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房产继承律师谁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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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09: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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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通常是发生在无法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纠纷案件,在遭遇此类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起诉,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亲人对簿公堂的情况不在少数,擅长处理继承纠纷的律所都有哪些呢?(1)八通律师事务所(2)家理律师事务所(3)海通律师事务所(4)海元律师事务所(5)华卫律师事务所(6)京大律师事务所(7)华堂律师事务所(8)汉坤律师事务所(9)君永律师事务所(10)昊庭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纠纷在之前涉及《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条,由于《民法典》的出台,综合了诸多法则于一体,更为简单易懂。不论是什么原因的遗产继承纷争,处置不当,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亲人反目”;虽然对付公堂也会让亲属产生隔阂,但是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这种状况的发生,尽量做到涉案人获得公平权益。
选择一位合适的专业房产继承律师可以确保你在处理遗产事务时得到专业和有效的法律建议。以下是选择一位好的专业房产继承律师的一些建议:
1.经验:选择一位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应该有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和成功记录。他们应该熟悉当地的房产继承法律并能够准确地指导你。
2.专业知识:确保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资格。房产继承律师应该对遗产规划、遗嘱编制、遗产税和财产转移等方面的法律有深入的了解。
3.口碑和信誉:了解律师的口碑和信誉是选择一位好律师的关键。可以通过咨询朋友、家人或寻找客户评价来评估律师的声誉。可以查询法律协会或律师协会的网站,了解律师的专业资质和任何投诉。
4.沟通能力:选择一位善于沟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应该能够清晰地解释法律程序和相关问题,并回答你可能有的任何疑问。
5.费用: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和费用标准也是选择合适律师的考量因素之一。确保你了解所有费用,并与律师达成一致,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面试几位律师可以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他们的背景和专业知识,从而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选择一位好的专业房产继承律师涉及到许多因素。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
1. 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位好的房产继承律师应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应该熟悉房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并有能力处理各种房产继承问题。
2. 口碑和信誉:了解律师的口碑和信誉对选择合适的律师非常重要。可以通过亲友、同事或在线评论来获取他们的评价和经验分享。
3. 沟通能力:一位好的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他们应该能够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理解,解答客户的问题,并向客户清楚地解释法律程序和权益。
4. 成本和费用:要考虑律师的收费标准和费用。合适的律师应该提供透明的费用结构,并且与客户就费用问题进行明确的沟通。
5. 区域专长:不同地区的房产继承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选择一位熟悉你所在地区法律的律师会更加有优势。
6. 可信赖性和保密性:律师应该是值得信赖的,能够保护客户的利益和保持保密性。
选择一位好的专业房产继承律师需要考虑个人需求和偏好,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可以通过面谈和咨询多个律师,询问他们的经验、方法和建议,最终选择最合适的律师来处理房产继承事宜。
遗产诉讼的律师费由原告承担,房产评估费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房屋拍卖费用从房款中扣除。遗产官司律师收费标准是:一万以内:50元每件;一万到十万:2.5%减去200元;十万到二十万:2%加上300元;二十万到五十万:1.5%加上1300元;五十万到一百万:1%加上3800元;一百万到二百万:0.9%加上4800元;二百万到五百万:0.8%加上6800元;五百万到一千万:0.7%加上11800元;一千万到两千万:0.6%加上21800元;二千万以上:0.5%加上41800元。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以下标准可作参考:(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本文系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案件介绍:陈贞和汪景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养子女两人,即陈1、陈2.汪景伟在1948年去世,汪景伟死亡之后,陈贞和王在195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陈3、陈4、陈5、陈6。双方结婚时,陈1和陈2均为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期间。陈2后与姜中铮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两人,即陈7、陈8。陈贞在1998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陈2在2003年去世。陈贞和王的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502号房屋和503号房屋(本案所涉及诉争房屋,以下简称502号和503号房屋),原系陈贞所在的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在陈贞去世之后,王分别和原产权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2001年5月11日,502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王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上述当事人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陈1、姜中铮、陈5、陈6和陈8、陈7在2015年5月17日将陈4和陈3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502号房屋归陈5所有,并由陈5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由陈6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庭审过程:庭审中,被告主张姜中铮不具有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因为姜中铮是陈贞的配偶,陈2早于王去世,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找不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同时被告主张本案所涉诉争房屋为王所有的个人财产,陈贞在1998年去世,诉争房屋当时是陈贞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没有所有权,后王和陈贞的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这两套诉争房屋。被告提交了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同时被告还主张陈1和陈2没有和被继承人王形成扶养关系,作为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没有权利要求继承。被告声称当时陈1和陈2在陈贞和王结婚时没有成年,当时两人一直由陈贞在老家的亲戚照顾,陈贞给他们寄生活费。后来两人来北京之后被送出国留学,在陈贞去世后没有对王尽过赡养义务。陈4主张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生活较多,特别在陈贞去世之后,一直照顾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对遗产多分。陈4为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不同意502号房屋由陈5所有。同意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陈3则表示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庭审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502号房屋由陈4所有,并由陈4给付陈1、陈5、陈6、陈3房屋折价款各76.8万元,给付陈8和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76.8万元。二、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陈6给付陈1、陈5、陈3房屋折价款各56万,给付陈8、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56万;给付陈4房屋折价款70万。一审判决之后,陈4不服一审判决,并且主张陈2和陈1没有与王形成抚养关系,两人对诉争房屋没有继承权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在于,陈1、陈8和陈7是否应当参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分配,并且该房屋是否应当在陈3、陈4、陈6、陈5之间平均分配。陈4在本案庭审中所主张的陈1、陈8和陈7继承人地位和权力提出异议,坚持三人不具有本案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对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说,本案是继承纠纷,其依据是继承法律关系,因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由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件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定继承中所称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本案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王和陈贞结婚时,陈1、陈2的生母汪景伟已经过世,并且陈1、陈2两人当时均系未成年的在校生,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因此仅能依靠陈贞、王的抚养,因此应当认定为两人作为王的继子女和王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尽管本案中陈4主张陈1和陈2在当时由陈贞的亲戚抚养,同时两人来京后被送出国读书,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1和陈2由他人照顾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陈1、陈2存在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陈1、陈2享有王遗产继承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陈8、陈7具有代位继承本案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继承权的标的为遗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4在上诉时主张应当由其和陈3、陈6、陈5均分诉争房屋,但根据物尽其用的生活原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遗产分割时会兼顾房屋实际使用需要和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考虑陈4作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认定陈4在遗产分配上应当在其法定继承份额上多分,符合客观事实。同时在陈4具有其他房屋的情况下,提出要求由其所有502号房屋且各方当事人并未予以认可,法院为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本着公平原则判决由陈4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判决亦于法有据,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律师提示: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您好:
没有什么所谓的最好,律师做案件,都是看证据材料,然后看自己的辩论来增加额度而已。
有人接了一个大案子,本身就是可以胜诉的,只是金额上不太好,律师可以凭经验增加部分,那么由于是金额大的案件,可能很多人就认为这个律师是最好的。如果有需要,也可来我所面谈,我们有专门的继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