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律师可特别授权吗

128人浏览 2025-09-17 18:33:58

7个回答

  •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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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不可以特别授权,离婚案件是属于人身关系问题的案件,会因感情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能够说清情感问题的,只有夫妻双方本人,并且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也是关乎家庭的存废,并须由当事人发表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梦唐(新视觉网
    梦唐(新视觉网

    离婚案件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特定事项或行使特定权利,而不是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所有事务。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特别授权律师代为处理某些特定问题。

    特别授权可以体现在委托书或授权书上,明确指定律师的权限范围和具体事项。当事人可以特别授权律师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代为出庭应诉、代为处理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特别授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来灵活确定,以满足个案的具体情况。

    特别授权并不是完全放弃当事人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在特定范围内委托律师行使权利。当事人仍然需要与律师保持密切沟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律师进行案件处理。

    离婚案件律师可以根据需要特别授权,以代表当事人处理特定问题或行使特定权利。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应根据案件的需求和律师的实际能力来确定,并在委托书或授权书上进行明确规定。

  • 笑多缘
    笑多缘

    离婚案件律师可以被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当事人授权律师代表其进行特定事项的权限。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或口头授权的方式将某些权利和责任委托给律师。特别授权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出庭代理:当事人可以授权律师代表自己出庭应诉或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出论点和证据,进行辩护等。

    2. 文件起草和提交:律师可以被特别授权代表当事人起草并提交相关文件,例如离婚申请书、反诉状、答辩书等。

    3. 谈判代表:当事人可以授权律师代表自己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离婚谈判。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提出诉求、协商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并寻求达成和解协议。

    4. 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当事人可以授权律师代表自己参与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事宜。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评估财产和债务状况,提供法律咨询,并在离婚协议中规定财产分割和债务解决方案。

    特别授权的范围应明确具体,以确保律师在代表当事人时能够有效行使授权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情况选择是否特别授权给律师,并在授权书或委托合同中明确表达授权内容。

  • 了大大
    了大大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律师作为全权代理人都会尽量征求被代理人的意见和决定,代为行使一切程序性、实质性的诉讼权利。但是离婚律师不可以全代理,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对代理人进行了特别授权,也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判决,所以如果不是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不可以委托律师全代理。如果不涉及身份关系,律师可以全权代理,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牵扯人身性如离婚案件只能一般代理,需要当事人出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开庭流程

    1、离婚解决三个问题:夫妻身份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2、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3、协议离婚到民政局,诉讼离婚到法院;4、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协商,协商好第1项,签字后,领离婚证,离婚;5、诉讼离婚即打离婚官司,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判决离婚结案;6、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7、子女的抚养,原则上共同分担;8、协议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不服,离婚一年内可申请重新分割,法院应当受理;9、离婚诉讼属于专业诉讼,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 唯安
    唯安

    法律分析: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应当十分慎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见,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审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作为应否判离的标准,而感情问题既复杂又微妙,且处于变化之中,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说清楚。也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出庭,才能帮助审判人员对此作出正确判断。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猎豹大叔
    猎豹大叔

    不可以,离婚案件不可以特别授权,离婚案件是属于人身关系问题的案件,会因感情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能够说清情感问题的,只有夫妻双方本人,并且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也是关乎家庭的存废,并须由当事人发表意见。

    离婚案件不应适用特别授权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不能特别代理。离婚以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是可以特别授权的。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除了一般代理权限以外,尚具有代理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处理直接做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我国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和其他一些重要的诉讼行为时,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居趣小苏
    居趣小苏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不可以特别授权,离婚案件是属于人身关系问题的案件,会因感情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能够说清情感问题的,只有夫妻双方本人,并且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也是关乎家庭的存废,并须由当事人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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