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离婚如何证明感情破裂

88人浏览 2025-09-17 20:24:06

7个回答

  • 法外狂徒黄三金
    法外狂徒黄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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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离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从事实上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另一方面是从法律上推导感情是否破裂。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判断事实判断产生的依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推导则是看婚姻关系是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

    1、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姻基础,就是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真实状况。应该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有的未婚男女,结婚时感情不好,婚姻基础很差。经过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变得越来越好,因为偶尔的意外而产生矛盾要离婚,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婚姻关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应该用辨证的眼光看待婚姻基础的问题。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忠实、敬重、喜爱之情。我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是婚后感情衡量的一个法定标准。主要从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男女各方的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复杂的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离婚诉讼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离婚诉讼过程中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可能 ,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或者拖延对方,口头上不愿离婚,实际上并没有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和付诸行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从法律上推导感情是否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从五个方面对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条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在如果没有和新的婚姻法律规定冲突的话,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适用的,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我们认为,存在重婚情形的,无论是原告重婚或者被告重婚,追究刑事责任后,如果调解和好无望,则应该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认为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民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通常情况下,提起离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我们认为,其他情形主要应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上文为您介绍了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法院会判离婚以及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内容,了解了这些,如果您起诉离婚就需要根据您的情况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如果您有什么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网上找不到答案,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因不懂法律而吃亏。

  • 新之一
    新之一

    律师在诉讼离婚案件中证明感情破裂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感情破裂的方法:

    1. 证人陈述:律师可以寻找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例如亲友、邻居、共同朋友等人。这些证人可以提供关于夫妻关系紧张、争吵频繁、冷战甚至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证词。

    2. 通信记录:律师可以收集夫妻之间的通信记录,如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流减少或变得负面。这些记录可以显示夫妻间的不和谐、冲突或不信任。

    3. 家庭生活证据: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来证明感情破裂。证明夫妻在同一住址居住时间的减少,没有共同的生活规划和活动,或者夫妻分居的证据。

    4. 医学专家鉴定:如果夫妻关系中存在心理或情感问题,律师可以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这些专家可以通过面谈、心理测试或评估来确定夫妻间是否存在感情破裂。

    5. 经济事务证据:夫妻之间的经济状况也可以作为证明感情破裂的依据。夫妻分开财务账户、不再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或者存在经济欺诈行为等。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证明感情破裂的方法,具体的证据策略应根据个案的情况和法律要求来制定。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合适的证据来支持客户的主张。

  • 鸿宇佳杰传媒
    鸿宇佳杰传媒

    律师在离婚诉讼中需要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达到了无法挽回的破裂点。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证据和方法,要具体根据个人情况来决定使用哪种证据:

    1. 书面证据:收集双方之间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等,以证明感情关系的恶化和破裂。这些文件可以展示双方之间的冷漠、敌意、争吵等。

    2. 证人证言:找到认识双方长时间的人,如亲友、邻居等,让他们作为证人提供关于婚姻破裂的证词。这些证词可以帮助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无法修复。

    3. 心理评估:律师可以提议进行心理评估,聘请专业心理学家对双方进行评估,以获取关于双方心理状态和婚姻破裂的专业意见。这些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法庭凭据。

    4. 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收集双方在社交媒体上的帖子、评论、信息、图片等来展示婚姻关系的不和谐和破裂。律师可以通过互联网调查来获取相关信息。

    5. 通话和通信记录:收集电话通话和通信记录,展示双方之间的沟通减少、几乎没有交流或者只有冲突的言论,以证明感情关系已经破裂。

    6. 医疗记录:如果婚姻破裂导致了一方的身体或心理健康问题,医疗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这些记录可以证明破裂的关系对个人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7. 财务记录:证明夫妻之间财务上的分离,如分开的银行账户、财产归属变化等,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证据和方法,最佳的证明方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律师将根据您的案件,为您提供具体的建议,并协助您收集和提供最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的破裂。

  • 岁月迢迢
    岁月迢迢

    请律师,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

    法律分析

    了解诉讼程序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就可以了。基本上若没有另外约定,房产肯定是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分割的。对于争议标的额很大的离婚案件一定要注意,最好是先咨询再决定是否有必要请律师。因为离婚财产争议案件的律师收费一般都是根据争议标的额以一定比例分段累积收取费用的。双方争议最大的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精神赔偿或青春补偿数额的多少。可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情形外,其他诸如有婚外情、见异思迁之类的情况,通过离婚诉讼基本得不到赔偿,更不用说巨额赔偿了。一些离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过场,当事人只需到律所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作下记录即可,根本不需要请律师。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双方均不在国内,而又同意离婚,但必须走法院程序。对于有些公证认证程序,只需了解后自己操作就可以了。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些被告拒绝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更有些人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拒绝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留置送达;躲起来,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官司照样会继续下去。只有主动签收法院的各种文书,才能及时了解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安排,才能了解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起诉,了解对方起诉的具体内容,做到有针对性的准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阿曦呀?
    阿曦呀?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是否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成败的关键之一。 俗话说“劝和不劝离”,如果这段婚姻哪怕有一丝丝的挽救余地,法院都不会轻易判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杨女士和秦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出现了感情破裂,双方不断地发生争吵,一年半以后,杨女士终于痛下决心一定要和秦先生离婚,然而秦先生却明确拒绝。 一旦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就无法通过诉讼顺利离婚。 这是陈律师曾经办过的案件, 丈夫疑心重重屡次跟踪,助女方快速调解离婚! 经过多次和杨女士的交谈,陈海云律师认为通过与男方谈判的方式,协议离婚或许能更迅速达到杨女士目的。 案件的 在陈海云律师的引导下,秦先生从一开始果断拒绝到最终同意离婚,双方配合去办理了离婚事宜 。 那么若要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没有证据怎么办?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0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2 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证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① 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② 嫖娼事件被查出,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③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④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一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用数码相机将手机一并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⑤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录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⑥ 人民法院对一方重婚事实认定的法律文书; ⑦ 证人证言; ⑧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亲密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① 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② 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③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④ 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⑤ 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⑥ 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① 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② 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③ 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或伤残鉴定书; ④ 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① 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② 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 ③ 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④ 司法机关做出的有罪判决书。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①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②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③ 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④ 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⑤ 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⑥ 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⑦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① 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的聊天记录; ② 女方中止妊娠的就诊记录、医疗材料。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①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判文书。 03 认定感情破裂没有证据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是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仍可以判决离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如果一方想起诉离婚, 必须向法院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供法院查明认定,否则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 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好聚好散,其实是最好的结局。好聚好散,既是对过往这么多年感情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孩子尽可能的一种保护。

  • 若溪
    若溪

    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如何举证成了案件中十分关键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中的审理原则、举证规则,就因感情破裂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发生争议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证据不好收集,力不从心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下面浅析几种常见的离婚举证责任。 一、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种或某些具体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础差,双方出于某种目的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方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上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一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3种具体情况。这些情形基本包括了审判实践中原告作为离婚理由的各种事实。另一方面,该《意见》实际上也是告诉原告,欲获得胜诉应当主张和证明哪些事实,从而使对感情破裂的证明转化为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中的具体事实的证明。   如果被告只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则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但在实际诉讼中,被告很少只作单纯的否认,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实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如针对原告提出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3年的主张;提出自己与原告实际上是时分时合;针对原告提出的受被告虐待的主张,提出自己并非虐待,而是一时脾气暴躁,动手打了原告。被告主张上述事实,实际上是用间接事实来反驳原告提出的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故尽管被告应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然由原告负担。   绝不能认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完全不负担举证责任。以下两种情况的举证责任显然应当由被告负担:(1)因事实的性质,原告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而被告却易于证明。如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则主张婚前已如实告知并主张经治疗后已大为好转,对此,应当由被告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2)被告妨害原告举证,致使原告无法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如原告主张被告患有精神病或因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被告予以否认,但又拒绝接受医生检查。此时,举证责任亦应当转由被告负担。 二、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通常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这意味着,如果母亲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必负任何举证责任。只有当母亲主张子女应由父亲抚养或者父亲主张子女应当由自己抚养时,当事人才有必要对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关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归谁抚养,依据我国婚姻法,是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发生争执时,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子女归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中一方确有特殊理由的,如已作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我国司法实践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会尽量满足有特殊理由一方的请求。但对是否有特殊理由存在争议的,主张有特殊理由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但必须对存在上述情况负举证责任。 三、因财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多数情况下,婚前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与婚后的共同财产是混在一起的,因而在分割财产前,首先需要划清这两种财产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如果主张某项财产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他对这一事实就负有举证责任。我国婚姻法除了规定法定财产制外,还允许当事人采取约定财产制。如果当事人主张关于财产归属问题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另有约定,他就必须证明另有约定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事实,主张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关于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婚姻法第32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发生争执时,究竟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无论婚姻法本身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说明。笔者认为应当由主张单独债务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系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唯有债务人最清楚,最易于举证;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共同债务与单独债务无法确定时,应本着处理共有财产还是婚前个人所有财产无法确定时同样的精神实行推定,即应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财商教育孵化韩
    财商教育孵化韩

    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法院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围绕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标准,进而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收集证据即可。在具体案件中,聊天记录、照片、视频、书面文件等类型的证据形式较多,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证据形式来源合法2.证据内容未侵犯他人隐私3.证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的,对身份的指向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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