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自认为不需聘请律师帮助。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报有这种认识的人,很可能是他们曾经经历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其就不分青红皂白简简单单地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不中用。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过硬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专业特长等等。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官司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经验,这样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翻翻法条就可以解决。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
二、案件不进入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
很多当事人人认为案件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有的当事人认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需要聘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时机。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等到出事后方想到要聘请律师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等等。
四、对律师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五、盲聘社会黑律师。
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六、非知名律师不聘。
一些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知名律师。律师出了名仅表示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办案的水平并不会因为出名而发生质变。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与此误区相类似的还有非高学历律师不聘;非高职称律师不聘;非年长律师不聘。
七、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朋友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会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八、非包打官司的律师不聘。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九、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有的当事人在寻找律师时喜欢“货比三家”,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其实并不是聪明的做法。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如果把打官司比作打仗,则律师如同战士,虽不会因“军饷”哗变投敌,但是否勇往直前,则不得而知。
十、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十一、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
法律事务特别是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诉我法律依据哪一条。”。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 “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以胜任,其结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十二、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理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聘请的律师是有一定失职的,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分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也同时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更换一个对案件毫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更是不明智的。
十三、看“工龄”请律师
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老医生”、“老教授”、“老律师”似乎这几个职业都是越老越吃香。“我作律师N年了”,当事人自然会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制动向,在满足不断勤奋好学的条件下,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如果单单从年龄上来划分的话,大概是在30岁在50岁之间的律师,比较有社会阅历、办事沉稳、年富力强一些。经验是否丰富,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标,而应该是办案经历和办案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并不都是有用的东西。一个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老律师,虽然工龄不小,充其量最多也只能算是老而不辣的姜罢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如何开拓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导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在我刚入行时,总会有年长的律师调侃般和我说“年轻人,要做好坐三年冷板凳的准备哦”,每到我总会眯着眼睛回答到:“嗯,我知道,冷板凳我都准备好了。”板凳是准备它会冷三年也有心理准备,但三年后呢,板凳它不会自己变热,案子它不会自己过来,别人的翅膀也不会一直为你护航。作为青年律师,我们的出路在哪里,我们的激情和信念有谁会去欣赏,这是我们应该去深思去考虑的问题。 我很同意“非诉是年轻律师的奶酪”这句话,在非诉业务面前,青年律师有其特有的优势,精力旺盛,信息资源广泛,熟悉现代化办公等等,在竞争日益激烈,中年律师占据诉讼业务霸主地位的选择非诉业务作为自己的试金石和磨刀器,无疑是青年律师不错的选择,而且也是有很多青年律师是通过做非诉案件挖到了自己人生的第一桶金。 既然说到非诉业务,其中不得不提的,也是分量最重的当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青年律师究竟应该如何开拓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呢?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想要开拓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首先就要明白什么是企业法律顾问。 三、四十年前,法律顾问业务还是由有着国家干部身份的律师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服务,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用的都不是自己的钱,来请律师担任他们也不知道可以干什么的法律顾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社会定位、业务的不断变化,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变为以企业风险防范业务为中心,以事后补助为辅助手段,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他需要在一定的聘用期限内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曾看过一遍律师的随笔,在里面他写到:“记得以前,曾跟一位同事作业务交流,该同事谈到自己开拓企业法律顾问的尴尬,他说跟一位企业老总就法律事务合作交谈时,该老总问他:你能为我们做什么,这位同事说为你们企业解决纠纷,那位老总听了以后摇头说我们企业一年下来没有什么纠纷,等我们有了纠纷再找你吧,结果这样委婉的一句话,就把同事给拒绝了。”①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尴尬的局面,我觉得,主要还是没有弄清企业法律顾问到底需要做些什么,他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解决纠纷这非常狭窄的传统诉讼领域里面,这种思想对于青年律师开拓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是极其不利的。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是结合企业的实际,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协助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合法经营,避免纠纷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交易。 二、如何操作和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才能赢得企业的信任,这是青年律师进入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前必须要清楚的事情。 (一)转变观念,主动参与,将法律顾问工作渗透到企业管理及经营、服务的各个方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仅仅是打官司,更主要的应该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等工作,诸如谈判、签约、规章制度的订立、债权债务的清理、资产重组、融资租赁等等非诉讼领域,不失时机地提出自己的法律见解或主张,必要时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是顾问单位没有法律方面的业务,而是很多企业的领导及经营人员不清楚这些工作和法律有关,不知道这些工作是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因为法律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作为律师要有一种职业上的敏感性,要善于发现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要将某项工作在法律上的意义讲出来,让企业领导或经办人员明白这项工作应该请帮忙或咨询律师。 (二)应当遵循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原则。 企业管理是根据企业的特征及其生产经营规律,按照市场反映出来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行为,以求合理配置资源,获取利润。从企业管理的四大基本职能(即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看,其核心精神所追求的就是效率,可以说,提高效率无不惯彻企业管理的始终。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以及所处理的其他企业法律事务,也应当应遵循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这个基本前提。 (三)改变工作方式,定期主动上门服务。 如何寻找、寻问和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及时出主意,上建议以防患于未然;如何做到想企业领导所想,急企业领导所急,为企业分忧解愁,除了主动上门服务外,再别无选择。上门服务的通常做法是应坚持定期坐班制度和现场办公制度,无论企业有无法律事务,都应坚持到企业主动过问,主动和企业高、中层领导及生产经营负责人取得联系,积极捕捉法律方面的信息,做到有事情积极办,没事情找问题、找漏洞、勤过问、勤建议、主动办,真正成为企业离不了的法律参谋。 (四)重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诉讼来解决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各类纠纷,也包括无争议,纠纷的法律行为,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目的在于减少纠纷,预防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保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某些经济纠纷如在法律上、证据上对自己明显不利,且无法扭转不利局面,则尽可能避免打官司,争取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五)加强顾问律师和企业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密切配合做好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离不开企业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实践中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作用了解太少,二是顾问律师不掌握、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领导层、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加上主动参与意识差,往往感到无处下手。要改变上述被动局面,必须从加强顾问律师和企业的相互联系和了解入手。顾问律师了解企业应从下几个方面着手:(1)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状况,便于发现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2)了解企业债权债务基本情况并掌握有关资料,便于随时摸底调查,随时掌握信息和调理债权债务的机会;(3)了解企业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便于律师和各部门联系;(4)积极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方针政策,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方便和信息。② 综上,要提高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就必须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主动参与,发挥法律顾问充当企业经济卫士法律高参的作用,真正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现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现状及瓶颈 截止到2012年年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从数量上已经达到60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顾问业务的主要竞争领地还是在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数量非常有限,浙江有113万家中小企业,据浙江省律师协会介绍,全省律师共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不到两万家,占企业总数不到2%。而深圳现有中小企业数量接近29万家,08年律师担任法律顾问7632家,比例为2.63%,不到3%。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在5-15年期间,更多地需要外部律师服务的支持,此后就会转为外内部化和高端化、专业化、品牌化外部的服务。而民营企业创立期就要倒闭40%,能活过5年的只有40%,能活过10年的只有15%,能活过15年就更少了,估计在到5%左右,20年以上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全国能报上名的也就是海尔、联想、万科、华为等。这就是为什么有很多年轻律师推广的低价法律顾问服务和会员制法律顾问、商务顾问服务效果不好的原因。由于目标客户定位比较低,基本都是五年以下的中小企业,这是几乎没有需求的市场空间,就好比在荒漠上怎么耕种也没有收成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现今社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发展已经到了一定的瓶颈期。主要表现在: (一)外部瓶颈:法律顾问目标市场看似很大,其实很窄,还有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接触或没有意识到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律顾问市场只能算是一个半睡半醒的市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挖掘。 (二)内部瓶颈:法律顾问是传统业务,但诸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服务过于“传统”而导致其所法律顾问业务发展不佳,同时也使得我国整体律师法律顾问业务发展都受到限制。“传统”顾问业务内容简单、贫乏,且均为被动性服务,即接受企业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参与谈判等。上述服务因项目工作量小,服务渗透力不高,直接影响了企业聘请顾问律师的兴趣及是否聘请顾问律师的必要性。企业聘请顾问律师意识下降,势必导致事务所顾问费用的降低,从而使得律师顾问服务数量减少、质量也相对降低。那么法律顾问业务也因此而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现实的情况要求律师一方面要要在专业化、专门化和团队化、品牌化等方面做好文章,另一方面要在业务和服务创新上做好文章。随着竞争加剧,律师要想在法律顾问市场分一杯羹,就是看有没有敲门砖和独门暗器了。尤其是青年律师,一定不能僵化思想,要勇于拼搏和创新,不断去开拓市场。有限的市场,无限的竞争,有危机才会有机遇。 四、青年律师应如何拓展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在中年律师占据霸主地位的青年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如何能够突破重围,实现自我价值,我以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确立服务对象。现阶段年轻律师主要开拓的服务对象应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因为这些企业而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总经理大多数都是风华正茂的青年,年轻企业的老总更容易接受以年轻人的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顾问服务的另一重要对象便是政府各机关部门。由于我国政府“依法办事"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顾问业务进入各个政府机关是今后的必然趋势。 (二)改变服务对象的认识,倡导法律性消费。“倡导”一词本身就带有主动的含义。如何使得企业或政府机关视律师顾问法律服务为消费呢?这就需要律师主动出击,打好顾问业务的第一枪。知己知彼,安能百战不殆。年轻律师要在出发之前首先对待聘企业进行了解及调查。特别是该企业的合同管理、劳资管理、公司法相关管理。在掌握了该待聘企业相关信息后,结合本所业务特长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计划书”。计划书为该企业量身定做,提供的服务全部作分项处理,为的是吸引待聘企业眼球,激发其消费欲望。 (三)顾问业务包装。顾问业务的包装其实就是将顾问业务的细化及重组过程,是将整个顾问业务变成几个相对独立的产品,这些产品是需要我们不断去挖掘的。传统的顾问业务按风险防范来分可分为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防范及事后风险防范(补救)。而经过业务包装后,便可将事前风险防范独立出来重新组合,可以称之为“法律体检服务”。 (四)顾问业务推销。法律产品不是普通商品,不能采取普通商品如做广告、拉横幅等营销模式。笔者认为法律产品一般从以下几个渠道进行营销。 (1)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以事务所的品牌效应进行推销,年轻律师完全可以借助这一良好的品牌优势对自己进行推销。 (2)在诉讼事务办理中进行有意识的服务推介,以诉讼业务带动非诉讼业务。 (3)以网站、杂志等进行服务介绍,展示服务经验,我所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年轻律师都拥有了个人网站,而且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服务效果。 (4)在电视、广播等法律咨询节目中有意识的推介律所非诉类品牌。 (五)顾问业务维护。法律产品的维护是产品能否推销成功的关键。做好法律顾问业务,很大程度上在于该业务的合理维护上。也是律师能在竞争中生存的主要保证。法律产品的维护即法律产品的巩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团队。团队是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一流的团队更是品质的保证。真正的法律顾问业务是需要相当时间与精力的业务,光凭一个律师要完成所有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团队的建立不仅能实行流水化作业,更为关键的是团队能形成几道风险预警机制,保证服务的准确与安全。 (2)服务效果。评价某一法律产品服务,关键还是看服务的效果。针对与我们的服务对象来说,便是其享受的法律服务给他带来了多少好处以及该服务性价比是否能够接受?服务效果是检验服务质量的最重要标准。 (3)服务效率。相对于客户来说,时间也能创造价值。在最快时间内给予客户最需要的法律服务是年轻律师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4)服务态度。法律顾问业务本质是服务类业务,良好的服务态度是必不可少的。良好的服务态度包括与客户接触的礼仪、律师的着装、出具的法律文书措辞等。 (5)专业化。专业化是法律服务产品的核心,也是同行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法律顾问业务就是在专业中求生存。打造优秀品牌最终依赖于专业化。 (6)规范化。所有的顾问业务应进行严格规范。规范化主要体现在有固定的格式与文本,每一次顾问服务结束后都应勤于撰写顾问工作日志,年终时提交顾问服务总结。这些资料不仅仅是年轻律师进行业务提升的参考资料,更是向服务对象收取顾问费用的“资本”。③ 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行业的基础性事务,是律师稳定收入的保障。年轻律师应当发挥自己的专长,以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以专业分工为导向,以团队合作为基础,以创建品牌为目标,不断挖掘客户资源,深化法律顾问业务。在不断推进专业化的进程中,时刻注意自身风险防范,最终夺取法律顾问业务这块“大蛋糕”。 人类社会的进步是梦想和现实的交替,但人类的梦想一刻也没有中断,人类的追求一直也没有停止,人生的蓝图需要我们自己去描绘。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我们就必须勇敢地面对一切挑战。我们是青年律师,我们不缺乏勇气和激情,国家、社会给我们提供的只是一个适合执业的大环境,更多的因素在于我们自己。在法律服务的领域里,我们永远会遇到新的问题,新的麻烦,新的考验,只有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好执业过程中的每一步,只有不断探讨未知领域,逐渐使自己的羽翼丰满,才能称得上一个合格的律师,否则,小律师永远是小律师,甚至还会在惨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青年律师们,一定要记住:我们率真、我们努力,我们有激情,我们有干劲,我们有大把的青春可以去尝试、可以去失败,只要不放弃,下一个一定就是“我”。 ;
民营企业在寻找合同律师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律师专业能力:选择具备合同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律师应该熟悉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能够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合同策略。
2. 经验背景:考虑律师的工作经验和背景,尤其是与民营企业相关的经验。了解律师是否曾为类似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成功解决了类似的合同问题。
3. 可靠性和信任度:寻找可靠且值得信赖的律师。可以通过查阅律师事务所的网站、阅读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评价或者咨询其他企业的意见来评估律师的可靠性。
4. 专业声誉和口碑:考虑律师的专业声誉和口碑。律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以及出色的口头和书面沟通能力。
5. 费用:了解律师收费方式和费用结构。可以与多个律师进行咨询,比较不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并选择符合企业预算的合适律师。
6. 人际关系网:考虑律师的人际关系网是否广泛,是否具有与其他专业人士合作的能力。律师的人际关系网可以在处理复杂的合同问题时提供有力的支持。
7. 沟通能力:律师应该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解释法律术语和复杂的合同条款。
民营企业在选择合同律师时应该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背景、可靠性和信任度、专业声誉和口碑、费用、人际关系网以及沟通能力等因素,以确保获得满意的法律服务。
民营企业在寻找合同律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专业知识和经验:合同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并在合同起草、审核和谈判等环节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
2. 可靠性和信誉度:选择可靠的合同律师可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可以通过询问其他企业或行业内人士的建议,阅读律师的案例和客户评价等方式来评估律师的信誉度。
3. 成本效益:要考虑律师费用是否合理,是否与企业的预算相符。一些律师可能根据工作量、案件复杂性和时间等因素来制定费用标准,企业需要在选择前明确双方的费用协商方式。
4. 沟通能力:合同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企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理解企业的需求,并提供明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5. 区域和行业经验:优先选择具有所在地区和企业所在行业经验的律师。这将有助于律师更好地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和行业规则,为企业提供更贴合实际情况的服务。
6. 合作态度和伙伴关系:企业需要与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律师应具备积极主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并能与企业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在选择合适的合同律师之前,民营企业可以先进行面试、咨询或要求提供律师事务所的背景信息等方式进行初步筛选,然后进行详细比较和评估,最终选择最适合企业需求的律师。
大人物、大公司对声誉十分看重,因而为一些不良人物或公司通过诽谤大人物、大公司企图迫使大人物、大公司花钱“私了”而获利。这是尽管对于一些无端的指控,大人物、大公司可望通过法律手段(打官司)而出清了结,但打官司请律师会增加他们额外的成本。如果能花稍少一些钱“私了”,则既使自己清白又省钱,同时诽谤者也获得收入。大人物、大公司为了避免这种无端的损失,干脆花钱请常年律师,律师费用已经一次性支付,打官司不会带来额外的花费。这是一个承诺行动,它告诉潜在的诽谤者,大人物、大公司一旦受到无端诽谤必定会让他们吃官司。大人物、大公司因此承诺行动而使自己得到保护,避免了许多无端指控的发生。
企业为什么要请法律顾问? 商场如战场,稍不留神就会尝到利益受损的苦果。运用法律手段,巩固企业各条战线,使企业远离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正是法律顾问能为企业带来的优势。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是没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识,只是在企业遇到官司时才想到找律师,导致律师的作用仅限于事后补救式的帮企业打官司,而企业也因此丧失了很多应有的商机或错失了用最佳方式解决问题的机会。事实上, 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与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企业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由于自身的处理不当,或效果不好,或作了错误的选择,以致产生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与潜在的问题,法律顾问的作用在于在问题还没产生之前就帮助企业给予解决。 对一个企业而言,律师就是企业谋取合法利益的专业管家。律师同工程师、教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一样,在社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律师的职责是:接受聘请或委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参加诉讼,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最大的目的是合法地谋取最大利润,而利润的首要构成就是交易、诉讼风险的避免与合理的避税。与其说企业运作中,法律是抽象的,倒不如说是最具体的先锋。因为任何一个交易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最实际的法律问题,而这个法律问题就很实际地让企业把一半风险悬在其不能控制的位置。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还没产生风险之前,让专业律师把这个风险进行合理转化,使得企业最终避免了或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这个风险。从经济学上说,这个风险的避免所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的合理合法利润。而对于企业支付的律师费来说与这部分利润对比,九牛一毛。企业用较小的律师费换取一个永久的心安和可持续的发展。 一个企业的任何一部分利润都是诸多成本背后的收益,生产成本之所以可靠,是因为其老实存在,风险度很低;机会成本的危险与随机性,是因为其随时都有可能引发一场战争。为什么不把可以熄灭战争的主力――“律师“放到现代企业运作中主力平台呢。让律师为企业效力,让律师为企业谋平安。这样作的主要好处是:有利于企业随时得到法律服务(包括合同管理,公章使用,劳动关系,各类协议的草签与认证);有利于律师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情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针对性和准确性;经过长期合作,使双方更加适应对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特点,便于在工作中更好地相互配合;长期、稳定、密切的服务关系能够激发律师更强的责任心,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很多企业不了解法律顾问的作用,认为只要自己不惹上官司就用不着请法律顾问,这是缺乏经济头脑的想法。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不仅要与客户、供货商打交道,还要与政府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城管等打交道,不仅要对外签订合同,还须在内部建立十分完善的规章制度,法律顾问就是企业家的经营助手,面对市场经济处处存在的暗礁险滩、狂风恶浪,如果少了这位助手为您导航、合理规避风险,有时一个小小风浪也可能使企业陷入困难。下面几个案例也许能说明一些问题。
[案例一] 轻易签名:一字值二十万
汪某是一家知名影楼的老板,多年来挂朋友名义做生意,在业界小有名气。前年,他的两位朋友因货款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他出面调解此事,在他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个书面还款协议,在那位供货商朋友的再三要求下,他在还款协议上签了个名,当时说好只是作个见证。后来,那位拿了货的朋友还不了钱,但货商将他起诉到了法院。在法院质证阶段他傻了眼。自己签名上添加了三个字:保证人。尽管他竭力否认“保证人”三个字不是他写的,法院也认定“保证人”三个字不是他写的,但无法确定是别人写了“保证人”三个字之后他签了名还是他签名之后别人添加了“保证人”三个字。最后法院还是判他承担保证责任。因一时冲动签个名,白白赔了二十万。这个教训让他刻骨铭心。他现在请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做法律顾问,他说:有法律顾问帮我把关,心里踏实多了,当年一笔下去丢了二十万,这钱够我请二十年的法律顾问啊!
[案例二]买集体土地损失一百五十万 市区有一家民营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在郊区某村买地15亩,支付了所谓土地出让金150万元,厂房还没有盖好就遭到村民的反对,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且判决双方应当知道集体土地不能出让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该企业150万白白损失了,至今还在打申诉官司。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法律守护人,可以防范企业的重大经营风险,即便出现经营风险也能处在一个有利的位置从而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利益,我们的服务是团队服务,有庞大的法律硕士专业队伍支持,有一流的专家论证,有专业的分工合作和规范化的服务模式,能为企业提供一条龙式的服务。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有一支强有力的律师团队,其中既有执业经验丰富的高级律师,也有朝气蓬勃的中青年律师。本所律师理论功底扎实,对工作严谨认真。本所,拥有诸多诉讼、非诉讼业务。
法律分析:
一、自认为不需聘请律师帮助。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报有这种认识的人,很可能是他们曾经经历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其就不分青红皂白简简单单地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不中用。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过硬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专业特长等等。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官司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经验,这样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翻翻法条就可以解决。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
二、案件不进入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
很多当事人人认为案件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有的当事人认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需要聘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时机。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等到出事后方想到要聘请律师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等等。
四、对律师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五、盲聘社会黑律师。
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六、非知名律师不聘。
一些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知名律师。律师出了名仅表示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办案的水平并不会因为出名而发生质变。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与此误区相类似的还有非高学历律师不聘;非高职称律师不聘;非年长律师不聘。
七、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朋友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会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八、非包打官司的律师不聘。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九、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有的当事人在寻找律师时喜欢“货比三家”,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其实并不是聪明的做法。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如果把打官司比作打仗,则律师如同战士,虽不会因“军饷”哗变投敌,但是否勇往直前,则不得而知。
十、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十一、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
法律事务特别是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诉我法律依据哪一条。”。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 “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以胜任,其结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十二、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理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聘请的律师是有一定失职的,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分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也同时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更换一个对案件毫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更是不明智的。
十三、看“工龄”请律师
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老医生”、“老教授”、“老律师”似乎这几个职业都是越老越吃香。“我作律师N年了”,当事人自然会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制动向,在满足不断勤奋好学的条件下,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如果单单从年龄上来划分的话,大概是在30岁在50岁之间的律师,比较有社会阅历、办事沉稳、年富力强一些。经验是否丰富,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标,而应该是办案经历和办案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并不都是有用的东西。一个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老律师,虽然工龄不小,充其量最多也只能算是老而不辣的姜罢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一、找律师怎么找
1、不管是熟人社会还是陌生人社会,最好通过朋友介绍,哪怕通过几百层关系,也值得试一试,当然你第一个找的朋友要靠谱值得信任。如果没有认识的或者介绍的,找你自己熟悉的信任的关注久的律师博主,注意是律师博主,不是法律博主,哪怕是法官朋友和博主,他最后或许也会说最好还是问问律师。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法律从业者,能完全站在你角度切入的就是你信任和也信任你的,不限于律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律师函收到后多久会起诉
收到律师函跟被起诉没有必然联系。并不意味着收到律师函就一定会被起诉,要看对方的决定,如果对方起诉后,法院会向被告人送到起诉状副本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