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请律师需要告诉法庭吗

96人浏览 2025-09-16 03:58:07

7个回答

  • 三秒记忆
    三秒记忆
    最佳回答

    法律分析:对于离婚案件而言,如果你委托了律师的话,在庭审过程中不同的环节是由不同的人发言的。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你们的个人隐私,所以在法庭调查环节,法官对于你们俩生活细节方面的发问,是需要你本人自己来回答的。但是如果你委托了律师,律师一般会提前给你做个庭审模拟,告诉你法官会问哪些问题,这样你可以有针对性的回答法官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胖胖猪?
    胖胖猪?

    在离婚案件中,律师的参与通常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制定策略、代为起草法律文件、出庭辩护等。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诉讼,但是聘请律师可以提供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在离婚案件中的参与可以在法庭程序的各个阶段发挥作用。在离婚案件的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准备起诉书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并确保它们符合法庭的要求。律师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建议和指导,以制定最好的离婚策略。

    在离婚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时,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辩护,并就离婚事项进行辩论和辩护。律师可以对对方的主张提出反驳,并提供证据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律师还可以进行交叉询问,以获取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的证词,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律师还可以在庭外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等问题进行谈判,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离婚案件中,虽然律师的参与不是强制的,但是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要的法律援助。对于离婚案件,聘请律师是非常推荐的,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迎痕逢毁错
    迎痕逢毁错

    根据中国的司法程序,离婚案件需要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律师必须告诉法庭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离婚案件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交诉讼材料: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准备并提交离婚申请书、证据、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将用于诉讼过程中的参考和证明。

    2. 出庭辩护:律师将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进行辩护。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庭上陈述相关事实和法律理由,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3. 协商和调解:在离婚案件中,律师可能会与对方律师进行协商和调解,试图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功,律师将继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4. 保护当事益:律师的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律师将尽力争取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并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律师在离婚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告诉法庭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阿猪哥
    阿猪哥

    一般是不需要的。但是对于案件中事实部分,法院的询问,还是需要回答。而且对于与人身关系相关的,如离婚案件等,原告是必须到庭。

    可以参看《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默默的等待
    默默的等待

    请律师,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

    法律分析

    了解诉讼程序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就可以了。基本上若没有另外约定,房产肯定是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分割的。对于争议标的额很大的离婚案件一定要注意,最好是先咨询再决定是否有必要请律师。因为离婚财产争议案件的律师收费一般都是根据争议标的额以一定比例分段累积收取费用的。双方争议最大的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精神赔偿或青春补偿数额的多少。可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情形外,其他诸如有婚外情、见异思迁之类的情况,通过离婚诉讼基本得不到赔偿,更不用说巨额赔偿了。一些离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过场,当事人只需到律所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作下记录即可,根本不需要请律师。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双方均不在国内,而又同意离婚,但必须走法院程序。对于有些公证认证程序,只需了解后自己操作就可以了。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些被告拒绝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更有些人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拒绝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留置送达;躲起来,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官司照样会继续下去。只有主动签收法院的各种文书,才能及时了解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安排,才能了解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起诉,了解对方起诉的具体内容,做到有针对性的准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催催
    催催

    民事诉讼中请不请律师是个人自愿,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请了律师的话,自己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自己无需出庭,当然也可以出庭。如果没有律师,是必须自己出庭的。只有一个例外,就是离婚类的案件,不管有没有律师,双方当事人都要出庭。如果不涉及身份关系,律师可以全权代理,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牵扯人身性如离婚案件只能一般代理,需要当事人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努力和解
    努力和解

    原告有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上面有法官的联系方式,可以直接跟法官联系说明情况,法官再根据开庭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开庭或者直接判决。基层法官审理离婚案件“三阶段”调解法:一、立案后开庭前的调解婚姻家庭诉讼中,审判人员在通知被告领取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时,第一轮调解就开始了。当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公开化。此时既是双方矛盾的激化期,同时也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最佳时期。被告收到诉状副本,看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往往因为心理准备不足,情绪表现复杂多变。审判人员一定要注意耐心和理解,多倾听,让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在审判人员的耐心倾听下有所疏解,帮助被告克服敌对情绪与不合作的态度。在被告情绪得以疏导之后,审判人员第二步要做的就是站在中立的角度,让被告方理解和认可审判人员的身份与角色,建立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信任,从而打消疑虑,让当事人把自己的想法都讲出来,以利于法官全面把握案情,为后面的调解打下基础。审判人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及心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情绪状态,初步探索首次调解的可能性。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就能够调解成功的案例,一般是当事人双方情绪比较冷静,对离婚已经达成某种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法官引导当事人按照原告诉求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调解,对双方以情相劝,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需要过多干涉,而是给当事人充分考虑的空间,这样调解一般都比较成功。

    开庭前调解不成的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不需要再做过多的调解,而是让双方当事人回去冷静思考,等待开庭。二、开庭审理中的调解在法庭调查阶段,当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后,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双方提出的各自的观点,由夫妻双方探讨和决定其感情是否不再需要挽回,根据不同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气质与性格等心理特点以及纠纷发生的原因、背景和争执的焦点,进行具体的、个别的处理,为每个离婚案件制定最适合、最有效的调解方案,并基于双方共同的最佳利益而达成协议。在这一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采用任何适合的调解技巧和方法。审判员可以针对一些不清楚的案件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在询问中征求双方意见,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导下向着一个方向靠拢,最终逐渐达成共识。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官归纳的焦点进行辩论,其实这可以视为已经在进行调解。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辩论,逐渐对争议焦点达成共识时,调解也宣告结束。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辩护的或者自我中心的敌对关系中冷静下来,协助当事人尽快摆脱消极、对立与不合作情绪,了解并探讨其期望与意愿,帮助评估他们的婚姻状态,包括不离婚的可能性,促使他们尽量以一种理性的、尽可能妥善处理的方式解决问题。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结束前,还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这种情况,笔者个人认为,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愿意调解但经调解效果并不理想的,可以不再调解,但是不急于宣判,给当事人一段时间冷静,为庭审后的再调解留出一定的机会。三、庭审后判决前的调解通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诉讼请求已十分明确,对案件的处理也有了一个基本的估计。笔者认为,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左右,审判人员可以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问问当事人对离婚的相关问题是否已经考虑清楚、有没有什么想法,而审判人员则可以通过电话里当事人的表述、当事人的措辞对信息进行总结提炼,明察秋毫,掌握有用信息。此时,经过开庭后一周的冷静思考,当事人的情绪一般都已经缓和下来,并且头脑比较清醒,思考的问题也更全面。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相近,法官可以抓住机会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综上而言,在离婚案件中,因诉讼阶段的不同,对婚姻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调解方法虽各有差异,但各个阶段的调解工作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衔接与补充的,根本目的都在于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自身婚姻问题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促使婚姻问题得到良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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