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找知名房产律师咨询
184人浏览
2025-09-16 20:04:59
共7个回答
相关推荐
更多-
房产动迁分割律师哪个靠谱 7个回答
-
房产销售转行做律师难吗 7个回答
-
找房产律师需要多少钱 7个回答
-
房产律师哪家好一些啊 7个回答
-
房产律师事务所电话是多少号 7个回答
-
房产律师需要多少钱 7个回答
最新问答
更多-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分哪些阶段
2025-09-166个回答
-
刑事案件律师看了案卷可以和家属说情况吗
2025-09-166个回答
-
律师能在私企任职吗
2025-09-162个回答
-
律师事务所证书怎么办理
2025-09-162个回答
-
律师执业初期拓展业务的几点方法
2025-09-162个回答
-
第三人可以委托律师吗
2025-09-162个回答
-
当律师需要司法考试吗
2025-09-162个回答
-
债务纠纷请律师大概要多少钱
2025-09-162个回答
房屋拆迁纠纷可以直接当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当然了,若想获得比较好的专业的律师,是可以通过当地的网站以及熟人介绍等相关的方式来获取律师的基本知识。口碑比较好的,专业程度比较好的,相对来说胜诉概率更大。一、房屋拆迁纠纷怎么找律师?
房屋拆迁纠纷可以直接当律师事务所找律师。
1、获取契合需求律师的途径,可以通过在当地论坛网站查询、通过熟人介绍、较为知名的律所官网查看等信息观察契合需求的律所和律师团队。
2、律师团队的选择,选择当地较为知名的律所;选择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团队,可以询问其办理的拆迁案例;选择胜诉率较高的律师团队;选择沟通顺畅,互相合得来的律师团队。以上几点可以有一方面比较突出,或者机房门面综合下来比较优秀。
3、在办案的过程中,被代理人可以从多方面观察律师团队的作风,办案态度等,中间保持积极顺畅的沟通,如果感觉选择了不靠谱的律师团队,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二、律师是如何收费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为5%-7%。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一)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三)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三、律师费是案前支付还是案后支付出?
1、支付律师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托律师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支付,这是按照比例来支付,各地都制定有详细的律师收费办法;一种是等诉讼程序结束后支付,属于风险代理,收费标准要高一些。好像是的。
2、至于律师费是先付还是后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实践中,律师费可以约定事前支付;也可以选择事后支付;还可以选择事前交一部分,事后再交一部分。
3、具体律师费的支付,是案件审理之前先付还是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再付,当事人可以和律师进行协商。一般来说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准来决定律师费是先支付还是后支付,如果律师比较的专业、负责,那么可以先支付,若是担心诉讼案件成败,那么可以先支付一半费用,案件审理结束再支付一部分费用。
房屋拆迁方面的纠纷发生之后,那么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但是不管通过哪种方式来处理,必然是需要了解相关的证据材料,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或者是提交给人民法院,对于相关的流程或者是证据搜集不是特别清楚,也可以找律师。
要找知名房产律师咨询,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网上查询:使用搜索引擎,例如百度、谷歌等,输入关键词“知名房产律师”或“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搜索。通常会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息出现在搜索结果中。
2. 阅读客户评价:在网上搜索得到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官方网站中,可以查看他们的客户评价和案例介绍。客户评价可以帮助你了解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和口碑。
3. 个人推荐:向亲朋好友、同事或其他专业人士寻求推荐。如果有人曾经与房产律师合作过并获得满意的服务,他们可以向你推荐相应的律师。
4. 律师协会查询:可联系当地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咨询他们提供的律师名单和推荐。这些机构往往会有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对律师的专业资质和声誉进行评估,从而提供可靠的推荐。
5. 预约咨询:选择几位看起来合适的律师,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他们联系,预约面对面或电话咨询。在咨询时,可以提前准备好相关问题,并询问律师的经验、专业资质、成功案例等。
6. 比较选择:对比不同律师的专业水平、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知名房产律师进行咨询。
咨询律师不一定需要选择最知名的律师,最重要的是找到适合自己具体需求和情况的专业律师。
要找知名房产律师咨询,你可以考虑以下途径:
1. 借助互联网搜索:通过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如“知名房产律师”、“专业房地产律师”等,可以找到很多相关信息和律师事务所的网站。
2. 律师协会网站:许多地区的律师协会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列出注册律师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你可以在该名单中查找有关房产领域的律师。
3. 朋友和家人推荐:向身边的亲朋好友了解他们是否有咨询过相关问题并有好的律师推荐。
4. 专业法律咨询网站:有一些专业的法律咨询网站会提供律师推荐服务,你可以在这些平台上根据所需咨询的领域和地区进行搜索。
5. 参加法律研讨会和讲座:参加与房产相关的法律研讨会和讲座,你有机会遇到专业的律师并了解他们的背景和经验。
6. 直接咨询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律师事务所,询问他们是否有相关领域的知名律师,并安排咨询时间。
在选择律师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确保律师有相关房产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 律师的声誉和信誉:尽可能选择有良好声誉和高度信誉的律师,可以通过查看客户评价、专业资质和奖项等来评估律师的信誉。
- 律师的收费标准: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标准,确保在咨询过程中清楚费用预算。
- 个人需求和咨询目的:根据个人需求和咨询目的选择合适的律师,确保律师能够专注于解决你的问题。
一旦找到合适的律师,建议在咨询前先了解其执业资格、背景和相关案例经验,这样可以更好地与律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咨询。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产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使用工龄购房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案件介绍:张晨和王梦娇系夫妻关系,两人系再婚,婚后两人生育张鹏、张盛、张17。张晨和前妻生育了张18、张4。王梦娇和前夫生育张3,张3和效1系夫妻关系。1999年6月22日,张晨死亡。2010年7月2日,张17死亡,张5系张17之子。2011年5月18日,张18死亡,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系张18之子女。2013年11月20日,王梦娇死亡。张鹏、张盛、张3、张4、张5、效、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均称王梦娇的父母先于王梦娇死亡。2000年11月8日,王梦娇作为买家和某单位签订了《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以10.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梦娇,价格为1485元/建筑平方米;工龄依照其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不含1月份简历公积金年份),未建立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工龄计算至1999年,离退休职工工龄计算至其退休年份(不含1月份退休年份);本合同确定购房时间为2000年11月8日。2004年4月9日,诉争房屋登记在王梦娇名下。2005年该单位出具了《收据》,写明:王梦娇缴纳房改房款、维修基金、税费,共计11万元。2013年7月28日,王梦娇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王梦娇,丈夫张晨在1999年6月22日死亡,我们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张3、张鹏、张盛、张17。张晨去世后,我购买了诉争房屋,上述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我现在决定在我去世后将诉争房屋留给我儿子张3和其妻子效1共同继承。以上是我真实意思,没有受到胁迫,以下是我的签字。”2013年9月1日,北京长安公证处出具一份《公证书》,其中载明:“兹证明王梦娇在2013年8月28日到我处,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朱雷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2015年2月,张鹏、张盛将其他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决依照法定继承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并要求依法分割王梦娇的其他遗产。庭审过程:庭审中法院查明,王梦娇在工张银行账户截止至其去世时,即2013年11月20日的余额为4.5万元。该账户显示2013年11月24日时支取了4.6万元,张3的女婿袁1称其将该款项取出,因王梦娇死亡后的前期丧葬事宜为张鹏负责,因此将该笔欠款取出后交给了张鹏,张鹏表示没有受到袁1支付的4.6万元。此账户显示2014年2月3日支取了10.2万元,2015年9月12日支取了1490元,张盛认可这两笔款项均系其支取,用于支付房租及看病。张鹏、张盛提交加盖公章为某某集团人力资源部的《王梦娇通知2012-2014年收入情况》一份,此材料显示王梦娇在2012到2014年实发总收入23.2万元。张鹏、张盛、张3、张5、效1、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均认可张4是和王梦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张鹏、张盛、张3、张4、张5和效1均认可张18是和王梦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审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诉争房屋归张3、效1共同共有,张鹏、张盛、张4、张5、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3、效1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张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鹏、张3、张4补偿款2.6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补偿款共计2.06万元。一审判决之后,张鹏、张盛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应当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当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依照本案具体情形,靳双权律师分析如下:第一,关于继承人问题。张3、张鹏、张盛、张17均系王梦娇所生的子女,王梦娇死后,上述几人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梦娇系张18、张4的继母,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张18、张4是和王梦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继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王梦娇死亡后,两人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张17、张18均早于王梦娇死亡,张5作为张17的子女,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只能继承张18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二,诉争房屋是否为王梦娇的个人财产问题,靳双权律师认为,张晨在1999年6月22日死亡,王梦娇在2000年11月8日签订协议购买该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张鹏、张盛称该房屋购买时折合了张晨和王梦娇两个人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并称王梦娇缴纳的购房款为张晨和王梦娇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主张该房屋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购买时间看,该房屋系张晨死亡后购买,而遗产则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晨死亡时该房屋尚未购买。同时从王梦娇的收入情况看,根据张鹏、张盛提交的王梦娇通知收入情况,并比对王梦娇缴纳该房屋购房款的数额及时间,王梦娇有能力以个人财产支付该房屋购房款。张鹏、张盛对该房屋性质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应予以采纳,该房屋应当认定为王梦娇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三,关于王梦娇所立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梦娇在神志清楚、思维清晰的身体状况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其死亡后将诉争房屋留给张3和效1,并办理了公证,王梦娇的公证遗嘱应当为有效遗嘱。王梦娇再喝公证人员的交谈中虽然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王梦娇名下存款分割问题,靳律师认为,2013年11月24日所致取得4.6万元,张3的女婿袁称该款项系其支取之后交给了张鹏,张鹏对此不予认可,现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此笔款项的去想,且袁并非本案件当事人,因此关于此笔款项,法院没有一并处理。而2014年2月3日所支取的10.2万元和2015年9月12日所支取的款项,因张5表示不处理,因此该两笔款项在其他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为宜,张盛认可此两笔款项系其支取并用于生活,张盛应当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款。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律师介绍:中国太远房地产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太远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案件经验,太远房地产律师团队对商品房、商业地产、存量房、经适房、央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批贷、违约、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以及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大量继承、析产、分割、确权等问题,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太远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房产继承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代理了大量的房屋买卖、房屋继承、借名买房等案件,这是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曾经代理过的一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件,为帮助更多的当事人,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自己曾经代理过的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以下为正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原文章出处及作者。——本文转载自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案件介绍:2011年12月18日,张明与康世文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预定康世文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1201号房屋出售给张明,总价款为625万元。其中《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以上事项若一方拖延办理,……若延期超过30日,则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赔偿标准执行。”而协议第四款则规定出卖人违约发生三十日,应向买受人以房屋总价款20%的数额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继续支付居间费的,出卖人赔付给买受人。2011年12月20日,张明支付居间费16万元。在2011年的12月25日,王琦、张明、康世文三方达成一致,由王琦购买该涉诉房屋,于是三方在补充协议上约定房屋买受人为王琦,王琦对于已经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均予以认可,房屋所有权人康世文、张明与居间人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给王琦,东明按照已经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及补充协议上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此交易。张明、王琦二人于2011年12月28日到2012年1月14日期间分数笔镶金琳琳支付了房款625万元。2012年1月14日,诉争房屋过户到王琦名下。2012年2月4日,康世文向王琦快递了身份证复印件、房屋钥匙、授权声明等文件,称自己在外地无法到北京交接房屋,将房屋钥匙交给王琦并全权委托王琦处理屋内遗留物品。结果王琦发现房屋内有租客,遂报警,之后康世文回京处理此事,王琦才得知原来该房屋系康世文前夫朱刚租出。而该房屋又系康世文于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因此张明、王琦、朱刚、康世文四人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房屋出售价格低于市场实际价格,遂由张明、王琦支付100万元于朱刚用作补偿。2014年8月9日,王琦将康世文、朱刚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处康世文支付违约金、赔偿居间服务费、以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审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琦全部诉讼请求。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法理分析:靳双权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琦在受让了原房屋买受人张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后,享有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上的权利。根据约定,出卖方应当在收到全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双方均未就何时交房而做相关约定,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买受人在2012年1月14日付清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诉争房屋当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来,康世文在2012年2月4日邮寄给王琦相关材料并委托其处理屋内遗留物品,存在一定延迟。王琦于2012年2月8日收房时发现屋内有租户,此后又与朱刚、康世文进行协商。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买受人增加100万元购房款,王琦于当天收房。而双方在《协议书》第六条又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四方之间就该房屋买卖不存在任何纠纷。依据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双方约定清楚明确,说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彻底履行完毕,一切相关事项包括延迟交房责任已经一并协商解决完毕,而王琦现在又以出卖人延迟交房为由起诉,违背了双方《协议书》的约定。王琦未能举证证明期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法律后果,遂法院未能对其诉讼请求未能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可以网上搜索相关关键词,比如“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买卖纠纷律师”,然后电话咨询,觉得靠谱的就去律所当面咨询,多咨询几家,心里就有底了,如果是在北京的话,我给你推荐一位资深的房产律师——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赵文付律师,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