抵押权、有无在先查封等事实,以此来确认该线索有无处置权。
这一步工作可以筛去大部分无价值的财产线索,降低线索提交失误率,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2. 对财产线索进行优先级排序,选出最优质的线索
经过上一步确认,如果有诸多条线索都处于正常的可处置状态,执行律师是不是向法院申请对这些线索全部采取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胜算呢?
从概率上来看,的确是采取措施的线索越多,胜算概率也就越大,然而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通常,法院不会接受单次过多的财产线索执行申请。即便能接受,如果先推的几条线索执行不畅,那么法官必然会对后面线索的质量产生怀疑,这样反而会降低成功率。
向法院单次提交的线索数量以5条以内为益,如果线索数量较多,执行律师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对线索进行评比,排序,向法院提交最优质的财产线索。
这一步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执行律师经过长期的历练形成足够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方可达成低失误率。
3. 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种类繁多,较常见的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采矿权、股权、债权等。
不同类别的财产线索,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步骤均有差别。
比如对于银行存款,执行律师只需向法院申请冻结、划扣即可。
对于债权,执行律师则需要先确定债权的状态(是否已经到期)。对于未到期债权,需要向法院申请冻结等措施;对于已到期债权,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而对于股权来说,情况就更复杂了。在向法院正式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执行律师需要首先向法院申请获取各类经营报表,必要时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审计等工作,以获取涉案股权的证据材料。
专业的执行律师不会一股脑地将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然后被动等待法院处理,而是会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并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三、精通调令申请细节和调查技巧,被拒率持续走低
在执行案件中,律师经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但这一过程往往充满障碍,是很多执行律师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
任何执行律师都无法预知、更无法避免自己在调查中不会被拒,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然而还有另外一个客观事实是: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在调令申请和持令调查中的被拒率要低很多。
执行律师调查遇到障碍其实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有关部门真的拒不配合,另一种原因则是执行律师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及持令调查过程中不专业、不规范,出现明显的漏洞,从而导致调查受阻。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都会避免第二种情况的发生,比如确保向法院提交的调查令申请事项完整具体、用词精准、抬头正确、便于验证......
又比如持令调查中掌握沟通技巧,找对部门找对人,向被调查人提供必要协助.......
四、掌握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筹码,快速促成和解
当执行案件推进有了进展之后,被执行人因感受到压力而发出和解信号的现象很常见。
但这并不代表被执行人真的就愿意通过和解来履行债务了,被执行人有时候是很“狡猾”的,这很有可能只是他们的“缓兵之计”。
经验不是很丰富的执行律师此时很容易就会掉入被执行人的“圈套”里,陷入长时间反复的谈判中,依然谈不拢。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会先找出对被执行人起关键制约作用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再与被执行人进行谈判。
手中握有重要筹码时,执行律师便可主导、掌控谈判,“稳、准、狠”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中为当事人设计尽可能多的救济条款,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五、为法官提供办案思路及解决方案,帮助、推动法官办案
一些执行律师有时会抱怨执行法官办案进度不理想,或者沟通起来比较困难。
其实,很多时候这只是执行律师单方面的立场感受。
大多数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并不比律师小,他们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工作量压力以及结案率考核压力,没有人比他们更希望手上的案件能够尽快执行到位。
在办案中,执行法官也同样会有无助、迷茫,甚至无从下手的时候。
法院受理申请后,执行律师是退到一边,“观看”执行法官的工作,时不时地打个电话跟催下进展?还是参与提前规划好每个环节的思路、预想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然后提前做出应对方案?
两种不同的沟通方式,将会产生两个截然不同的办案效果。
所谓良性沟通,并不是看执行律师拥有多好的口才,或者多高的察言观色能力。而是在执行法官疑惑的时候,给出理由和论据,使其坚定信心;在执行法官犹豫的时候分析利弊,帮其做出决定;在执行法官无先例可参照的时候,给出参考意见,甚至参考模板,助其顺利开创“首例”......
执行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所扮演的,绝不应该是依赖于法院、法官的“随从者”角色,而应该是能够和法官良性协同的“同行者”角色。
当执行律师能够对案件起到重大助推作用的时候,也就获得了与执行法官平等对话、协同办案的机会,在攻克“执行难”的道路上,不再被动依赖法官,而是和法官优势互补,共同守护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维护生效判决的尊严。
如有更多的问题可联系我们: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 - 一家专注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律所。
评判一个执行律师是否靠谱最重要的一点是:看这个律师是依赖执行法院,被动等待,还是能够主导办案进程,自己有能力查找到法院查控范围之外的财产线索,制定专业的执行方案,和法官合作一起快速执结回款。
那么什么样的律师才能称得上是优秀的执行律师呢?
结合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们认为,优秀的执行律师在办案中从不被动依赖法院,而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战略主导作用。
一、挖出法院“四查”之外的优质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
以上四个最常见的查控措施也被称为法院“四查”,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也很多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将执行到位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院的查控工作上。
但很多时候,法院穷尽一切查询手段之后仍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时案件便会进入终本程序,这是“执行难”的一个突出表现。
因为人力、政策、地域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院查控措施必然有各种局限性,而这也恰好给执行律师提供了彰显自身价值的空间。
特别是执行案件进入到终本程序后,法院会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继续搜查,仅凭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关注和追踪,案件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都会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形成一套财产线索挖掘方法。在法院搜查未果时,利用专业方法和能力,探索出被深藏的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二、向法院提交申请之前,完成筛选和论证,做好配套方案
有些执行律师在辛苦获取财产线索后显得兴奋而紧张,怕“夜长梦多”,使财产线索失去控制,所以会即刻向法院申请对线索采取执行措施。
追求速度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在没有彻底搞清楚财产线索的状态、优劣,没有做好下一步规划的情况下就盲目向法院申请措施,那么不仅不会达到高效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试错成本,浪费法院的办案资源,同时还会让法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
经验丰富的优秀执行律师从不会在准备不周的情况下贸然向法院提申请,他们至少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使自己对执行申请胸有成竹:
1. 了解清楚财产线索的属性、状态及内外部各种关系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看似很优质的财产线索,经过几步调查论证之后,发现并无价值。
所以在向法院提交申请前,执行律师应当全面调查、验证线索的各种事实情况。
比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线索时,应当首先弄清楚不动产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有无抵押权、有无在先查封等事实,以此来确认该线索有无处置权。
这一步工作可以筛去大部分无价值的财产线索,降低线索提交失误率,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2. 对财产线索进行优先级排序,选出最优质的线索
经过上一步确认,如果有诸多条线索都处于正常的可处置状态,执行律师是不是向法院申请对这些线索全部采取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胜算呢?
从概率上来看,的确是采取措施的线索越多,胜算概率也就越大,然而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通常,法院不会接受单次过多的财产线索执行申请。即便能接受,如果先推的几条线索执行不畅,那么法官必然会对后面线索的质量产生怀疑,这样反而会降低成功率。
向法院单次提交的线索数量以5条以内为益,如果线索数量较多,执行律师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对线索进行评比,排序,向法院提交最优质的财产线索。
这一步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执行律师经过长期的历练形成足够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方可达成低失误率。
3. 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种类繁多,较常见的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采矿权、股权、债权等。
不同类别的财产线索,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步骤均有差别。
比如对于银行存款,执行律师只需向法院申请冻结、划扣即可。
对于债权,执行律师则需要先确定债权的状态(是否已经到期)。对于未到期债权,需要向法院申请冻结等措施;对于已到期债权,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而对于股权来说,情况就更复杂了。在向法院正式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执行律师需要首先向法院申请获取各类经营报表,必要时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审计等工作,以获取涉案股权的证据材料。
专业的执行律师不会一股脑地将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然后被动等待法院处理,而是会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并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三、精通调令申请细节和调查技巧,被拒率持续走低
在执行案件中,律师经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但这一过程往往充满障碍,是很多执行律师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
任何执行律师都无法预知、更无法避免自己在调查中不会被拒,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然而还有另外一个客观事实是: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在调令申请和持令调查中的被拒率要低很多。
执行律师调查遇到障碍其实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有关部门真的拒不配合,另一种原因则是执行律师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及持令调查过程中不专业、不规范,出现明显的漏洞,从而导致调查受阻。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都会避免第二种情况的发生,比如确保向法院提交的调查令申请事项完整具体、用词精准、抬头正确、便于验证......
又比如持令调查中掌握沟通技巧,找对部门找对人,向被调查人提供必要协助.......
四、掌握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筹码,快速促成和解
当执行案件推进有了进展之后,被执行人因感受到压力而发出和解信号的现象很常见。
但这并不代表被执行人真的就愿意通过和解来履行债务了,被执行人有时候是很“狡猾”的,这很有可能只是他们的“缓兵之计”。
经验不是很丰富的执行律师此时很容易就会掉入被执行人的“圈套”里,陷入长时间反复的谈判中,依然谈不拢。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会先找出对被执行人起关键制约作用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再与被执行人进行谈判。
手中握有重要筹码时,执行律师便可主导、掌控谈判,“稳、准、狠”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中为当事人设计尽可能多的救济条款,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五、为法官提供办案思路及解决方案,帮助、推动法官办案
一些执行律师有时会抱怨执行法官办案进度不理想,或者沟通起来比较困难。
其实,很多时候这只是执行律师单方面的立场感受。
大多数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并不比律师小,他们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工作量压力以及结案率考核压力,没有人比他们更希望手上的案件能够尽快执行到位。
在办案中,执行法官也同样会有无助、迷茫,甚至无从下手的时候。
法院受理申请后,执行律师是退到一边,“观看”执行法官的工作,时不时地打个电话跟催下进展?还是参与提前规划好每个环节的思路、预想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然后提前做出应对方案?
两种不同的沟通方式,将会产生两个截然不同的办案效果。
所谓良性沟通,并不是看执行律师拥有多好的口才,或者多高的察言观色能力。而是在执行法官疑惑的时候,给出理由和论据,使其坚定信心;在执行法官犹豫的时候分析利弊,帮其做出决定;在执行法官无先例可参照的时候,给出参考意见,甚至参考模板,助其顺利开创“首例”......
执行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所扮演的,绝不应该是依赖于法院、法官的“随从者”角色,而应该是能够和法官良性协同的“同行者”角色。
当执行律师能够对案件起到重大助推作用的时候,也就获得了与执行法官平等对话、协同办案的机会,在攻克“执行难”的道路上,不再被动依赖法官,而是和法官优势互补,共同守护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维护生效判决的尊严。
如有更多的问题可联系我们: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 - 一家专注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律所。
要查找债务纠纷律师,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寻找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如“债务纠纷律师”、“律师事务所”等,或者询问身边朋友、家人是否有相关推荐。
2. 了解律师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在查找律师的网站或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看律师的个人资料和背景信息,了解他们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丰富的经验。
3. 需要注重律师的专业领域。选择一位专注于债务纠纷领域的律师将增加处理案件的机会。律师事务所通常会在网站上提供律师的专业领域信息,可以选择具备债务纠纷经验的律师。
4. 考虑律师的信誉和口碑。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律师评论网站、专业论坛等查看律师的评价和口碑。也可以咨询他人的经验和意见,了解律师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态度。
5. 面谈律师。在选定几位候选律师后,最好进行面谈以进一步了解他们的专业能力、沟通方式和合作方式。可以提前准备一些问题,询问他们的经验、案件处理方式、费用结构等,并根据他们的回答做出选择。
6. 考虑费用因素。律师收费方式通常有按小时收费、按案件收费或固定费用等不同形式。在选择律师时,除了考虑专业能力外,还需要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需求,选择费用合理的律师。
选择债务纠纷律师时,需要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口碑和费用等因素,以确保能够找到适合自己需求的合适律师。
查找债务纠纷律师的方法如下:
1. 互联网搜索:使用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债务纠纷律师\",并加上所在地的名称,例如\"北京\"或\"上海\"。搜索结果会列出相关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名单。
2. 律师协会网站:访问当地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律师协会通常提供律师的注册名单或律师事务所的名录,可以根据地理位置和专业领域筛选相关的律师。
3. 律师服务平台:使用律师服务平台,如智汇法律、信达法律等。这些平台会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息,可以根据地理位置和所需服务进行筛选。
4. 参考口碑和推荐:向亲朋好友、同事或其他相关人士寻求推荐。他们可能有过类似经历并推荐一位合适的律师。
5. 法律援助中心:如果经济条件有限,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这些机构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免费或廉价的法律服务。
6. 电话咨询:拨打当地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向他们咨询相关问题并了解是否有合适的律师专业处理债务纠纷。
在选择债务纠纷律师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律师有丰富的债务纠纷案件经验,并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 信誉和口碑:了解律师的口碑和信誉,可以通过网上评价、推荐或其他途径收集信息。
- 费用和收费方式:咨询律师的服务费用和收费方式。有些律师可能会按小时收费,而其他律师则可能提供固定费用的服务。
- 沟通和协作能力:选择一位善于沟通、愿意与您合作的律师,以确保双方能够有效地协商解决债务纠纷。
建议与债务纠纷律师进行面谈,对律师的专业知识、个人风格和与其合作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以便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法律分析:律师都是在律师事务所里面办公的。可以在当地律师事务所里面聘请专业律师帮助自己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债务纠纷起诉 的法院,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需原告到被告 户籍所在地 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如果是牵扯到 经济合同纠纷 的案件,原告可以到 合同履行地 区法院起诉。 《 民事诉讼法 》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债务纠纷可以使用:协商、调解、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于执行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如何起诉呢?债务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呢?债务纠纷如何起诉写好起诉状,起诉状可以邀请专业律师写;收集准备好对自己有利的债务证据;带着起诉状和证据到事发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缴纳相应费用。一、选择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二、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三、申请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四、申请破产还债《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法律主观:最好请 律师 。法律上对 民事纠纷 案件不强制规定必须请律师,属于委托人的自愿行为,也就是说,可以 委托律师 也可以不委托律师 代理 。如果此 债务纠纷 法律关系明确、涉及数额较少、 证据 较为充分的,可以不请律师。但律师系法律专业人士,对案件会从法律及实务操作上对案件有个判断及应对方案,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有利,故建议请律师代理为宜。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法律主观:一、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打债务纠纷官司即进行债务纠纷诉讼。诉讼是解决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且最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到万不得已,相信谁也不愿意走到诉讼这一步,但如果有必要,债权人应该如何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呢?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1、诉前准备要确认债务人提出的履行异议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有关抗辩。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执行。应在律师的协助下,取得充分的证据,包括债务人的准确资料。2、诉讼保全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迅速执行的重要方式。3、诉讼成本法律诉讼的成本主要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两部分。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费用,若完全胜诉,则由被告承担;若败诉,则由原告承担;若各有胜负,则分别由双方分担。律师费是交给律师的费用。律师费一般由本方承担,但也有部分案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4、判决的执行判决执行难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很多判决都不能得到及时的执行,很多判决甚至被束之高阁。主要原因包括执行力度不够、公民和企业对法院判决淡漠、地方保护主义、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资产、债务人在境外等。如果债务人无视法院判决,仍然不付款,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保证判决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债权人最好能事先了解债务人在何地拥有动产或不动产。二、债务纠纷案件如何举证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供证据资料进行举证: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法律客观: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债权人)因与他人(债务人)发生借款纠纷,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经常向对方当事人索要。在追讨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债权人应该如何打官司呢?第一,债务人首先考虑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第二,计算该债务纠纷发生时间至起诉时间是否在2年之内。如果是,则可以正常诉讼;反之,如果超过2年,则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第三,应该考虑债务人的保证是否已经超过6个月。如果在6个月之内,则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已经成为定案的依据,在打债务纠纷官司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可见,当事人在打官司时有举证的责任,如何运用证据来打赢官司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起诉的后果。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