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分割房产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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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9: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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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
甲县居民牛大拿与位于乙县的房地产公司红日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要购买红日公司位于丙县的一套住房,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由丁县法院管辖。后双方对于房屋的面积发生了纠纷,他们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律师点评
双方纠纷应该由丙县的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专属管辖是指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来管辖。专属管辖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是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房产属于不动产,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不动产纠纷往往涉及对不动产的勘验、测量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审理。本案中还涉及双方的协议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无效,本案只能由丙县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特别提醒
因不动产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勘验,正确及时地进行审理,便于判决的执行。
律师在分割房产案件的管辖上,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管辖权限:律师首先需要了解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确定案件应该提交给哪个法院审理。一般而言,房产案件可以提交给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审理,具体取决于案件的争议金额和性质。
2. 地域管辖: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规定,律师需要确定案件是否符合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一般而言,房产案件通常需要提交给房产所在地的法院审理,但也有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他地区的法院。
3. 专业特长:律师在选择管辖时还需要考虑自身的专业特长和经验。如果律师在房产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在相关法律程序上具备优势。
4. 追求公正:在分割房产案件的管辖上,律师应该秉持公正的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法律利益。律师需要评估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案件的复杂性、争议程度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等,以便选择适合的法院审理案件。
律师在分割房产案件的管辖上需要综合考虑法院的管辖权限、地域管辖、自身的专业特长以及追求公正等因素,以确保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
律师分割房产案件的管辖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的。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1. 地域管辖:房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房产案件应该由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如果房产位于不同地域,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某个法院管辖。
2. 专业管辖:房产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律师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能力选择适合处理房产纠纷的法院。涉及房屋买卖、租赁、物权纠纷等的房产案件,可以选择民事法院管辖。
3. 程度管辖:房产案件的程度管辖是根据案件争议的大小来确定的。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小或者纠纷较简单,可以选择基层法院管辖;如果争议较大或者案情复杂,往往需要选择高级法院或者中级法院管辖。
4. 特殊管辖:在特殊情况下,房产案件可能会被转交给专门处理这类案件的法院。涉及房产征收、征用、查封、拆迁等的案件,可能需要由特定的行政法院管辖。
律师在选择房产案件管辖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地域、专业、程度和特殊情况等因素,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适当的审判和解决。
该房是合伙共有财产。因房产证为共有证(各占50%份额),则属于两人按份共有该房产。1 依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依据《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可以处分自己的份额财产,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2 应该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 法院抽签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4 除甲承担执行费外,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估价、拍卖费用由甲、乙共同承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现在房子的买卖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因为房子所涉及到的标的额比较大,所以如果碰到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事情发生的话,事情处理起来并不是那么的容易,因此很多不懂专业知识的人,会请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咨询如何收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咨询如何收费?
1、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律师费用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2、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1、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3、《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
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
5、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文章即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咨询如何收费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的相关信息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出现了一定的纠纷之后,我们最好还是请求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一、 离婚 后 房产纠纷律师 ,是怎样办理案件的 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 婚姻法 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造成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 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 物权法 》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 财产分割 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2、 婚前房产 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的重要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 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3、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 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 房屋赠与 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我们国家,儿女 结婚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结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的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积蓄为子女购买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倾其所有给子女买的房,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 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对出资一方的父母来说很不公平。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即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许多案件中都牵涉到房产的纠纷。这是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离婚后房屋应该如何分配,应该如何过户都需要相关 律师 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相应的办理,才可以解决这类事件的解决。
房产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之法律解析
我们通俗所说的分家,在法律中的概念是分家析产,就是指家庭成员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这类案件数量近些年在上海是每年递增,并且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案件基本都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法院的审判尺度和本律师所代理的案件,简要探讨一下房产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 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
共有分为两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作为共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都不会约定为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恋爱关系终结,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等等,均可构成分割的前提。
二、房产分割的原则
如果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则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产通常不约定份额而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房产分割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产按照有权分割的权利人数进行均分,如果有些权利人对房产的贡献度较大,可以多分,分割房产时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
分割原则中的均分,就不再累述。这里需要重点分析的是,贡献度,贡献度的因素在分割中很重要,而且贡献度通常会体现在出资比例上。比如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时,未出资方的份额,上海法院一般掌握至10%到30%,而绝非等分。
分割时,同样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比如父母与子女仅仅有一套房产,如果是子女要求分割,案件通常不会处理。
三、房产分割的步骤
先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析清楚再分家,在分割之前,家庭成员首先应当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财产继承区分清楚。因为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往往会发生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活动,应如何进行这两种活动呢?一般来讲,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当成死者的遗产全部为继承分割。先析产后继承这种方式,就是为了先把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区分清楚。
四、房产分割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起诉的主体问题,因为分家析产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将其他家庭共有人均列为被告。当事人要提交有关家庭共有房屋的证据材料,如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表或购房合同。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当事人认为自己对房产贡献度较大,应多分的,应支付贡献度较大的证据,比如付款凭证等。管辖法院,房产系不动产,管辖法院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其他法院均无法受理该不动产析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