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咨询哪个好

119人浏览 2025-09-14 13:18:25

7个回答

  • 红豆
    红豆
    最佳回答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有:

    1、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双方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2、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并申请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3、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当事人应当提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搜集相关证据,如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三秋
    三秋

    选择一个好的医疗纠纷律师需要考虑几个因素:

    1. 专业背景和经验:律师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熟悉医疗法律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2. 口碑和信誉:可以通过咨询其他客户、查阅律师协会的评估和评级、或者搜索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的案例和客户评价来了解一个律师的口碑和信誉。

    3. 专业网络和资源:律师应该有广泛的专业网络和资源,这使他们能够获得专家证词、查找法律先例和进行其他相关的调查研究。

    4. 沟通能力: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有效地沟通并解释法律程序和法律术语。

    5. 成本和付款方式:咨询律师时,了解他们的费用结构和付款方式。某些律师可能会提供免费的初始咨询,而其他律师可能会按小时或根据案件结果收费。

    最好的方式是与多位医疗纠纷律师进行面谈,了解他们的背景、经验和解决类似案件的能力。考虑与律师沟通的效果和彼此的合作愿望,这对于成功处理医疗纠纷非常重要。

  • 生活玩逸
    生活玩逸

    医疗纠纷律师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选择医疗纠纷律师的建议:

    1. 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选择的律师具有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应该了解医疗法律的相关法规和判例,并有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

    2. 口碑和信誉:了解律师的口碑和信誉,可以通过查看他们的网站、阅读客户评价和案例研究等方式来获取信息。选择具有良好口碑和信誉的律师可以增加您在诉讼过程中的信心。

    3. 团队支持:医疗纠纷律师往往需要一个强大的团队支持来处理复杂的案件。确保选择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能够为您提供充足的支持和资源。

    4. 成本和费用:了解律师的费用结构和付款方式,并与其他律师进行比较。确保与律师讨论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如诉讼费、专家鉴定费等。

    5. 沟通和沟通方式:选择一个律师,您觉得可以与其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能够及时回复您的问题和疑虑。沟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以选择一个愿意与您保持沟通的律师非常重要。

    6. 经济实力:医疗纠纷案件可能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时间来进行调查和处理。选择一个经济实力强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确保您的案件得到充分支持,并有能力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7.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了解律师是否是具有相关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这可以显示律师对自己所从事领域的专业承诺。

    在选择医疗纠纷律师之前,您应该咨询多位律师,了解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做出明智的决定。建议与周围的人(如朋友、家人或其他专业人士)讨论,并尽可能收集更多意见和建议。

  • Jackson
    Jackson

    据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在实体上,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重新规定。

    二、科学鉴定原则。

    应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三、独立鉴定原则。

    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地进行鉴定;鉴定人自己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四、合议制原则。

    鉴定组人员应为单数,鉴定结论应当半数通过。但鉴定过程应如实记载。

    五、两鉴终鉴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在行政处理上是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又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鉴定。但我们认为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是医护人员在诊治患者过程中由于属于大意造成的,属于医疗事故的一种。在鉴定方面,应遵循以上五个原则,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来找法网进行专业咨询。

    医疗纠纷鉴定哪家好?

    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10年7月,位于成都市花都财富大厦七楼,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共有七大类司法鉴定项目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认证),连续多年获得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能力验证“满意”结果。

    本所现有办公业务用房1600平方米,拥有标准规范的法医物证实验室、法医临床检查室、法医病理工作室、法医毒物检验室、文书痕迹检测实验室、电子数据和车辆检测等实验室和PCR扩增仪、ABI3100基因测序仪、生物显微镜、高清扫描仪、高清文检检测仪等先进设备和设施。

    本所现有华西、成都中医大等高等学府数十余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团队,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鉴定人员16名,专业司法鉴定人50名。经省司法厅核准的鉴定项目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项目。

    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和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和要求,规范建所,科技强所,质量立所,文化兴所,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服务,高质量地完成了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为民服务是我们的责任,客观准确是我们的目标,科学严谨是我们的工作态度,中立诚信是我们永恒的办所宗旨!

  • 石磨
    石磨

    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层级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上千万,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

    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法定管辖,当事人无法选择,而当地法院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

    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就需要讲究。夸张一点说,有时法院管辖的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笔者到上海执业之前在江西执业,曾接到一起股骨颈骨折引起的医疗纠纷案。患者骨折后在县医院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转入上饶市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医师说最佳治疗期耽误了。出院后患者准备起诉当地县医院,笔者接案后,建议其把上饶市的医院一并起诉,从而可以在上饶市立案,避开县法院的管辖。但原告从内心来说是感激那家做手术的上饶医院的,不忍心将其推上被告席。笔者向他解释,这只是诉讼上的策略,最终说服了他。县医院接到诉讼文书后,表示愿意支付补偿与原告和解。

    笔者前段时间接到外地患者咨询,他在外地医院治疗肾结石失败,到上海的医院找专家看,专家指出是当地医院手术失败,于是在当地医学会申请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该患者问笔者该怎么办,笔者建议他把上海医院和当地医院一起告,这样就可以在上海立案,从而可以在上海鉴定,当地医院的保护网就破了,胜诉把握相对来说也就大了。

    以上是从选择法院管辖角度考争取打赢医疗官司。

    二、案由的选择

    由于对鉴定的态度以及法律适用的有所不同,医疗纠纷还存在案由的选择问题,但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处理。

    在上海,不管选择什么案由,医疗纠纷一般都必须由医学会鉴定,且都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选择医疗事故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作为案由。

    医疗纠纷涵义并不明确,案由选择还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时还能决定案件的胜负。

    有一位老太太骨折后到上海某医院做植入髓内钉固定术,后来又做了三次手术,遗留下患侧膝关节功能丧失等后遗症。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上存在过失,医院则认为手术得当。为了得到赔偿,患者滞留医院达六年之久。患者家属找到笔者,看过材料后,笔者建议她不要在医院手术有无问题上纠缠,而应该看当初植入的产品质量有无问题,进而改打产品侵权官司。虽然在病历记录中没有发现植入物有断裂的记录,但仔细阅读X光片子,发现髓内钉的一个螺钉有断裂,而且病历上相关植入物的资料也不齐全。另外笔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因为医院告知髓内钉是进口的,且可终身保留,家属在第二次手术取出髓内钉后,特地要求医师拿给他们看一下,医师却说已经丢掉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笔者代理患者提起产品侵权之诉后,医院由于不能证明产品的正规来路而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取避开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权威性,提起医疗诉讼后,患者方一般都反对由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

    在实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地方,绕开医学会鉴定问题不大,但在规定医疗纠纷一律进行医学会鉴定的地方(比如上海),医疗鉴定似乎避无可避。但深究起来其实还是有空子可钻,这就是挑病历的毛病。

    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被告举证不能,被告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接到医疗纠纷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已经完成,该复印的已经复印,该封存的已经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从病历上看能否找到让法官、医学会接受不能进行鉴定这一观点的蛛丝马迹。这样的工作有一定难度,不是说找到病历涂改、签名不一致这样的证据,法官、医学会就一定会不鉴定,因为还牵涉到是否 “实质性修改”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经过司法鉴定说病历做了修改的案子,医学会照样鉴定。

    作为代理人,律师的工作是要把病历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进行。

    比如有一起案件,患者死亡而且已经进行尸检,结论对患方不利。笔者接案后,反复阅读病历,发现护理记录与医师病历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护理记录中护士签名笔迹前后不一,通过前后病历对比发现本来不在班的护士在护理记录上也有签名。法官向涉案护士调查,在事实面前她们不得不承认造假,医学会了解这些情况后致函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如果在管辖法院、案由和医学会鉴定方面都无法 “另辟蹊径”,那就只能围绕医学会的医疗鉴定寻找突破口。

    四、仔细阅读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毫无疑问是医疗诉讼中的证据之王,能够找出病历资料的不真实处从而阻断医方的举证之路,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然是上策,但这种机会不是每起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没有这样的机会怎么办?只有老老实实地仔细阅读病历资料,找出医方的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找权威医学文献资料,准备医疗鉴定陈述材料。

    笔者曾代理患者严某与上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就是通过仔细阅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一起诉,医院方就认输了。

    患者因贲门癌住院,术前肾功能化验结果正常,术后却因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认为医院的手术出了问题而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但医方认为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是手术的并发症,且术前告知书中提到了,否认医疗行为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协商不成。

    初看病历资料,似乎官司很难打赢。但笔者不死心,静下心来再仔细阅读病历资料,从三测单、医嘱单、入院录、手术记录,化验单一字不漏地读。

    术前化验单显示患者尿化验正常,但术后才出现尿蛋白且逐渐加重。是否与用药有关?医院术后给患者使用的药物是 “亦清”。

    查找 “亦清”的正式药品名称是: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问题于是真相大白,患者的肾功能损害是药物引起的。 “亦清” (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具有肾毒性。在患者产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后,医方还不知道 “亦清”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

    医师被美妙的名称所蒙蔽,根本没有追究其属于哪一类。如果知道的话,就不会在发现患者已经出现轻度肾功能损害后,还继续使用一周才停药。

    五、悉心选择文献资料

    以前有报道说一老农钻研医学书籍终于打赢医疗官司,事实上很多医疗官司的患方当事人都有查阅医学资料的经历。医疗文献资料在打医疗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说每个没有医学背景的人都能用医学研究资料作为证据的。

    即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阅读了一定量的医学文献资料,但是资料上的说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别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是为什么医疗官司需要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的原因之一。

    在最近的一起医疗官司中,患者因听神经瘤而入住上海某医院手术,由颇有名气的医师操刀,但手术后患者出现颅内出血昏迷而转入另一家医院做脑外手术,留下偏瘫的后遗症。患方与医方交涉,医方说术前已经告知了术后有可能发生颅内血肿,不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地方,交涉无果。

    笔者悉心寻找文献资料,一篇资料上说听神经瘤手术中出血都是术者操作不当引起的,该文作者是本市知名专家,笔者由此论证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医院方后来同意协商解决。

    六、注重鉴定程序权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医学会的鉴定,从心理上排斥这一程序。其实,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视。

    在办理高某在上海某医院进食窒息死亡一案中,尸体解剖证实患者是食物窒息死亡,专家讨论的结果是医疗意外。在进入鉴定程序后,有个鉴定专家组成的环节。医学会认为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死亡,精神病专家为主要人选。但笔者认为,患者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治疗的是感冒高热,且医方请了综合性医学院医师会诊,死亡与精神疾病没有太大关系,以精神病专家为主显然对患者方不利,于是笔者代理患者方要求鉴定专家应该以普通内科为主,结果定性为医疗事故。

    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均应认真对待。

    七、从不利鉴定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没有可能重新进行法医鉴定,也不要完全认为一点希望也没有,要尽量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

    常见的方法是,利用法官与鉴定专家对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认知不同,从鉴定分析意见中寻找突破口。在医学会鉴定初期,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 “不足”、 “缺陷”等用语,法官就是把这些用语转换成法律上的过失。这一招被鉴定专家识破后,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就很少露出 “狐狸的尾巴”,很少有 “但书”的情形出现。这样需要从鉴定报告的鉴定分析意见,以及前面的 “诊治概要”的字里行间找出鉴定的破绽。

  • 吃瓜小能手
    吃瓜小能手

    首先根据你有限的述叙进行分析:

    老年人,肺癌伴胸腔积液,肺炎。应该是肺癌晚期,保守估计已经肺内转移。当时应该是呼吸衰竭。

    关于抢救过程:1.合同医生。只要有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在本院就没问题(没有的话医院就是非法行医全错)。

    2.没有抽肺水。胸水是不能随便抽的,一次只能抽600-800ML,何况在当时的情况下主要是恢复脉搏及心跳。

    3.没有上呼吸机。只有在患者体征较稳定情况下,才上,辅助患者呼吸。

    4.还把老人放平抢救。当时应该要进行心肺复苏(心脏按压),必须平卧,而且身下还不能垫软垫。半卧位没法做的。

    选择一:翻脸打官司,首先要做医疗鉴定,当然一切以病历的记载为准。你们看到或听到的不会睬信。除非医院有什么重大失误或者你握有什么重要把柄。(光从你的叙述来看我个人认为医院大的问题可能没有,不排除有小失误,打官司就算赢了也等于没赢)

    选择二:和解。

    有一事不明:主任说要带医生来家赔礼道歉?为什么道歉?难道身有屎。你应该搞清楚他们的目的,再做选择为宜!

  • 梦里寻
    梦里寻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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