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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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3: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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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法律援助律师费怎么算?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如果收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还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工伤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是不会收取律师费的,但是办理案件中的其他收费,比如诉讼费等是需要自己承担的。
二、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一)接待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所咨询的法律事宜,并填写《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将接待或咨询的结果登记在册。
(二)受理指派
1、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案件的类型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开始援助。
3、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对法援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由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上签字;认为所申请的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但考虑其实际情况,可以予以援助的,须报援助机构负责人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批准。
5、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援助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相应的法律援助文书,由申请人转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以便随时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主要应当开具的文书有:
(1)给予援助决定书
(2)授权委托书
(3)法律援助协议书
(4)指派通知书
(5)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6、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由审判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出庭辩护,并在开庭前3日将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作出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
7、对于违反条件规定或拒不履行援助义务的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既然说是法律援助,意思就是免费提供的,只要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提交资料申请之后,司法局一般都会指派律师免费代理案件,也就是申请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律师费用的。案件中其他的收费,比如诉讼费是需要自己承担的。
律师办案期间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在非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对于律师来说,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则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来说,以下条件需要满足才能认定为工伤:
1. 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因工作职责;
2. 事故发生与工作职责履行有直接因果关系;
3. 依据医学诊断,伤情符合国家标准确定的工伤范围。
如果律师在办案期间发生事故而受伤,例如在法庭上跌倒、与当事人或他人发生冲突致伤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情况的证明材料、医院的诊断报告等。
每个国家的工伤认定标准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如果律师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工作,需要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规定的个体劳动者工伤保险的适用情况。建议律师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司法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根据中国的《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在律师办案期间受伤是否算作工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事故发生在劳动过程中:律师在办案期间发生的事故必须与其正常工作任务直接相关,例如在法庭或办公室内受伤。
2. 事故具有突发性:意外事故必须是突发的,不能是因个人原因或长期逐渐形成的伤害。
3. 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受伤事件必须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如办公室、法庭、会议室等。
4. 事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受伤事件必须与律师的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律师的工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律师在办案期间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此时,律师可以向雇主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相关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补偿金、康复费用等。但请注意,具体的认定结果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判断。建议受伤的律师及时咨询相关法律咨询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以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权益保障。
百分百。认定了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是法定的,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打官司或自行去处理,结果都是一样的,百分百胜算。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一般工伤赔偿,没必要请律师,简直就是浪费钱。
工伤赔偿存在纠纷,伤者如果提起民事诉讼,100%的赢。
自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在30天内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工作的,伤者或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受伤人身份证;4、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6、初诊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以上资料之后会给你一张你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还会给你一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再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伤情稳定(医疗期终结)后去做伤残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对照所在省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应的伤残等级赔付标准进行赔偿。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的赔付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未到达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等级的,一般没赔偿,但医疗费用及工伤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伤残鉴定需要带以下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伤者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别人办理的话),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开具一张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介绍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所需资料后会给你一张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然后会给你一个鉴定时间表(里面有鉴定时间、地点、单位等信息),鉴定须知单,还有一张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按照给定时间,去鉴定就可以了。对市级以下鉴定机构出的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到上一鉴定机构再鉴定。省级鉴定中心为最终鉴定如果对省级的鉴定结论不服,也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了。最后以鉴定的伤残等级,对应你工伤所在省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如广东省的话就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就是《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里面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没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所有赔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给伤者。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才有赔偿,未达到最低十级伤残的,一般没有赔偿,但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的工伤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达到伤残标准的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
工地上受伤应不应该走人身伤害,想看您本身这个人事伤害险到底是怎么来的,是工地给你上的,老板给你上的集体上的,还是说你自己买的,你自己买的情况下,这不算是单位给你的赔偿,你凭什么要走自己的保险啊,这不合适啊。你的单位受的伤算工程,该由老板给你赔偿,老板没有给你上保险,那就由他本人赔偿。
现在工地上正规一点,严格一点的可能都会上团体意外险,就是不是给单个的工地上的工人上的,而是给城体的这个工地上工作的人,只要是在这个工地上工作的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都算工伤,都在团体意外险的保护范围之内,自然就可以走这个保险,这不受到人员的限制,所以这也算是比较性价比高的一个方案,也不存在那么多人员收集的问题。但很多小的工地它是没有这个东西的,毕竟这个佣金费率也不低的,正常来说就是这个工地合同标价的1‰~2‰。
这到底什么标准呢,比如说这个单位本身的工程是1,000万的,那么上这个团体意外险就是在15,000左右这15,000宝大卫社,在这个工地上工作的工人本身的安全要算一个人上一份保险100块钱来算的话,那是包含了150个人的那一个1,000万的合同,在一年左右那基本也就是100人左右嘛,再多的话成本上也合不上了。但很多小的工地没有这个东西啊,就会选择按流动人员给你上这个定期的保险。
如果是单位给你上的保险,那你自然应该走这个保险,因为单位当时不是给你买保险了吗?买保险的就按保险走,保险不能全额赔付的那一部分,你是找老板,工商不应该由你自己掏钱,恰恰相反你还应该有休养期,你应该有这个陪护的费用,有这个务工的费用。因为你是工厂没听说过哪个企业里面员工工伤了,保险报了80%,剩下20%还让员工投的吧,这说不过去。
因为律师事务所和民工签订的协议是这样的,赔偿90万以内,律师费5%;赔偿超过90万,民工只拿90万,其它的充作律师费。
这里就牵扯到一个专业的名词,叫做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在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就是根据风险代理签订的合同。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代理费合理与否。风险代理是不是适用于本次代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但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是不适用于风险代理收费的。
本案不适用于风险代理的条件。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实在有点太可恶了,杨先生作为一个农民工因为意外事故一辈子都只能躺在床上了,杨先生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用人单位因为考虑到杨先生的实际情况给出了180万的赔偿,但是律师事务所却拿走了一半。律师本来应该站在弱势群体一方,我国法律本来就保护弱势群体,现在很多地方都对这些人提供司法援助,但是这个律师事务所却利用“平生所学”,昧着良心赚钱。作为律师打官司收取费用无可厚非,但是直接拿走赔偿款的一半确实有点太过分了,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了自己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