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怎样分割财产律师咨询

61人浏览 2025-09-16 16: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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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律师财产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申请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等待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三十天协议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4、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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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财产分割是很重要的事情,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1. 共同财产清算:应该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清点和估值。这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债务等所有夫妻共同拥有或共同负债的财产。

    2. 编制财产清单:根据清点和估值结果,编制一份详细的财产清单,列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名称、价值和归属情况。

    3. 私人财产区分: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区分开来。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每个人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如婚前获得的房产、遗产、个人存款等。这些个人财产不需要在离婚时分割。

    4. 协商分割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划分财产的方式,如平分、按比例划分等。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商定如何分割财产,但需要保证公平和合理。

    5. 财产分割协议:一旦双方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应当由律师起草并签署一份财产分割协议。这个协议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避免日后的纠纷。

    6. 法院裁决: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法律和财务问题,因此建议你咨询一位专业的离婚律师,以确保你的权益得到保护。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 王子要摘星
    王子要摘星

    离婚后财产分割是一项复杂且敏感的法律程序,需要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和相关法律知识,供您参考:

    1. 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财产分割的基础是婚姻法和财产权法。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2. 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双方可以自愿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也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来确定财产分割方式。财产分割协议应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割,如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

    3.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房产等。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已有的财产、婚后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4. 财产评估:分割财产前,往往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可以请专业估价师或律师协助进行财产评估,以确保公正。

    5. 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根据贡献、获取途径、履行家庭责任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实际分割方式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6. 债务的分担:离婚时,负债也需要进行分担。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分担。个人债务通常由债务持有人承担。

    7. 律师的角色:律师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可以帮助你了解相关法律,评估财产和债务,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制定财产分割协议,并在诉讼过程中代表你的利益。

    8. 诉讼程序:如果夫妻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在起诉之前,律师会帮助你筹备必要的证据和文件,并代表你进行法庭辩护。

    上述回答仅供参考,财产分割是一个个案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方案取决于个人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意见。

  • 飞天小王子
    飞天小王子

    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星星沙°
    星星沙°

    2022年7月,周旭亮被聘请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2年6月,周旭亮被特邀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约合作律师

    2022年6月2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被收养的“弃婴”》

    2022年5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我要报复“前男友”》

    2022年4月1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生父”找上门》

    2022年1月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绑架”自己的孕妇》

    2021年10月2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妻子助夫欺保姆》

    2021年,《法治日报》特聘请周旭亮律师成为本报社律师专家库成员

    2020年,中央级期刊《中华英才》杂志封底人物专访

    2020年,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

    2020年,当选2019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

    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

    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2019年,北京电视台BRTV《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

    2018年,荣获《法制晚报》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2017年,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律师称号

    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中国好律师》”封面首位律师

    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

    2016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封面首位律师

    2016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2015年,受聘为《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CCTV-12《见证》法律专家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

    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

    《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

    BRTV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

  • 道听途
    道听途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

    2022年7月,周旭亮被聘请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2年6月,周旭亮被特邀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约合作律师

    2022年6月2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被收养的“弃婴”》

    2022年5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我要报复“前男友”》

    2022年4月1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生父”找上门》

    2022年1月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绑架”自己的孕妇》

    2021年10月2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妻子助夫欺保姆》

    2021年,《法治日报》特聘请周旭亮律师成为本报社律师专家库成员

    2020年,中央级期刊《中华英才》杂志封底人物专访

    2020年,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

    2020年,当选2019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

    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

    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2019年,北京电视台BRTV《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

    2018年,荣获《法制晚报》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2017年,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律师称号

    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中国好律师》”封面首位律师

    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

    2016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封面首位律师

    2016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2015年,受聘为《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CCTV-12《见证》法律专家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

    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

    《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

    BRTV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之声律师嘉宾

    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特邀演讲嘉宾

    经典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

    庭审被全国各地(如广东省高院)政法系统观摩旁听、研究学习等。

  • 北斋有鱼
    北斋有鱼

    法律分析: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光看房产证上的名字或者简单的由谁出资购买来确定,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这样的情况是不用进行房产分割的,因为完全属于付款人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房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3、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出资人的名字。

    4、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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