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37人浏览 2025-09-17 09:43:31

7个回答

  • 俺俺
    俺俺
    最佳回答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有法律规定的。虽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不会超过法律的规定。以房产分割为例,房产分割是涉及财产的诉讼,律师费的收取取决于房产价值,房产价值越高律师费的收取比例越低。价值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价值在10万元~100万元部分6%。价值在100万元~500万元部分5%,价值在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3%。价值在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1%,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但是律师费也不是越低越好,因为律师收费一般与本人的能力挂钩,毕竟好的律师更有可能争取更多的分割比例。好律师推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1985年成立至今,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高度评价。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拥有成熟专业律师团队和顾问、客服团队,大多数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的法学院校;其中既有资源广博、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又有理论扎实、积极进取的青年精锐。下设案件受理客服中心、民事、行政、刑事、经济合同、公司业务、房地产、法律顾问等多个专业法律部门。为客户提供刑事辩护、民事案件代理、非诉案件的介入和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业务。

  • 墨染珉锡
    墨染珉锡

    房产分割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咨询:房产分割律师应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理解分割房产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2. 协助协商:律师在房产分割过程中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谈判,促成双方达成分割房产的协议。他们可以就分割方式、份额分配、财产评估等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并帮助当事人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3. 资料准备和审查:律师负责收集、整理和准备与房产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例如不动产证书、房屋登记证明、购房合同等。他们还会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并在必要时提供修复和补充建议。

    4. 文书起草:房产分割律师将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协议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例如分割协议、财产过户文件、遗嘱等。这些文件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诉讼代理:如果在分割房产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提起诉讼,并在法院进行辩护和代理。律师将负责诉讼材料的准备、出庭辩护、证据收集和法律辩论等等。

    6. 法律风险评估:分割房产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律师可以对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7. 法律代理和协助:房产分割律师在整个分割过程中将担任当事人的法律代理,并协助他们处理与房产分割相关的各项事务。他们可以代表当事人与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纠纷和争议,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分割律师的职责涵盖了法律咨询、协助协商、资料准备和审查、文书起草、诉讼代理、法律风险评估等方面,旨在帮助当事人实现公平合理地分割房产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女孩儿
    女孩儿

    房产分割律师的职责是为房产分割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他们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法律咨询:房产分割律师会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客户提供专业咨询,解答他们可能遇到的问题。他们会评估客户的权益和风险,并为客户提供建议和指导,确保客户能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2. 资料准备:房产分割律师会帮助客户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和材料,如财产证明、房产证、房屋购买合同、贷款文件等。他们会确保这些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助于顺利进行分割过程。

    3. 代理交涉:房产分割律师会代表客户与相关方进行交涉和协商,包括与其他共有人、地产开发商、房屋买家或卖家等进行谈判,解决分割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他们会充当客户的代理人,保护客户的权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4. 诉讼代理:在一些复杂的房产分割案件中,可能需要进行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房产分割律师会代表客户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和代理,提供合法的证据和理由,维护客户的权益。

    5. 合同起草:房产分割律师还可能负责起草和审查与房产分割相关的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并且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房产分割律师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在房产分割过程中解决法律问题,保护客户的权益,并追求最有利的结果。

  • 陪我失眠
    陪我失眠

    法律分析: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在北溪
    在北溪

    一、上海浦东 离婚房产 纠纷 律师收费标准 是多少? 第一条 为规范 律师服务收费 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 上海律师 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辩护人 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 代理 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工伤 赔偿,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 、征地 拆迁赔偿 (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 国家赔偿 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见附件二),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律师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 》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费方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 禁止婚姻、 继承 案件、 刑事诉讼 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 委托代理合同 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可参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 诉讼费 、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结算前两款所列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帮助委托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 拆迁 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办法、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投诉举报电话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 合同法 》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定职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违法收费行为的,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实施 行政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市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指导,依据行业规则对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基层法律服务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9〕0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计件收费方式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一审 阶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 自诉案件 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 罪名 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 申诉 ,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 二审 、 死刑复核 、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附件2: 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 一、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一)依法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二)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的一审诉讼案件; (三)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四)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七)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八)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可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合同或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合同。 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签订后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 上海浦东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收费标准是多少?收费的标准一般还是看本身是什么案件,如果是一般普通的案件,一般收费都是不高的几千元就行了,如果涉及到有大笔财产的分割问题,这个律师费用比较高了,还要按财产的比例来给钱,因此不同的案件情况,给的费用也会不一样。

  • 黑板前的萌妹纸
    黑板前的萌妹纸

    法律主观:新婚姻法实施后,婚姻中房屋的归属和 离婚 时房产的分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凤凰网房产邀请了 北京 京师事务所高级管理顾问,著名房产律师秦兵,对离婚时的各种房产如何分割做出了解答。1、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 房产证 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规定。这种情况要看父母当时把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并且这种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如果属于赠与性质,那么该房屋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 2、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精神,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3、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 公证 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父母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4、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规定,此种情况不能当然的被推定为对子女配偶一方的赠与,具体此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还要看父母作出此行为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何。5、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房屋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6、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又以公证的形式赠与给了子女配偶,父母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所购房产是对子女配偶的明确赠与,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仍然属于子女配偶个人。 7、房子由一方付首付,婚后由这一方付按揭,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因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这部分首付款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虽然是一人进行还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变现后除去首付款部分,双方平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确实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是 婚前个人财产 ,那么婚后还贷部分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夫妻双方共同付首付和按揭,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姓名,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另一方是否需要举证?如何举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请求 法院 分割财产的,另一方需要对其出资情况进行举证。证据一般是银行转账单据,工资证明等能够证明实际出资的证据。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时要留存好相应的出资单据和自己的财务证明单据,养成良好的记账习惯也是必不可少的。 9、婚后房子首付由一方支付,且房产证上姓名是这一方,两人婚前有 婚前协议 ,离婚时所有财产对半分,包括房子。这种情况是按照法律来,还是按照婚前协议来?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之间财产的分割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如果夫妻双方之间有婚前协议,那么要按照婚前协议来执行的。 10、怎样的婚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是对双方各自财产的权属以及债权债务范围的承担所作出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婚姻法》规定来看,婚前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成立。婚前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协议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只要是双方都自愿认可的婚前协议除 合同法 规定的 合同无效 情形外原则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来源:凤凰网房产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瓦系桂花·Lee
    瓦系桂花·Lee

    法律分析: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光看房产证上的名字或者简单的由谁出资购买来确定,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这样的情况是不用进行房产分割的,因为完全属于付款人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房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3、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出资人的名字。

    4、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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