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租赁合同律师

194人浏览 2025-09-14 15: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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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
    最佳回答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呵呵...浅谈一下我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理论上讲:

    根据楼主所述“我同张签了合同,大致是将房子租给张,09年6月1起租期为3年”所以您已经默许了刘的转租合同,合同尽管没生效但已经成立了。也就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张有下列情形,你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09年6月是合同生效时间,由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即使房子卖了,如果租赁合同不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楼主卖房时可以给买方协商一下,大不了租金归买方就是了。

    我不明白楼主为什么非要要他搬走,你是房子的物主,买卖自然由你决定。虽然买卖不破租赁,但反过来讲,租赁也不影响买卖啊,由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你可以把房子卖掉,如果张不同意你卖,你可以让张以相同的价格买下你的房子的。

    (二)针对楼主的情况可以:

    1先和张某协商一下,最好别打官司,给他讲清楚诉讼又费时又费力。

    2我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具体怎么签的,你最好拿合同找个当地的律师咨询一下,一般情况下合同上总能找到写漏洞,把握住!

    3特别是关于租金和租赁期的条款,一定有突破口,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记住:必须是书面约定)数额,将对你非常有利!

    4房子是你的!可以采取适当非常手段!

  • 谍谍以谍以谍谍
    谍谍以谍以谍谍

    作为房地产租赁合同律师,我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有关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我将解答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 什么是房地产租赁合同?

    房地产租赁合同是指房地产业主和租户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用于规范租赁关系和义务。此协议明确了租金、租期、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责任等重要条款。

    2. 我在租赁合同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作为律师,我将帮助您审查并确保合同条款具备合法性和公平性。您应关注以下事项:租金支付方式、租期及续约、租赁物的使用规定、租赁物的维护责任、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如何保护房东和租户的权益?

    租赁合同律师的工作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衡保护。对于房东,我会建议您明确租金支付方式、加强租户的履约义务、规定违约责任和保证金等措施以保障您的利益。对于租户,我会确保租金和押金的合理性以及租赁物维护责任的合理规定。

    4. 如何处理租赁争议?

    如果租赁合同涉及争议,我将帮助双方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这可能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权益。

    作为房地产租赁合同律师,我的目标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权益。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并在合同起草、审查和争议解决等方面为您提供全面的支持。

  • 荔枝
    荔枝

    房地产租赁合同律师是专门处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相关事务的律师。他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和解释房地产租赁合同,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房地产租赁合同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会向房东和租户提供关于房地产租赁法律事宜的具体建议和指导。他们会解答双方的法律问题,帮助他们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起草和审核合同:律师会根据房东和租户的需求,起草和审核租赁合同。他们会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合法合规,并保护双方的权益。

    3. 解释合同条款:律师会解释租赁合同中的各个条款和条件,帮助双方了解合同的含义和约束力。他们会阐明各种情况下合同的适用性,并就任何争议或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4. 协助签署和执行合同:律师可能会作为中间人协助双方签署合同,并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如果发生合同违约或纠纷,律师还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房地产租赁合同律师在房地产租赁交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帮助房东和租户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保护他们的权益。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确保双方遵守法律法规,减少法律风险,以及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纠纷。

  • 唯你
    唯你

    承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究竟要赔偿多少违约金?

    律师在起草和审查租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条款:如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向出租人赔偿损失1000万元。这类约定巨额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出租人可否完全按照该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金?承租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减的,法院会支持出租人的哪几部分损失?本文将通过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的几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回答。

    裁判要旨

    因承租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迫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限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情简介

    一、2015年1月,印刷物资公司与宝泽康医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印刷物资公司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租赁宝泽康医院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为免租期,季租金为316909元。

    二、2016年1月15日,宝泽康医院向印刷物资公司提交了《退租申请》,内容如下:“我公司因经营状况改变,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再继续租用贵大厦二楼的办公地点,特提出退租申请。”因为宝泽康医院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印刷物资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合同遂于当日解除。

    三、2016年1月16日,宝泽康医院搬离了涉案房屋,场地内遗留有部分办公用品。

    四、2016年8月,印刷物资公司与案外人英利浦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后者,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

    五、印刷物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宝泽康医院支付其欠付房屋租金456134.77元;2、判令宝泽康医院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456134.77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3、判令宝泽康医院赔偿印刷物资公司3个月房屋空置损失费316909元。

    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1、宝泽康医院支付欠付印刷物资公司租金456134.77元;2、宝泽康医院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456134.77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3、宝泽康医院赔偿印刷物资公司1.5个月房屋空置损失费158454元。

    裁判要点

    关于3个月房屋空置损失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因承租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迫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根据原告在本案中的陈述:被告宝泽康医院于2016年1月16日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搬空,但因宝泽康医院在涉案房屋内遗留有部分垃圾,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清理完毕,应视为该院于次日即2016年2月1日交付房屋。鉴于涉案房屋在退还时房屋状态良好,不存在出租障碍,原告完全可以正常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考虑到春节前后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一定影响,法院推定原告房屋空置的合理期限为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据此,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闲置期限的1.5个月租金损失。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欠付租金的违约金,法院考虑到原告还同时要求被告支付了上述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故对违约金的标准予以酌情扣减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的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

    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

    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经审查出租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6、 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因承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务经验总结

    一、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很高,不意味着完全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发生相应情形时违约方无需被过高的违约金所“唬住”。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酌减,法院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书作者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因承租人根本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的实际损失一般包括:免租期的租金损失(按照双方未履行合同期间占合同约定期间的比例,赔偿出租方的免租期租金损失)、房屋空置费损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费损失等。假设上述免租期的租金、房屋空置费损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费累计为200万元的,人民法院一般最多可以上浮30%,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至多为260万元,而不会按照合同约定的1000万元判决违约金。对于出租方而言,有举证证明其上述各项实际损失真实发生的证明义务。

    三、考虑到实践中房屋空置费损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费等损失通常客观存在但较难证明,法院未必会准确计算每一项损失的具体金额,而是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过错情况、案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及履行期限、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等情况),酌定一个合理的费用标准判决承租方承担。由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院判决

    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2016年1月16日,宝泽康医院向原告送达《退租申请》,明确表示其董事会已决议不再租赁涉案房屋,要求以先期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折抵欠缴的租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因为被告已经明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合同遂于当日解除。

    原告要求判令宝泽康医院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456134.77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为逾期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鉴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已自行以欠付租金为基数,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原告除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之外,还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故本院对违约金的标准予以酌情扣减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的标准。

    有关原告要求判令宝泽康医院赔偿原告3个月房屋空置损失费316909万元之请求,合议庭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迫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限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宝泽康医院于2016年1月16日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搬空,但因宝泽康医院在涉案房屋内遗留有部分垃圾,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清理完毕,应视为该院于次日即2016年2月1日交付房屋。鉴于涉案房屋在退还时房屋状态良好,不存在出租障碍,原告完全可以正常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考虑到春节前后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一定影响,本院推定原告房屋空置的合理期限为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据此,本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闲置期限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为15.8454万元【31.690943万元/季÷3个月)+10.5636÷2】。

    案件来源

    中国印刷物资总公司与秦楚、北京宝泽康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9476号]

    延伸阅读

    考虑到实践中房屋空置费损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费等损失通常客观存在但较难证明,法院未必会准确计算每一项损失的具体金额,而是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过错情况、案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及履行期限、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等情况),酌定一个合理的费用标准判决承租方承担。由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方文姗与周智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初字第20580号】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被告虽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本案情形与该条款不符,但考虑到被告提出了提前解除合同的意愿,双方交接过程中也未对违约金条款进行变更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原告至今并未放弃向对方主张违约金,故本院认为该条款应当适用,原告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违约金数额,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酌减,在此情形下,本院综合原告后续进驻涉案场地时间、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及履行期限、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判处违约金七万元。”

    案例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褚伟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04202号】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四个月租金的解除合同赔偿金3735324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19日前支付原告押金及第一个月租金,现被告认可其一直未支付,已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约定的租期,解除合同时间,被告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等,本院确定赔偿金以诉争房屋三个月租金标准为宜。”

    案例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钢与舒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15705号】认为,“就免租期损失和空置损失,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系原告给被告经营前装修期间的租金优惠,意在出让部分可得利益,减少被告装修成本,促使相对方与之完成缔约,从而在合同约定期间内获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合作期间为60个月,但被告仅在免租期后3个月即以无法继续经营为由与原告解除合同,致使原告既出让免租期租金利益又无法继续获得合作期间的租金收益,故被告应按照双方未履行合同期间占合同约定期间的比例,赔偿原告免租期租金损失。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协商解除合同,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空置损失,无事实依据,且原告提交的案外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网页打印件不足以证明诉争房屋是否曾出现空置状态,故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请求。”

    案例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农朗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宇方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20988号】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合同》事实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确已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被告就其所述的因国家政策调整,针对国家机关所有房屋产权进行清理导致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举证,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12月28日搬离房屋的事实,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交接清单和原告发给被告的《关于房屋使用租赁押金的函》,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与被告进行了房屋交接。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此后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退还之前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房屋及电话费押金,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补偿金问题,从双方合同约定看,该补偿金本质上为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提出了补偿金标准过高的抗辩,考虑到原告提出的损失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补偿金酌情予以调整......被告北京宏宇方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中农朗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押金、电话费押金四万四千八百八十元;被告北京宏宇方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农朗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偿金四万二千元”。

    案例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倪氏海泰白云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初字第06217号】认为,“对于倪氏公司、白云公司称华安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滞纳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抗辩意见,因滞纳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本院结合双方《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的违约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倪氏公司、白云公司应支付的该部分滞纳金的数额予以酌定。

  • 石磨
    石磨

    简答题:抵押人对租赁合同有何影响? 抵押权对租赁权的重大影响——租赁已抵押房产时必须注意的问题抵押权对租赁权的重大影响——租赁已抵押房产时必须注意的问题一、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二、分析建议尽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出租,但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抵押房屋的出租,因此《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该租赁权无法对抗抵押权人及其后的受让人。有人提出,既然无法对抗,那么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以达到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坦而言之,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30条仅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以认为,优先购买权源于租赁权,产生冲突的实际上是租赁权与抵押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对此予以明确,仅仅是明确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一方面,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的规定,仅仅是针对抵押权的行使、实现时,租赁合同的效力而言,不应当扩大对租赁权的限制。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不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保障在于抵押物的变现。承租人应当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笔者还是再次提醒,在承租房屋时,有必要查明房屋抵押情况,否则很可能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遗留潜在的风险。 登记对抵押合同有何影响,没办登记的抵押合同 有些财产是不可以抵押的如:国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等假如你的合同所涉及抵押物不再上诉之列,若为动产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权就成立,登记是自愿性质的只是对抗要件,若你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物是不动产则登记是强制性的。未登记则不成立抵押权,无论你的抵押合同成立生效与否。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是一个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动、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筑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 抵押人在租赁期间抵押贷款,后续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有效。这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在先,后发生物权变动的,租赁合同对买受人有效 汽车抵押后租赁合同有效吗 如先出租后抵押《担保法》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先抵押后出租《担保法解释》66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银行处置抵押房产时,如果发现抵押人与他人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怎么办 一看这个租赁合同是否备案登记,二看租金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恶意低价签署合同逃避债务。一般这种情况,需要在法院协调下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备案登记了,又是合理的租金水平,就需要执行合同(由新房东收租)或商谈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 抵押合同何时确定,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的责任 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不能产生对第三人的对抗力。 门面已抵押,抵押合同规定出租门面须经银行书面同意,现抵押人与租赁户未经银行同意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租赁户不知情,那么根据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原则,合同成立,但银行有权起诉抵押人;如果租赁人知情,那么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该合同自订立起即为无效合同。 期限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房屋抵押权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读者:李先生李先生:你所反应的情况主要是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和用益物权(本案是承租权)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看两者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即在你租赁房屋之前,出租人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所以银行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租赁合同关系,并且你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因此给你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上述条文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据此要求出租人赔偿你的损失。 如果租赁权设立在先,即在你租赁房屋之后,出租人才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房屋购买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租赁权,抵押权并无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租赁权当然也可以对抗抵押权而继续有效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所以你的租赁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值得指出的是,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价值权,而不是支配权,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的是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是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银行在拍卖该房产时,你享有优先的购买权,即在价格同一情况下你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苏和秦律师 权利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房屋承租权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根据民法一般原理“买卖不破租赁”,可推出即使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取得被抵押的房地产时,原建立在该房屋之上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房屋新的产权人不能随便变更租赁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否则房屋承租人将有权拒绝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您的租赁合同是在抵押合同发生之前就已经成立了,那么您完全有法律依据来拒绝银行的要求。如果房屋抵押权设定在先,承租权设定在后,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承租人明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而愿意承租的,抵押权人在实施抵押权时,就有权要求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二是由于某种原因承租人不知道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而承租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加以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解除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应以是否损害所抵押房屋的价值、影响房屋抵押权的实现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是由于承租人承租的原因而造成所抵押的房屋贬值或者是给实施抵押权造成困难的,就应赋予抵押权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您的承租关系的存在而影响银行拍卖房屋的价格,那么银行将有权解除您和房地产公司的租赁合同。除非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种租赁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银行实施抵押权而对房屋进行的拍卖,那么在协商不成而提起诉讼时,法院有可能会支持您的主张,但是您要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 醋胯敢岛届勿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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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租赁房屋合同纠纷找专业律师:可以找专业律师帮忙处理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因为各个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所以各有差异,可以约定费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 小钻疯
    小钻疯

    法律主观:(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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