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起诉房产纠纷需要多久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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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2:07:29
共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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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官司的时间一般在六个月左右。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需要在七日内立案。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时间是在三个月内,普通程序为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如果一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打房产官司注意事项
1、房地产纠纷产生后,应向哪级人民法院起诉?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房地产纠纷产生后,根据纠纷涉及的标的大小,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手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哪些房地产纠纷须先行裁决,当事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须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仍不服此裁决,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此处理仍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产生房屋纠纷到法院打官司需缴纳哪些费用?
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先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方预交,败诉方承担。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房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争议的性质及争议财产的价值(或金额),实行依比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
还需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即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纠纷案件中实际支出的,且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鉴定费、评估费。
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未自觉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法院预交执行费,执行费按规定由被执行方承担。
委托代理律师进行房地产诉讼,还需向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
律师起诉房产纠纷需要多久二审的时间因案件的复杂性、法院的繁忙程度以及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律师起诉房产纠纷后,一审程序可能需要几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时间来完成。在一审结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即二审程序。
二审通常由高级法院处理,审理时间相对一审要短。一般情况下,二审程序可能需要几个月到半年不等的时间来完成。具体时间还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法院的工作负荷。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满意,还可以继续上诉至更高一级的法院,即三审。
律师起诉房产纠纷需要多久二审的时间无法确定,可能需要数月到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涉及较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可能会延长二审的时间。法院工作效率和案件负荷也会对审理时间产生影响。在具体案件中,律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向当事人说明可能的时间范围。
请律师起诉房产纠纷需要多久二审,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时间线:
1. 一审阶段:律师起诉房产纠纷后,法院会开庭审理案件。一审的时间长度会受到各地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案件负荷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一审可能需要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时间。
2. 判决结果:一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结果。如果判决结果被当事人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上诉。
3. 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决定上诉,他们需要提交上诉状,并将案件移交给二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一般情况下,二审阶段可能需要数个月到半年不等的时间。
具体的时间长度还会受到各地法院的工作效率、案件负荷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准确的时间难以确定,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民事合同纠纷案,开完庭几天后才有结果 如果一个案子没有特殊情况,两三次开庭就可以了,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 开庭次数没有法律规定限制,法律只确定了从立案到判决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即一审简易程式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即一审普通程式审理期限是六个月。 民事合同纠纷案,一审最长多久要有结果 在民事诉讼中,一审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式的期限是三个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合同纠纷严重吗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这个要看亲的民事案件严重不,如果严重,此纠纷就严重,如果不严重,此纠纷就不严重,不过亲可以找当事人了解情况,因为民事案件都是可以直接先协商处理的,而不是等这个案件的不好方面继续下去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无财产执行怎么办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不算执行完毕。在这期间,你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一旦发现,储存证据的同时立即申请。所以这是个长期煎熬的过程。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案几审宗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二审后,二审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各当事人都无权再提起上诉,判决送达后即生效。 合同纠纷案、申了多久出结果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回答如下:1,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式继续审理。2,但是三种情况不计入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3,你的案子从立案开始最短6个月左右,最长1年左右就应该能结案。 继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三与被告姜君世、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法官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06年7月19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式,由本院审判员刘法官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法官、郭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依法追加丁某、周进江、林森、林淼、林效先、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刘俊辉、姜杰为本案共同原告,依法追加姜莘、关啾、关湫为本案第三人。原告王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军,原告周进选、林森、林淼、林效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被告均表示不能提供第三人姜莘、关啾、关湫的下落,本院依法向姜莘、关啾、关湫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三诉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属于祖遗产,姜锦已、姜锦瑞均系合法继承人。 *** 于1984年发还私房时,遗产全部由姜锦瑞代位登记管理,原告方并未放弃继承权,遗产始终处于一 *** 同共有状态。我最近刚刚得知被告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起诉要求确认我对位于北京市某区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周进江、周进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父子、父女关系,故他们不应分得遗产。刘俊辉自称于1980年与姜洵林结婚,此时姜洵林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故刘俊辉及姜杰没有继承权。原告丁某诉称,我不愿意再参与处理诉争房产事宜,我同意将我应该分到的遗产份额全部赠与我的儿子王三。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诉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是姜锦己及姜锦瑞父母的遗产,二人均对上述房屋享有继承权。姜锦瑞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行为属于代理登记的行为,遗产一直处于由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姜锦己与武迁于1955年结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子女,姜锦己于1986年死亡,我们依法享有继承姜锦己遗产的权利。我们一直不了解北京房产的情况,也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现要求我们对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原告刘俊辉、姜杰诉称:刘俊辉于1980年与姜洵林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杰,姜洵林于1988年死亡,我们依法享有继承姜洵林遗产的权利。先要求确认我们对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原告周进选、周进江、林效先、林森、林淼未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姜君世辩称:原告王三所述属实,我同意由原告王三对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被告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辩称:姜锦己是姜墨江与其第一个妻子所生育的孩子,其第一个妻子死亡后,姜墨江于1917年与姜柳氏结婚,生有姜锦瑞、姜莘、姜专璀三个子女。姜锦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北京,一直未归,未对长辈尽到抚养义务。且姜锦己于姜柳氏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无权继承姜柳氏的遗产。原告对于房屋的权属登记有异议,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法。姜柳氏于1951年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姜锦瑞于1983年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原告应当知道房屋产权的情况,其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姜莘、关湫、关啾未到庭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姜锦己系姜墨江的长子,于1915年出生。姜锦己与席惠清(音)结婚后生有一子姜洵林。席惠清死亡后,姜锦己与周美锦结婚,婚后生有3个子女:周金秀、周进江、周进选,周美锦于2003年死亡。武迁及其子女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称,武迁与姜锦己于1955年左右结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子女,并提供了其住所地居委会及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武迁与姜锦己系夫妻,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武迁与姜锦己的子女,姜锦己于1986年死忘。姜洵林与丁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三。庭审中,原告王三称,姜洵林与丁某1970年左右离婚。1979年姜洵林与刘俊辉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杰,姜洵林于1988年5月死亡。周金秀于1988年死亡,周金秀与其丈夫林效先生有两个子女:林森、林淼。1917年,姜墨江与金同是结婚,婚后生有姜锦瑞、姜莘、姜专璀三个子女,姜墨江于1944年死亡。姜锦瑞于2003年12月死亡,其有4个子女,分别为:姜航澄于2004年5月9日死亡,姜航澄与其妻子吴蕙心生有一女姜维。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提出姜专璀与其丈夫已死亡,姜专璀有两个子女关湫、关啾,但均表示不能提供姜莘与关湫、关啾的地址等情况。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档案记载,1951年8月,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姜洵林向有关部门出具了一份同意书,内容为滋有内三区汪家胡同一号后门姜墨江名下房地产一所,姜墨江已于1944年4月死亡,子女姜莘等4人同意产权由母亲姜柳氏一人继承登记。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在该同意书上签名,姜洵林代姜锦己在同意书上签名。1951年9月,姜墨江名下的房产登记到姜柳氏名下。姜柳氏于1971年2月死亡。1983年6月,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在北京市某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内容为:查被继承人姜柳氏于1971年2月在北京死亡,死亡后在北京市原第三区横街汪家胡同1号后门遗有房产一所,共8间。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及丈夫均于解放前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者姜柳氏的遗产,应有其子女共同继承。现其长女姜专璀、次女姜莘均宣告放弃继承权,故上述应由其子姜锦瑞继承。1983年9月,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横街5号的8间房屋由姜锦瑞继承,登记到姜锦瑞名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2003年2月,姜锦瑞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办理了(2003)京东证内字第735号公证书,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姜航澄、姜君世、姜谧、姜林清,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姜航澄死亡后,其妻子吴蕙心,女儿姜维继承了姜航澄名下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姜莘、姜专璀、姜锦瑞于1983年6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办理(88)京东证北字191号公证的卷宗材料,其中有姜莘及姜专璀的书面宣告,内容为:我决定不继承先母姜柳氏所遗留的房产。关于我应继承的部分,全数归我弟姜锦瑞继承,由他全权处理。原告王三提供了周进选及丁某所书写的书面意见,二人均在书面意见中表示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赠与给原告王三。被告提出姜墨江与姜柳氏结婚时姜锦己尚未成年,在家中生活,但由一个保姆负责照顾,其于姜柳氏未形成抚养关系,且姜锦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北京,在家中再无任何联络,未对家庭尽义务,认为原告方没有继承姜柳氏遗产的权利。同时提出,姜洵林对于房屋产权的变更情况一直都了解,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原告王三提出姜洵林一直照顾姜柳氏的生活,其一直不了解北京房产的产权情况,在2006年4月才知道房屋产权变更的情况,之前登记在姜锦瑞名下属于代理登记的行为,其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刘俊辉、姜杰表示同意王三的意见,亦表示一直不知道该房屋产权变更的情况。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表示一直不知道北京房产的情况,之前登记在姜锦瑞名下属于代理登记的行为,其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中出伪造一张收条证据是什么后果 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若确实伪造,其可能涉嫌犯罪,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合同纠纷案中律师帮着当事人作假证的后果是什么? 1、民事案件中假证会导致行政处罚、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可以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律师伪证,在刑事中有独立的罪名,但在民事中没有,需要承担上述的处罚。另外如果被查实,司法局可能会依据当地相关条例对律师进行暂停执业等处罚。 买卖合同纠纷案是民事还是刑事案 属于民事案件,可起诉;手机安装法律软体“移动公证”,随时随地解答法律疑问,隐私有保障,希望采纳。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借名买房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借名卖房的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案件介绍:陈诚和石晓银系夫妻关系,石晓银系王友恒的表外甥。当时石晓银和陈诚结婚后因没有自己的房子,而王友恒当时系某大学的教师,该大学分配给王友恒一套住房。石晓银表示想购买王友恒的房子,于是在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王友恒代为与某大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王友恒以33.2万元的就挨个购买诉争房屋,其中首付款20万,公积金贷款13.2万元。2004年8月11日,王友恒在收到陈诚和石晓银的首付款后,向两人出具了《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陈诚、石晓银两人前来交首付款20万元,房产地址为203号房屋(即诉争房屋)。此房屋总价款33.2万元,房屋面积126平米。陈诚、石晓银夫妇尚欠余款13.2万元,有两人5年内自行还款付清。即公积金按揭由两人按月缴纳。”随后两人在首付款交付人处签名,王友恒亦在首付款付款人处签名。收条出具的当日,王友恒还向陈诚出具了其签名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诉争房屋总房款33.2万元,现以我本人的名义代陈诚、石晓银夫妇购入,因本案房屋购入有条件限制,五年后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此房屋所有权为陈诚石晓银夫妇两人所有。”该证明的落款处有陈诚的签名。该房屋交付之后,陈诚和石晓银入住了该房屋。2006年9月8日,该房屋的房产证下发,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友恒。2015年5月17日,陈诚将王友恒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友恒协助撤销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陈诚和石晓银名下。庭审过程:庭审中法院查明,王友恒于2005年8月20日时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书,委托陈诚办理验收诉争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及办理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房屋进行管理维护等。此后,陈诚以王友恒的名义按月如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并且在2007年2月15日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但该贷款的抵押登记并未撤销。2005年12月5日后,陈诚以王友恒代理人的名义办理了入住手续,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后因该房屋叫合同面积小,陈诚以王友恒代理人的名义和某大学签订《补充协议》接收了相应退款。2007年3月8日,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公积金贷款金额13.2万于2007年2月15日全部还清。本案在法院立案审理受,依法追加了石晓银作为本案件共同原告参与了诉讼。同时法院查明得知,石晓银和陈诚因夫妻关系不和睦已经分居。本案庭审中,王友恒和石晓银主张《收条》所涉及款项并不是陈诚、石晓银的购房款而是为王友恒购房的点付款;《证明》系王友恒为陈诚向其工作单位申请房补而出具的主张,以及本案诉争房屋系借给陈诚、石晓银使用,清偿贷款的钱款已经提前向石晓银支付的主张,两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目前陈诚和石晓银分居后,该房屋由陈诚占有并使用。审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王友恒协助陈诚、石晓银办理撤销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协助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陈诚、石晓银名下。一审法院判决后,王友恒、石晓银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好的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最好的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04年8月11日签订的《收条》和《证明》的内容已经明确约定以王友恒的名义代陈诚、石晓银两人购房,同时因为房屋有购买限制,在5年后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此房屋所有权为夫妇两人所有的内容,收条和证明具备了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和价款支付方式、房屋过户步骤等借名买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陈诚和石晓银依照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清偿了全部贷款之后,王友恒亦应当依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陈诚起诉要求王友恒协助办理撤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依照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庭审中王友恒和里共同所称《收条》所涉及款项是为王友恒在他处购房的垫资款、《证明》是王友恒为了陈诚向其工作单位申请房补而出具的主张,因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同时结合在庭审中石晓银作为原告支持被告王友恒的诉讼主张,结合石晓银和陈诚感情不和已分居并且其与被告王友恒系亲戚关系的客观事实,其所主张事实与其曾参与签名的《收条》和《证明》内容相矛盾,同时由于其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易盛借名买房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律师拥有成功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借名买房专业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北京市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的大量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件后,总结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的经验,之后又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借名买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北京市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进行了会议研讨,了解了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作战,从庭前取证到庭审策略,都有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确保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纠纷、借名买房律师,借名买房案例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拨打知名借名买房靳双权的联系方式:一三四二六零三七一四九
法律主观:房产纠纷起诉有时效,时效期限为3年,从当事人自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起算。房产纠纷起诉有时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产纠纷起诉有时效吗 房产纠纷起诉有诉讼时效。房产纠纷起诉期限是由当事人自知道自己权益受损日起三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利。法律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 二、房产纠纷官司打多久 房产纠纷官司一般在三至六个月审结。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需要在七日内立案。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时间是在三个月内,普通程序为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如果一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三、常见房产纠纷有哪些 常见的房产纠纷有:商品房预售纠纷、单位集资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纠纷、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出售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房屋赠与、互易和继承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房产纠纷起诉有时效吗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打官司需要多久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立案;
2、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一般三个月作出判决。
打官司的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由请律师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一方成为被告以后,该方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且胜诉原告的话,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这笔费用(法律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