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律师代理模板如何

97人浏览 2025-09-14 14:59:50

7个回答

  • 一時
    一時
    最佳回答

    债务委托书范文 债务委托书范文。委托书使用的范围是很广的,被委托人在行使委托书上的合法权力时,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在我们遇到,接触并使用委托书的人越来越多,下面看看债务委托书范文。   债务委托书范文1 债务授权委托书1 兹授权如下:现授权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为本人债务权行使代理人。 此次委托在_________与本次授权人产生的债务纠纷事宜中有效;负责追讨本人被债务人所拖欠之债务;其它符合债权人关系的合法行为。 授权人: 授权时间: 联系电话: 债务授权委托书2 兹特别授权如下: 一、授权(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为本人债务权行使代理人; 二、此次委托在“”与本次授权人产生的债务纠纷事宜中有效; 三、负责追讨本人被债务人所拖欠之债务; 四、其它符合债权人关系的合法行为。 授权人: 授权时间: 联系电话: 债务授权委托书3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 中关村证券清理组 )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个人债务授权委托书范本个人债务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债务委托书范文2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债权管理顾问,以合法的方式提供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代理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欠款人进行欠款催收,并可根据案情需要,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转委托第三方催收。 2、乙方对该债务在主张欠款依据人民币(大写)元整债权的基础上,允许乙方再让步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范围内与债务人协商处理。 第二条、催收范围 具体欠款人及欠款金额以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 第三条、代理费用 1、代理佣金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并根据债务逾期时间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支付乙方(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次代理佣金费用为实际回收欠款金额的%,大写百分之结付乙方。 2、乙方要求欠款人、担保人将全部债务款项直接汇入甲乙双方所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兑费用由欠款人或甲方承担,转委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该种转委托为依照甲方指示所进行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每个案件结案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催缴的欠款金额结算代理费用,在回款进入甲方帐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用。若催收欠款是在乙方账户内则乙方应在扣除代理佣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存入甲方账户。(节假日延顺)。 4、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本案前期费用。用于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差旅等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在成功回款后可在结算时在代理费用中抵扣,该笔费用追款失利也不退还甲方。 5、本案如需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费、律师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代理期间 乙方在签定本代理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客观、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甲方应依合法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及前期费用。 3、甲方应对乙方催收事务给予必要协助。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 5、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本案的调查材料代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除甲方有一定明确方向的建议需求外,乙方还应就受委托事务执行相关的业务问题向甲方进行尽可能全面与详尽的告知。乙方应就提醒通知的各个适当步骤予以建议,就可预见及可避免的不利情况予以防止。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定期向甲方报告催收情况。   债务委托书范文3 委 托 合 同合同编号: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诚信的原则,就以下委托内容达成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授 权 书 此授权书有即日,即 年 月 日起生效。 现正式委托授权 代表本公司/人追收有关 以上授权权限为全部包括调解、协议和诉讼。 谨 此 声 明 一切需依合法途径追收所有欠款项,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本人无关。

  • 海棠未眠
    海棠未眠

    债务纠纷律师代理模板是指律师在代理债务纠纷案件时,起草和使用的一种标准格式文件。以下是一个债务纠纷律师代理模板的详细说明:

    1. 页眉:在页眉中应包含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律师的姓名和执业证号等相关信息。

    2. 案号:在代理模板的顶部一般标注案件的案号,以便于识别和跟踪。

    3. 客户信息:在代理模板中应包含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4. 被告信息:在代理模板中应包含被告的姓名、联系方式、住所地以及身份证号码或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等。

    5. 事实陈述:在代理模板中应详细陈述本案的事实,包括债务的形成过程、债务的履行情况、债务方的违约行为等。事实陈述应具体、清晰,以确保法院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

    6. 法律依据:在代理模板中应引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以支持客户的诉求。

    7. 代理请求:在代理模板的律师应列明具体的代理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债务或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等。

    8. 签名和日期:在代理模板的律师应签署自己的姓名和执业证号,并注明代理日期。

    每个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可能会有自己的特定的债务纠纷律师代理模板,上述内容仅作为一般参考。在使用债务纠纷律师代理模板时,律师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度的修改和补充。

  • 星沫
    星沫

    债务纠纷律师代理模板是律师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时使用的一种模板文件,用于向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交代理申请。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债务纠纷律师代理模板的示例和一些常见内容:

    1. 申请人信息:

    在这一部分,律师将填写申请人(即委托人)的个人或公司信息,包括姓名/公司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和邮件地址等。律师还可提供自己的联系信息,以便法院或其他相关方与律师进行沟通。

    2. 被申请人信息:

    律师需要提供对方当事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公司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等信息。这些信息可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律师自行调查获得。

    3. 案件背景介绍:

    在这一部分,律师需要简要陈述债务纠纷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点。涉及的债务金额、债务的性质、当事人关系等。律师还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

    4. 代理请求:

    律师需要明确表达自己的代理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受理该案件、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权益、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其他针对具体案件的特殊请求。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合理的要求和陈述。

    5. 证据材料陈列:

    律师需要列举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收据、借据、银行对账单、短信记录、邮件往来等。这些材料将用于支持律师的主张,并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

    6. 律师费用及授权:

    在这一部分,律师需要说明自己的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律师还可以包括一些其他条款和声明,如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保密协议等。律师还需要向申请人征求授权,以便可以代表其进行法律行为。

    请注意,以上仅为典型的债务纠纷律师代理模板示例,具体模板内容可根据不同的案件和法律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与修改。在实际应用中,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当地法律要求进行个性化的编写和调整。建议律师在使用模板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修改和完善。

  • 小小马
    小小马

    您好,欠条应遵循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要明确;客体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内容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那么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

    一、欠条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二、正规欠条

    今借到***人民币***圆整,于*年*月*日前还清,

    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付给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日

    欠据

    为 (事由) 欠 (债权人) 人民币 (金额) 元,立此为据。

    立据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艾丝缇
    艾丝缇

    欠款起诉书范文欠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借钱给别人也是希望能够尽快的收到回款,但在生活中却有不少人都遇到了欠钱不还的情况,面对欠钱不还的情况有些人就会打算通过法律起诉的方式来追讨,华律债权债务律师为你准备了欠钱不还的起诉书范文。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固话:**************被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

    身份证号码:**************

    扩展资料公诉条件

    对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2] 起诉条件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称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它案件,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写作方法

    起诉状俗称“状子”。它是司法公文中使用频率最大的一个文种。别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告状”,就必须写起诉状。起诉状包括刑事自诉状、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基本写法

    起诉状主要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项。

    1、首部。

    包括标题、

    当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况、案由等。标题要写明案件性质和文书种类名称,如写“刑事诉状”、“民事诉状”或“行政诉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写时依照先原告人后被告人的顺序,分别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系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的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案由要写明案件名称,如离婚、继承、损害赔偿等。

    2、正文。

    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事项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有关民事、刑事或行政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与被告离婚、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事实和理由首先要写明侵权行为或犯罪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具体内容,要把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手段、情节经过、造成何种后果危害、各自应负的责任,以及实质性分歧等写清楚。要根据事实和证据阐明理由,具体写法可采取先写事实后写理由的分述法,也可采取边写事实边讲道理的夹叙夹议法,视案情而定。

    3、尾部。

    在正文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如是律师或他人代书,应写明代写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4、附项

    应具体说明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注意问题

    第一、写作诉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刑事诉状只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则要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制作起诉书。

    第二、诉状内容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有理有据的精神。

    第三、诉讼请求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言简意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起诉书

  • 卡洛斯
    卡洛斯

    正文是代 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 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 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 理人应当在代 理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陈述并论证被代 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和驳斥对方的错误观点。代 理意见通常可以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体法)和诉讼程序(程序法)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其实很有难度,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听说易律法务管理、航百咨询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处理货款纠纷比较专业和正规的法律机构。

  • 阿狸徐
    阿狸徐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 辩论 。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下面是由我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民间借贷的代理词 范文 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人刘某某与出借人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用房屋进行了抵偿。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一、借款的本金数额(一)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人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足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2、250万并非借款。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万船股转入借款...”,该250万元并非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3、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无关。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二)第二笔100万元的支付证据不足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人出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面金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1、一审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出借人对于前100万交付的8张承兑汇票(即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个100万)都有明确提及,但对于该2张承兑汇票却未有任何提及,陈述模棱两可,笼笼统统一带而过,见庭审笔录:2、从上述庭审笔录还可见其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审陈述第二个100万为“汇票及现金”,第二次庭审陈述又只是“汇票”。3、《收条》(2014年4月23日)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收到贰佰万元整,但其中列举的承兑汇票却只有8张,共计100万。4、该两张承兑汇票复印件提供于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的2014年4月13日,上载明日期2014年5月30日。1)如果该两张汇票是出借人出具的《收条》(2014年4月23日)中所述的8张承兑汇票之外的剩余100万元,那么为何不予以详细列明汇票号?2)从该汇票载明日期看,是在2014年5月30日交付的,即使出具收条也应该是在5月30日之后,而不是之前,那么何以在2014年4月23日的就出具收条?3)出借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说因为借款人刘某某用房抵偿,所以把汇票复印件及收条收回了,那么其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予以提交的该两张汇票复印件从何而来?从上述情况看,出借人出具的该两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一审中作为担保人的某来某对此提出了疑问,并提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中的诸多问题都视而不见,在借款人未出庭的情况下,既未要求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也不审查该汇票的来源、款项流向、以及是否成功解付,更对担保人的鉴定申请不予理会,即予以了草率认定。5、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借款人刘某某向担保人出具《证明》(2014年6月1日)一份,证明其虽然出具了200万元的收条,但是出借人只支付了100万元,截止到2014年6月1日再也没有支付。由此可见,第二笔100万元并没有支付,该份《证明》对该两张汇票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支付的意思表示:即其虽然出具了收条,但没有收到钱。二、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担保责任问题1、担保人是受欺骗提供的担保,担保无效如一审陈述,担保人之所以提供担保,是因为担保人自己需要资金,与出借人约好借到后共同使用。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也并不了解借款人已经负债累累,在法院涉诉多起,且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该250万元债务确实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向担保人隐瞒了该项事实,使得担保人信赖出借人将实际出借450万,以至做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担保法》第30条及司法解释第40条,保证人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担保成立,该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不属于担保范围。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只限于发生于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借款。即使该250万元实际交付,也属于借款关系,但并非发生在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担保人对此也没有担保责任。出借人杨某某只能向借款人刘某某要求偿还,但不能要求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3、如果判决上诉人对该250万元担责,将加重担保人的责任,产生不公平的法律效果。将2013年6月10日之前的债务转入2014年4月20日后的借款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情,出借人杨某某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作为上诉人对此知情且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于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但保证责任。如果要求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合同之前债务承担责任,无疑将加重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三、对相关证据的补充意见除了上述《收条》(2014年4月23日)、两张汇票的复印件有瑕疵外,本案其他证据也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1、《收条》(2014年4月20日)载明250万元为承兑,而其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中载明只有50万元的承兑。2、《证明》(2014年4月20日)载明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且收到了450万元的借款,严重背离现实,合同签订当时,并没有发生款项交付。四、是否虚假诉讼?本案出借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疑点,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其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也前后不一。一审期间,担保人得知,作为借款人的刘某某在签订本次借款合同之前即负债累累,多次因民间借贷被诉诸法院,法院已经判决的债务即高达几千万;出借人在一审法院也有涉诉行为。当前借款人刘某某已因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刑拘,目前尚未结案。结合上述情况,请法院根据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上诉人于庭审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庭,以便于查明案件基础事实。五、结语本案上诉人在担保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是无效的,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保证成立,也只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2014年4月20日至7月19日)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在此期间,出借人只实际支付了100万元(250万元为2013年6月10日之前债务,且该250万并没有支付凭证,也并非借款关系;100万元支付凭证并不属实),而该100万元,出借人已经用房屋抵偿,目前债务已清,上诉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实际上出借人已经用房屋对借款本息进行了抵偿,即使支付利息,也应该从2014年4月24日计算,按照实际交付的本金100万元,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上,请法院依法判决。民事诉讼代理词(民间借贷)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GY的委托由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针对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部分,前后叙述不一、矛盾重重,存在多处重大疑点。从借款时间来分析。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告GY在担保人YX的担保下,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八十万元,……”,此处表达的意思是被告于当天直接从原告处借走了现金80万元。而在本案起诉以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GY借款经过”中,却又将借款形成的时间说成了是被告前后共27次向原告借款111万元,80万元的借条和金额只不过是原告做了适当让步以后,被告予以更换和变更的。对于如此重要的、最基本的借款事实,原告竟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实在匪夷所思!从借款的原因来分析。被告无借款之必要,更无借款之动机。被告本身的经济状况较为良好,不可能因为生活温饱问题借如此之巨款,而原告诉称被告借钱很大部分用于了给自己购置车辆,并且一买就是四辆。从常理来推断,由于汽车并非生活必需品,借钱买一辆车属于正常行为,买两辆车可能是头脑发热,但按原告说法,借款买四辆汽车就有悖于常理了。第三,从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和款项来源分析。被告在和原告长期交往中了解到,原告本人以及她的丈夫是没有固定单位和稳定收入的,原告的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本案中更没有任何证据能让人相信,原告有能力将111万的巨款借给被告。更为夸张的是,原告称为了满足被告的借款要求,在111万借款中,竟然有40来万是原告冒着风险替被告欠的外债。然而原告在提交的“GY借款经过”中表示:“只要追回本金就好”,那这借的钱靠谁来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这方面的证明材料,使我们一起都不得而知,原告的描述疑点重重。第四,从交易习惯与金额大小来分析。按照原告的说法,不论是一次性借80万,还是分期分批借111万,均是向被告方提供的现金借款。但原告方如此之多的现金,显然不可能长期存于家中,如从银行取出必然会有相应的银行存、取款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然而在这一块,也未见原告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说明。第五,原告及其家人在对借款事实的叙述中,存在 其它 多处矛盾的地方。在原告提交的“GY借款经过”中,原告表示给被告的借款收取的是九分的利息,而其丈夫ZZX在2010年4月30日向LXBS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却又说收取的是三分的利息。且原告本人表示于2009年曾向被告收取了八万元的利息,而原告丈夫在2010年4月30日却说分文利息也没有取得,前后诸多地方存在疑点,实难认可原告描述的真实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原告在编造被告借款经过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逻辑错误。忽略了不论是四张共计111万的借条,还是单张80万元的借条,它们在此都是待证的证据,都是需要等待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已证明的事实。按照原告提交的“GY借款经过”,被告借款真实发生的时间应当是打27张借条的时候,也就是说被告的借款事实原则上应当和27张借条一一对应,也只能通过27张借条来证明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但这子虚乌有的27张借条,原告显然无法伪造,于是就上演了27张换4张,4张换1张的好戏。在这里,我要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假设原告说法是真的,后来的这四张111万借条也仅仅只是起到在数字上统计债权金额的作用,而不能独立用来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发生的情况。同理,衍生于此四张借条的80万借条,也无法对应借款的事实情况。如果要认可借款事实,我们应当审核的是这27张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原告所谓的27张借条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说从一开始就没有。那么他原告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至于原告说27张借条不便于保管,更是不值一驳。27张不好保管,4张难道就有本质区别?为什么不向2009年12月13日那样直接换成一张借条,却要在一天内出具落款日期各不相同的四张借条?在这里,一个信封袋、一颗订书钉就能够彻底解决的问题,被原告无限的放大了。二、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告诉称的借贷法律关系,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成立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要求。形式要件即达成借贷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支付。二者缺一不可。而其中支付款项这一实质构成要件是最为关键的,存在形式要件而缺少实质要件,绝对不可能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大额借款,尤其像本案涉及几十、上百万的金额,而原告却主张全部借款为现金交付,且除开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审核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借款原因、借款时间、款项来源等多方面加以考虑,不能仅凭借条认定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的“借条”在法律上仅仅具备形式要件,而不具备“借款”的实质条件。“借条”不同于汇票、本票、支票等法定票据,票据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具有无因性,即我们常说的“见票即付”。而“借条”并不具有无因性的特征,在被告提出多处合理怀疑且举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方应当提供证据补充证明“借条”的来源、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既然原告方既不能提交“取款记录”或付款证明等其它辅助证据,又无法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证明,原告的借款操作严重违反正常逻辑和日常生活 经验 ,原告又未提出相关的补充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其出示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所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利益。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20**/**/**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代理词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仔细聆听委托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金额不符。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向被告张某某转款42.5万元,也就是说原告实际向被告张某某借款42.5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万元。二、根据《借条》约定的内容,被告张某某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还清借款,但对借期内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张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没有依据。三、根据《借条》,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对逾期利息做出了约定,但对具体利率没有明确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应当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四倍利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法律的规定。综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2.5万元,逾期利息应从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最终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计 464206.25元(公式: 425000元*6.15%/12个月/18个月+425000元=464206.25元)。此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猜你喜欢:1.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文一则 2. 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范文 3.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 4.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文一则 5.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免费获取咨询

今日已有1243人获取咨询

免费咨询

热门服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