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律师怎么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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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06: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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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案件律师在处理工伤案件时,需要进行笔录,以记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言。下面是处理工伤案件时律师如何进行笔录的详细步骤:
1. 了解案件背景:律师在进行笔录前,首先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细节,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害情况等。这样可以为后续的笔录提供基本的背景信息。
2. 准备笔录工具:律师需要准备好合适的笔录工具,如纸张、笔、录音设备等,以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
3. 通知当事人:律师需要提前通知当事人参与笔录,并告知时间和地点。确保双方都能按时到达并进行笔录。
4. 向当事人说明目的:律师在笔录开始前,应向当事人说明笔录的目的和重要性,以及双方都有陈述的权利和义务。
5. 记录当事人个人信息:律师首先要记录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等。这些信息能够在后续的诉讼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6. 报告和确认真实陈述:律师在开始笔录时,首先要向当事人确认其陈述是否真实,并记录下来。这是为了确保陈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7. 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言:律师在笔录中要详细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言。要注意记录当事人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态度,尽量完整地记录下所有的关键信息。
8. 询问问题并追问:律师在记录陈述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问题,并进行追问。这有助于获取更多细节和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9. 审核笔录内容:律师在结束笔录后,应当与当事人核对笔录内容,确认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有误解或遗漏,应进行补充和修正。
10. 保存和备份笔录:律师需要妥善保存和备份笔录,以确保笔录的安全和完整,以备后续使用。
11. 笔录的法律效力:备受争议时,笔录通常是法律上的重要证据。律师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笔录提交给有关法庭或机构,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具体的笔录方式和步骤可能因不同案件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操作。
工伤案件律师在进行笔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准备工作:律师在进行笔录前需要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员工的职位、工作内容等。律师还应准备好笔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 安排时间和地点:律师应与受伤员工及其雇主或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进行笔录的时间和地点。通常会选择在受伤员工熟悉且舒适的环境进行。
3. 了解受伤员工的状况:律师在进行笔录前需要向受伤员工了解其伤情、医疗治疗过程、康复期等情况,并记录下来。这有助于律师评估案件的严重性和可行性。
4. 询问问题: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受伤员工提问,了解工伤发生的经过、目击者、证人等情况。律师需要询问的问题可能包括工作环境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有相关培训等。
5. 记录笔录:律师应将受伤员工的回答详细记录下来,包括时间、地点、双方的身份信息等。如果可能,可以使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确保录取的内容准确无误。
6. 核实笔录:律师应当在笔录结束后,与受伤员工核实笔录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如果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应及时进行更正。
7. 保存笔录:律师应妥善保存好笔录的原始纪录,以备日后需要使用或参考。如有需要,可以将笔录制作成正式的法律文书。
8. 保护客户利益:律师在进行笔录时应始终维护客户的权益和利益,切勿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或泄漏敏感情报。律师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专业性和保密性。
办工伤证资料交了以后多久通知证人做笔录.病人本人要去吗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资料递交以后,工伤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会随时通知证人做询问笔录,工伤病人不需要亲自陪同前往,由亲属、代理人或律师引领即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一定要证人做笔录吗 这个也未必吧,只要证明你是工伤,但是你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包括人证、物证。 工伤笔录很重要吗这证人不去做笔录就认定不了工伤吗 要根据你们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的要求来确定,如果要求则必须去否则无法认定 做证人笔录做完多久可以离开 一般证人问询完了就可以离开,但是做证人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假证是要负法律责任。 绑架需要证人做笔录吗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如果案件有证人,警方在侦查时就会进行调查、做调查笔录。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工伤认定需要证人的笔录吗? 需要,不过不是工伤申请人员提供证明人,是劳动局工伤科自己去采集证人证言的。 工伤调查多久会让申请人做笔录 劳动局接受备案后,一个月内就要给申请人做笔录,然后在30个工作日出认定结果。 工伤做笔录流程,工伤做笔录,需要带什么资料吗 应当注意尊重事情发生时的事实,不要提供虚假或者猜测的主观意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工伤证人在社保局做完询问笔录以后,下面的程式还需要证人吗? 工伤证人在社保局做完询问笔录以后,就不需要再去作证了。有笔录就可以的。 有了公安局的笔录民事案件还需通知证人出庭吗? 法律规定,证人证言都要证人出庭作证才能采信,只有几种特殊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建议还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吧。
做笔录是因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扩展资料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用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常熟市人民政府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的工作做笔录这并不是一个必备的程序的,是否要做笔录这也完全取决于工作人员的具体安排。再说证人在作证的时候,本来也就不应该因为要做笔录所以就区别对待的,在任何情况下就把自己知道的实情如实的告诉工作人员就行了,就算不做笔录,那对自己所说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律分析: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