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层级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上千万,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
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法定管辖,当事人无法选择,而当地法院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
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就需要讲究。夸张一点说,有时法院管辖的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笔者到上海执业之前在江西执业,曾接到一起股骨颈骨折引起的医疗纠纷案。患者骨折后在县医院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转入上饶市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医师说最佳治疗期耽误了。出院后患者准备起诉当地县医院,笔者接案后,建议其把上饶市的医院一并起诉,从而可以在上饶市立案,避开县法院的管辖。但原告从内心来说是感激那家做手术的上饶医院的,不忍心将其推上被告席。笔者向他解释,这只是诉讼上的策略,最终说服了他。县医院接到诉讼文书后,表示愿意支付补偿与原告和解。
笔者前段时间接到外地患者咨询,他在外地医院治疗肾结石失败,到上海的医院找专家看,专家指出是当地医院手术失败,于是在当地医学会申请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该患者问笔者该怎么办,笔者建议他把上海医院和当地医院一起告,这样就可以在上海立案,从而可以在上海鉴定,当地医院的保护网就破了,胜诉把握相对来说也就大了。
以上是从选择法院管辖角度考争取打赢医疗官司。
二、案由的选择
由于对鉴定的态度以及法律适用的有所不同,医疗纠纷还存在案由的选择问题,但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处理。
在上海,不管选择什么案由,医疗纠纷一般都必须由医学会鉴定,且都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选择医疗事故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作为案由。
医疗纠纷涵义并不明确,案由选择还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时还能决定案件的胜负。
有一位老太太骨折后到上海某医院做植入髓内钉固定术,后来又做了三次手术,遗留下患侧膝关节功能丧失等后遗症。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上存在过失,医院则认为手术得当。为了得到赔偿,患者滞留医院达六年之久。患者家属找到笔者,看过材料后,笔者建议她不要在医院手术有无问题上纠缠,而应该看当初植入的产品质量有无问题,进而改打产品侵权官司。虽然在病历记录中没有发现植入物有断裂的记录,但仔细阅读X光片子,发现髓内钉的一个螺钉有断裂,而且病历上相关植入物的资料也不齐全。另外笔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因为医院告知髓内钉是进口的,且可终身保留,家属在第二次手术取出髓内钉后,特地要求医师拿给他们看一下,医师却说已经丢掉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笔者代理患者提起产品侵权之诉后,医院由于不能证明产品的正规来路而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取避开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权威性,提起医疗诉讼后,患者方一般都反对由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
在实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地方,绕开医学会鉴定问题不大,但在规定医疗纠纷一律进行医学会鉴定的地方(比如上海),医疗鉴定似乎避无可避。但深究起来其实还是有空子可钻,这就是挑病历的毛病。
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被告举证不能,被告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接到医疗纠纷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已经完成,该复印的已经复印,该封存的已经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从病历上看能否找到让法官、医学会接受不能进行鉴定这一观点的蛛丝马迹。这样的工作有一定难度,不是说找到病历涂改、签名不一致这样的证据,法官、医学会就一定会不鉴定,因为还牵涉到是否 “实质性修改”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经过司法鉴定说病历做了修改的案子,医学会照样鉴定。
作为代理人,律师的工作是要把病历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进行。
比如有一起案件,患者死亡而且已经进行尸检,结论对患方不利。笔者接案后,反复阅读病历,发现护理记录与医师病历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护理记录中护士签名笔迹前后不一,通过前后病历对比发现本来不在班的护士在护理记录上也有签名。法官向涉案护士调查,在事实面前她们不得不承认造假,医学会了解这些情况后致函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如果在管辖法院、案由和医学会鉴定方面都无法 “另辟蹊径”,那就只能围绕医学会的医疗鉴定寻找突破口。
四、仔细阅读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毫无疑问是医疗诉讼中的证据之王,能够找出病历资料的不真实处从而阻断医方的举证之路,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然是上策,但这种机会不是每起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没有这样的机会怎么办?只有老老实实地仔细阅读病历资料,找出医方的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找权威医学文献资料,准备医疗鉴定陈述材料。
笔者曾代理患者严某与上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就是通过仔细阅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一起诉,医院方就认输了。
患者因贲门癌住院,术前肾功能化验结果正常,术后却因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认为医院的手术出了问题而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但医方认为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是手术的并发症,且术前告知书中提到了,否认医疗行为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协商不成。
初看病历资料,似乎官司很难打赢。但笔者不死心,静下心来再仔细阅读病历资料,从三测单、医嘱单、入院录、手术记录,化验单一字不漏地读。
术前化验单显示患者尿化验正常,但术后才出现尿蛋白且逐渐加重。是否与用药有关?医院术后给患者使用的药物是 “亦清”。
查找 “亦清”的正式药品名称是: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问题于是真相大白,患者的肾功能损害是药物引起的。 “亦清” (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具有肾毒性。在患者产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后,医方还不知道 “亦清”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
医师被美妙的名称所蒙蔽,根本没有追究其属于哪一类。如果知道的话,就不会在发现患者已经出现轻度肾功能损害后,还继续使用一周才停药。
五、悉心选择文献资料
以前有报道说一老农钻研医学书籍终于打赢医疗官司,事实上很多医疗官司的患方当事人都有查阅医学资料的经历。医疗文献资料在打医疗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说每个没有医学背景的人都能用医学研究资料作为证据的。
即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阅读了一定量的医学文献资料,但是资料上的说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别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是为什么医疗官司需要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的原因之一。
在最近的一起医疗官司中,患者因听神经瘤而入住上海某医院手术,由颇有名气的医师操刀,但手术后患者出现颅内出血昏迷而转入另一家医院做脑外手术,留下偏瘫的后遗症。患方与医方交涉,医方说术前已经告知了术后有可能发生颅内血肿,不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地方,交涉无果。
笔者悉心寻找文献资料,一篇资料上说听神经瘤手术中出血都是术者操作不当引起的,该文作者是本市知名专家,笔者由此论证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医院方后来同意协商解决。
六、注重鉴定程序权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医学会的鉴定,从心理上排斥这一程序。其实,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视。
在办理高某在上海某医院进食窒息死亡一案中,尸体解剖证实患者是食物窒息死亡,专家讨论的结果是医疗意外。在进入鉴定程序后,有个鉴定专家组成的环节。医学会认为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死亡,精神病专家为主要人选。但笔者认为,患者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治疗的是感冒高热,且医方请了综合性医学院医师会诊,死亡与精神疾病没有太大关系,以精神病专家为主显然对患者方不利,于是笔者代理患者方要求鉴定专家应该以普通内科为主,结果定性为医疗事故。
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均应认真对待。
七、从不利鉴定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没有可能重新进行法医鉴定,也不要完全认为一点希望也没有,要尽量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
常见的方法是,利用法官与鉴定专家对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认知不同,从鉴定分析意见中寻找突破口。在医学会鉴定初期,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 “不足”、 “缺陷”等用语,法官就是把这些用语转换成法律上的过失。这一招被鉴定专家识破后,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就很少露出 “狐狸的尾巴”,很少有 “但书”的情形出现。这样需要从鉴定报告的鉴定分析意见,以及前面的 “诊治概要”的字里行间找出鉴定的破绽。
有,但是比较少,因为医疗纠纷做得好的律师必须要有临床医学工作基础,而且必须在一线大内或大外科干过,干辅助科室的业务能力还不够,这种专业背景出来再做律师的,才会比较靠谱。本律师在浙江这边三甲医院ICU科工作十几年出来的,类似的律师基本零零星星分散在全国各地,你所在的区域内是否有,就难说了。你如果要找医疗律师的话其实也不难,为提高效率可以先从百度等网上查找一下,先定位出几位候选,然后可以对这几位候选人进行一个简单的调查,以防被一些徒有其名的律师“忽悠”。你可以简单注册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输入这些律师的名字和事务所名称,同时全文搜索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就可以看到这些律师代理的医疗案件,快速浏览至判决书结尾看”判决如下“部分,看一下哪位律师比较靠谱,胜诉多,败诉少,撤诉也少(撤诉等同于败诉),确实能帮当事人赔到钱。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是各地人民法院上传的,具有最终的公信力,懂得运用大数据平台,你就不会再迷惘了。
如果您在寻找律师处理医疗事故的问题上遇到了困难,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步骤:
1. 寻找合适的律师:您可以咨询亲友或社区成员,看看是否有人曾经遭遇类似的问题并找到了可靠的律师。您还可以联系地方律师协会或专业律师组织,寻求他们的协助和建议。通过这些途径,您有机会找到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律师。
2. 获取法律援助:如果您无法支付律师费用,可以尝试申请法律援助。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他们可以根据您的经济状况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服务。
3. 就医疗事故寻求其他途径:除了律师外,您还可以考虑寻求其他的途径来解决医疗事故问题。向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投诉,寻求他们的内部解决途径。您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医疗事故调解机构或寻求法律咨询服务,以了解其他可以帮助您的方式。
4. 再次寻找律师:如果您之前遇到的律师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您可以再次进行律师搜索。这次可以试图寻找更有经验、专业性强的律师,或者选择多个律师进行咨询并比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5. 提供足够的证据和信息:在寻求律师帮助时,务必提供充足的证据和信息,以便律师能更好地了解和处理您的案件。这可能包括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病历资料、医院账单、证人证词等等。准备并提供这些材料可以增加律师成功代理您的机会。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解决方法可能因个人情况和所在地法律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事故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如果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找律师失败,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步骤:
1. 寻找其他律师:如果您的第一位律师无法帮助您,可以寻找其他有经验的专业医疗事故律师。可以参考亲友的建议,通过互联网搜索或者咨询当地律师协会来寻找合适的律师。确保选择有丰富经验并擅长处理医疗事故的律师。
2. 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如果您无法负担雇佣律师的费用,可以考虑咨询本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为有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3. 搜集证据:在寻找新的律师之前,您可以开始搜集有关医疗事故的证据。这可能包括医疗记录、病历、医药费用、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新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并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建议。
4. 与保险公司联系:如果医疗事故涉及到保险索赔,您可以与自己的保险公司联系,了解他们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以及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保险公司可能有相关的程序和程序,可以帮助您解决医疗事故的问题。
5. 尝试和解解决:如果您无法找到合适的律师或者无法负担雇佣律师的费用,您可以尝试和解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您可以与医疗机构或者医生进行对话,寻求和解方式,例如协商赔偿等。请确保您在这个过程中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责任,并在与对方进行谈判时保持冷静和理性。
无论您选择哪种方法,处理医疗事故都需要时间和耐心。如果您觉得自己无法应对或者需要专业帮助,可以考虑咨询当地相关机构或者法律专家以获取更详细的建议和指导。
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层级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上千万,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
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法定管辖,当事人无法选择,而当地法院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
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就需要讲究。夸张一点说,有时法院管辖的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笔者到上海执业之前在江西执业,曾接到一起股骨颈骨折引起的医疗纠纷案。患者骨折后在县医院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转入上饶市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医师说最佳治疗期耽误了。出院后患者准备起诉当地县医院,笔者接案后,建议其把上饶市的医院一并起诉,从而可以在上饶市立案,避开县法院的管辖。但原告从内心来说是感激那家做手术的上饶医院的,不忍心将其推上被告席。笔者向他解释,这只是诉讼上的策略,最终说服了他。县医院接到诉讼文书后,表示愿意支付补偿与原告和解。
笔者前段时间接到外地患者咨询,他在外地医院治疗肾结石失败,到上海的医院找专家看,专家指出是当地医院手术失败,于是在当地医学会申请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该患者问笔者该怎么办,笔者建议他把上海医院和当地医院一起告,这样就可以在上海立案,从而可以在上海鉴定,当地医院的保护网就破了,胜诉把握相对来说也就大了。
以上是从选择法院管辖角度考争取打赢医疗官司。
二、案由的选择
由于对鉴定的态度以及法律适用的有所不同,医疗纠纷还存在案由的选择问题,但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处理。
在上海,不管选择什么案由,医疗纠纷一般都必须由医学会鉴定,且都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选择医疗事故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作为案由。
医疗纠纷涵义并不明确,案由选择还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时还能决定案件的胜负。
有一位老太太骨折后到上海某医院做植入髓内钉固定术,后来又做了三次手术,遗留下患侧膝关节功能丧失等后遗症。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上存在过失,医院则认为手术得当。为了得到赔偿,患者滞留医院达六年之久。患者家属找到笔者,看过材料后,笔者建议她不要在医院手术有无问题上纠缠,而应该看当初植入的产品质量有无问题,进而改打产品侵权官司。虽然在病历记录中没有发现植入物有断裂的记录,但仔细阅读X光片子,发现髓内钉的一个螺钉有断裂,而且病历上相关植入物的资料也不齐全。另外笔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因为医院告知髓内钉是进口的,且可终身保留,家属在第二次手术取出髓内钉后,特地要求医师拿给他们看一下,医师却说已经丢掉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笔者代理患者提起产品侵权之诉后,医院由于不能证明产品的正规来路而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取避开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权威性,提起医疗诉讼后,患者方一般都反对由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
在实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地方,绕开医学会鉴定问题不大,但在规定医疗纠纷一律进行医学会鉴定的地方(比如上海),医疗鉴定似乎避无可避。但深究起来其实还是有空子可钻,这就是挑病历的毛病。
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被告举证不能,被告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接到医疗纠纷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已经完成,该复印的已经复印,该封存的已经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从病历上看能否找到让法官、医学会接受不能进行鉴定这一观点的蛛丝马迹。这样的工作有一定难度,不是说找到病历涂改、签名不一致这样的证据,法官、医学会就一定会不鉴定,因为还牵涉到是否 “实质性修改”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经过司法鉴定说病历做了修改的案子,医学会照样鉴定。
作为代理人,律师的工作是要把病历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进行。
比如有一起案件,患者死亡而且已经进行尸检,结论对患方不利。笔者接案后,反复阅读病历,发现护理记录与医师病历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护理记录中护士签名笔迹前后不一,通过前后病历对比发现本来不在班的护士在护理记录上也有签名。法官向涉案护士调查,在事实面前她们不得不承认造假,医学会了解这些情况后致函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如果在管辖法院、案由和医学会鉴定方面都无法 “另辟蹊径”,那就只能围绕医学会的医疗鉴定寻找突破口。
四、仔细阅读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毫无疑问是医疗诉讼中的证据之王,能够找出病历资料的不真实处从而阻断医方的举证之路,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然是上策,但这种机会不是每起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没有这样的机会怎么办?只有老老实实地仔细阅读病历资料,找出医方的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找权威医学文献资料,准备医疗鉴定陈述材料。
笔者曾代理患者严某与上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就是通过仔细阅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一起诉,医院方就认输了。
患者因贲门癌住院,术前肾功能化验结果正常,术后却因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认为医院的手术出了问题而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但医方认为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是手术的并发症,且术前告知书中提到了,否认医疗行为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协商不成。
初看病历资料,似乎官司很难打赢。但笔者不死心,静下心来再仔细阅读病历资料,从三测单、医嘱单、入院录、手术记录,化验单一字不漏地读。
术前化验单显示患者尿化验正常,但术后才出现尿蛋白且逐渐加重。是否与用药有关?医院术后给患者使用的药物是 “亦清”。
查找 “亦清”的正式药品名称是: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问题于是真相大白,患者的肾功能损害是药物引起的。 “亦清” (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具有肾毒性。在患者产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后,医方还不知道 “亦清”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
医师被美妙的名称所蒙蔽,根本没有追究其属于哪一类。如果知道的话,就不会在发现患者已经出现轻度肾功能损害后,还继续使用一周才停药。
五、悉心选择文献资料
以前有报道说一老农钻研医学书籍终于打赢医疗官司,事实上很多医疗官司的患方当事人都有查阅医学资料的经历。医疗文献资料在打医疗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说每个没有医学背景的人都能用医学研究资料作为证据的。
即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阅读了一定量的医学文献资料,但是资料上的说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别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是为什么医疗官司需要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的原因之一。
在最近的一起医疗官司中,患者因听神经瘤而入住上海某医院手术,由颇有名气的医师操刀,但手术后患者出现颅内出血昏迷而转入另一家医院做脑外手术,留下偏瘫的后遗症。患方与医方交涉,医方说术前已经告知了术后有可能发生颅内血肿,不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地方,交涉无果。
笔者悉心寻找文献资料,一篇资料上说听神经瘤手术中出血都是术者操作不当引起的,该文作者是本市知名专家,笔者由此论证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医院方后来同意协商解决。
六、注重鉴定程序权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医学会的鉴定,从心理上排斥这一程序。其实,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视。
在办理高某在上海某医院进食窒息死亡一案中,尸体解剖证实患者是食物窒息死亡,专家讨论的结果是医疗意外。在进入鉴定程序后,有个鉴定专家组成的环节。医学会认为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死亡,精神病专家为主要人选。但笔者认为,患者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治疗的是感冒高热,且医方请了综合性医学院医师会诊,死亡与精神疾病没有太大关系,以精神病专家为主显然对患者方不利,于是笔者代理患者方要求鉴定专家应该以普通内科为主,结果定性为医疗事故。
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均应认真对待。
七、从不利鉴定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没有可能重新进行法医鉴定,也不要完全认为一点希望也没有,要尽量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
常见的方法是,利用法官与鉴定专家对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认知不同,从鉴定分析意见中寻找突破口。在医学会鉴定初期,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 “不足”、 “缺陷”等用语,法官就是把这些用语转换成法律上的过失。这一招被鉴定专家识破后,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就很少露出 “狐狸的尾巴”,很少有 “但书”的情形出现。这样需要从鉴定报告的鉴定分析意见,以及前面的 “诊治概要”的字里行间找出鉴定的破绽。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医疗事故发生以后,作为受害方的患者,用尽所有的积蓄后,却再没有能力讨要医院的赔偿。 在这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方案。 尽量把诉求在医院范围内解决 一谈到医疗事故,就会想到讨要赔偿,一谈到赔偿,就自然想到打官司,而说到打官司,就逃不出花钱。 上述逻辑也没有错,有钱当然好办事,办事快,但是问题是很多患者缺的就是钱,他们拿不出钱来打官司,怎么办? 医疗事故纠纷并不是没钱不可,更不是上来就花钱,这里面是有专业救济之路的。 出了医疗事故,患者一定要收集好证据,然后与医院交涉,尽量把所有的问题限制在医院范围内解决,因为这样效率最高,而且医院一般会最大限度满足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尤其是在公立医院。 如果与医院交涉未果,谈判失败。第二步可以去找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即当地卫健委。 发生医疗事故后,尽量把诉求在医院范围内解决。 去医院上级主管部门讨说法 在我国,医院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卫健委,尤其是公立医院,卫健委不仅是公立医院的主管部门,还是公立医院的预算单位,卫健委的话,公立医院还是要听的。 到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这里主要指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 一般要有一个医疗事故报告,从患者的角度,叙述医疗事故的整个过程以及患者一方与医院交涉的过程和结果。 最后一点非常重要,就是一定要在报告中清楚表达你的诉求,也就是要求达到的目的,这有目的明确,主管部门才能对症协调。 如果主管部门反应未果,或者失败,第三步考虑司法救助。 创造条件,寻求法律援助 所谓司法救济,就是打官司了。因为法律是专业律师的工作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普通百姓打官司一般要请律师,而请律师就得花钱。但是在我们国家,也有一种不花钱的律师,就是申请法律救助,获得免费律师代理诉讼。 申请法律援助,对当事人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也就是患者的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要达到国家法律援助的要求。 详细的法律援助的规定和要求,大家可以参阅《法律援助条例》具体规定。 对于困难患者,在考虑司法救济之路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发生医疗事故后,首先尽量在医院范围内解决;其次可以去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没有钱打官司,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你同意我的观点吗? 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先准备材料,请律师,如果没有钱请律师就申请法律援助,如果有证据鉴定是医疗事故,官司打赢,可以获赔。 算了,写出来影响不好。其实你心里是想过的,只是不敢做对吧? 那就经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就是有点漫长,不过也没有其他办法,医院把钱装到了兜里就不愿意往外掏,就等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 一边走法律途径,一边找媒体报道。 很难告赢 除了告真没什么办法,难道你是想去请医闹吗?如果你的想法是这样的,那么你就打算在这找骂!而且你说是医疗事故,如果有鉴定书的话,可以告也可以委托律师去找医院商谈。 请问该怎么办
法律主观: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判定为 医疗事故 :1、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3、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造成患者的 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 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1.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
2.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