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哪个律师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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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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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通常是发生在无法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纠纷案件,在遭遇此类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起诉,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亲人对簿公堂的情况不在少数,擅长处理继承纠纷的律所都有哪些呢?(1)八通律师事务所(2)家理律师事务所(3)海通律师事务所(4)海元律师事务所(5)华卫律师事务所(6)京大律师事务所(7)华堂律师事务所(8)汉坤律师事务所(9)君永律师事务所(10)昊庭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纠纷在之前涉及《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条,由于《民法典》的出台,综合了诸多法则于一体,更为简单易懂。不论是什么原因的遗产继承纷争,处置不当,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亲人反目”;虽然对付公堂也会让亲属产生隔阂,但是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这种状况的发生,尽量做到涉案人获得公平权益。
选择靠谱的房产继承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寻找经验丰富的律师: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处理房产继承方面会更有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为您提供法律建议和辅助。
2. 选择专业领域的律师:房产继承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领域,因此最好选择专门从事房产继承相关事务的律师。他们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更加熟悉,并且能够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3. 参考口碑和评价:可以从朋友、亲戚或同事口中寻求推荐,尤其是那些曾经和律师合作过或有亲身经验的人。他们的经历和意见能帮助您了解律师的能力和可靠性。
4. 咨询多个律师:选择前,咨询多个律师,以了解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的理解。这样能比较不同律师的能力和执法风格,为您选择合适的律师提供更多依据。
5. 考虑费用和可信度:咨询和雇佣律师都需要费用,因此需要考虑律师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律师的可信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确保他们能够以您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工作。
选择靠谱的房产继承律师需要综合考虑律师的经验、专业领域、口碑和价格等因素。通过认真研究和咨询多个律师,您可以更好地选择适合您需求的律师。
选择靠谱的房产继承律师是关键,以下是一些选择律师的建议:
1. 专业资质:确保律师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在相关律师协会。查看律师的学历、执业年限和相关专业资质。
2. 经验和专业领域:选择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特别是在房产继承方面。了解律师是否经常处理类似的案件,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3. 口碑和信誉:查看律师的口碑和信誉,了解他们在社会上的声誉和评价。可以通过朋友、家人或专业机构的推荐来获取相关信息。
4. 沟通能力:律师应该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清晰有效地解答您的问题,并与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5. 价格和费用: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和预估费用。虽然价格不是评判律师能力的唯一标准,但确保费用合理且明确是重要的。
6. 服务态度:选择一个有责任感和关注度高的律师,愿意为您提供真诚的帮助和支持。
7. 咨询和比较:在选择律师之前,可以咨询几个律师,了解他们对您案件的看法,并比较他们的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和收费标准。
选择靠谱的房产继承律师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保您能够与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获得专业、可靠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您好:
没有什么所谓的最好,律师做案件,都是看证据材料,然后看自己的辩论来增加额度而已。
有人接了一个大案子,本身就是可以胜诉的,只是金额上不太好,律师可以凭经验增加部分,那么由于是金额大的案件,可能很多人就认为这个律师是最好的。如果有需要,也可来我所面谈,我们有专门的继承部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本文系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案件介绍:陈贞和汪景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养子女两人,即陈1、陈2.汪景伟在1948年去世,汪景伟死亡之后,陈贞和王在195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陈3、陈4、陈5、陈6。双方结婚时,陈1和陈2均为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期间。陈2后与姜中铮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两人,即陈7、陈8。陈贞在1998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陈2在2003年去世。陈贞和王的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502号房屋和503号房屋(本案所涉及诉争房屋,以下简称502号和503号房屋),原系陈贞所在的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在陈贞去世之后,王分别和原产权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2001年5月11日,502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王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上述当事人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陈1、姜中铮、陈5、陈6和陈8、陈7在2015年5月17日将陈4和陈3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502号房屋归陈5所有,并由陈5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由陈6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庭审过程:庭审中,被告主张姜中铮不具有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因为姜中铮是陈贞的配偶,陈2早于王去世,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找不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同时被告主张本案所涉诉争房屋为王所有的个人财产,陈贞在1998年去世,诉争房屋当时是陈贞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没有所有权,后王和陈贞的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这两套诉争房屋。被告提交了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同时被告还主张陈1和陈2没有和被继承人王形成扶养关系,作为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没有权利要求继承。被告声称当时陈1和陈2在陈贞和王结婚时没有成年,当时两人一直由陈贞在老家的亲戚照顾,陈贞给他们寄生活费。后来两人来北京之后被送出国留学,在陈贞去世后没有对王尽过赡养义务。陈4主张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生活较多,特别在陈贞去世之后,一直照顾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对遗产多分。陈4为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不同意502号房屋由陈5所有。同意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陈3则表示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庭审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502号房屋由陈4所有,并由陈4给付陈1、陈5、陈6、陈3房屋折价款各76.8万元,给付陈8和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76.8万元。二、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陈6给付陈1、陈5、陈3房屋折价款各56万,给付陈8、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56万;给付陈4房屋折价款70万。一审判决之后,陈4不服一审判决,并且主张陈2和陈1没有与王形成抚养关系,两人对诉争房屋没有继承权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在于,陈1、陈8和陈7是否应当参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分配,并且该房屋是否应当在陈3、陈4、陈6、陈5之间平均分配。陈4在本案庭审中所主张的陈1、陈8和陈7继承人地位和权力提出异议,坚持三人不具有本案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对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说,本案是继承纠纷,其依据是继承法律关系,因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由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件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定继承中所称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本案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王和陈贞结婚时,陈1、陈2的生母汪景伟已经过世,并且陈1、陈2两人当时均系未成年的在校生,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因此仅能依靠陈贞、王的抚养,因此应当认定为两人作为王的继子女和王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尽管本案中陈4主张陈1和陈2在当时由陈贞的亲戚抚养,同时两人来京后被送出国读书,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1和陈2由他人照顾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陈1、陈2存在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陈1、陈2享有王遗产继承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陈8、陈7具有代位继承本案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继承权的标的为遗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4在上诉时主张应当由其和陈3、陈6、陈5均分诉争房屋,但根据物尽其用的生活原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遗产分割时会兼顾房屋实际使用需要和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考虑陈4作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认定陈4在遗产分配上应当在其法定继承份额上多分,符合客观事实。同时在陈4具有其他房屋的情况下,提出要求由其所有502号房屋且各方当事人并未予以认可,法院为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本着公平原则判决由陈4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判决亦于法有据,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律师提示: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遗嘱继承律师如下:
擅长遗产继承的律师事务所
1、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2、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3、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4、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和律师事务所;
5、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6、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霄瀚律师事务所;
7、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中联律师事务所;
8、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9、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文图律师事务所;
10、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遗嘱继承律师如下:
擅长遗产继承的律师事务所
1、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2、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3、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4、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和律师事务所;
5、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6、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霄瀚律师事务所;
7、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中联律师事务所;
8、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9、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文图律师事务所;
10、北京十大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