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师可以调查被告房产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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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7: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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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完全可以查到对方的财产。前提条件是你必须该人存有财产争议,而且该争议经法院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要调查当事人房产的,律师就可以凭借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立案通知书等材料查询。如果需要查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律师还必须持有法院的调查令。
律师查询对方名下房产的方法具体如下: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准予的话会依法向房产登记部门调查。
2、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律师可持调查令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相应的档案馆查询被告的房产信息。律师调查令可根据载明内容查询被调查对象名下全部(一般仅限于当地)房产。
3、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原件(应载明被告名称)或应诉通知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原复印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持有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情况下,可直接以人或公司名称查房,即可查询名下在本地登记的全部房产信息。
4、如法院尚未受理,则部分地区允许律师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原复印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但不能以名查房,必须提供准确的地址或者产权证号。可查询房产网签备案、登记、抵押、查封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原告律师可以调查被告房产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律师有权利采取一定的调查措施以确定被告的财产状况,其中包括被告是否拥有房产。这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维护原告的权益。
原告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查被告房产情况:
1. 公开渠道:原告律师可以通过不同的公开渠道,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查询被告名下的房产信息。这些部门通常提供房产登记、所有权、抵押等相关信息。
2. 物证调查:原告律师可以在案件需要时,通过物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例如房产证书、房屋购买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以证明被告的房产情况。
3. 调查取证:原告律师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法院的指导和协助,对被告的房产情况进行调查。这可能包括实地勘查、调取房屋交易记录、银行贷款记录等。
原告律师在调查被告房产情况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民事诉讼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调查过程应合法、合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也有权利提供证据来辩驳原告律师所调查的房产情况。
根据法庭的审理结果和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将作出对被告房产情况的认定,并综合其他因素来判断案件的赔偿、索赔或其他结论。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原告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调查被告的房产情况。调查被告房产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为法庭提供必要的证据。
原告律师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产调查:
1. 房产登记查询:原告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查询被告是否拥有房产,并了解房产的详细情况,包括所有权、抵押情况等。
2. 实地调查:原告律师可以前往被告所在的房产地址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房产的实际状况,例如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情况等。
3. 调阅相关文件:原告律师可以向相关机构和个人索取与被告房产相关的文件,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以便进一步了解房产情况。
4. 邻里调查:原告律师可以与被告的邻居或相关人员交流,了解被告在该房产上的行为、使用情况或其他相关情况。
原告律师在调查被告房产情况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违反被告的合法权益。某些具体情况下调查可能需要获得法庭的许可或者法律程序的支持,例如必要的搜查令或调取相关机构的合法授权等。原告律师在调查被告房产情况时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并确保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合法合规。
被告可以知道原告律师。
可以知道,但是没有义务一定要告知。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被告是否聘请律师无须告知原告,法官也没有告知的义务。原告可以向法官询问,被告和法官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当然原告立案时会提交律师的代理手续,被告方在收到传票去法院看卷时,会看到原告的律师是谁的。
律师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调取个人信息:
1、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被告是可以知道原告律师,但是法院和被告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可以。根据查询可知,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出具的,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实质等于法院的调证,被调查者有协助义务,而原告是控诉方,因此可以一同去看。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涉案当事人或者机构的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是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一的份数提交复印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收到对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被告可以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也是可以委托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一看标题,可能有些令人费解,“案件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立案通知”)不就是法院给去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立案后即取得原告身份)的一份书面告知——告知其起诉已经被法院受理的一份文件吗?其“通知书”的名称本身就有送交的意思,如果原告不能得到这样一份书面通知,如何能明确知道其起诉已经被受理呢?
但实际情况中却出现有的法院在立案时不给原告立案通知,只给一份“举证通知书”,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立案完成后手里只有举证通知书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收据,但这两份书面的东西上都没有被告的名称或名字(立案通知上写有诉讼两方的名字和案由),这就给原告的某些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在到房管部门查询被告的房产时(可为下一步的申请查封作准备),没有证明立案并且被查询人为案件中的一方的书面文件时,你只能查询被告有无房产,房产的诸如坐落、大小等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并且得到的只是口头答复,房管部门不会给你书面的东西,这就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风险——没有书面的证明如何进行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不能及时财产保全就可能使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执行难比艾兹都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