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律师会怎么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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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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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离婚律师会找被告谈吗
一般会的,律师经当事人同意会找被告进行协商,争取协商解决。
二、诉讼离婚律师的费用收取标准是多少
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 1、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同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2、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三、诉讼离婚程序
1、选择受理法院
原则上,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做起诉前的准备
选好了受理法院,就要做起诉离婚前的准备。主要是准备以下书面材料: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书)、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起诉离婚需要证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比如家暴,可以提供报警记录、受伤照片、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等。比如婚外情,可以提供出轨保证书、重婚罪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等。
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提供财产证明(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等)。为了避免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另一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之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在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一旦做好了起诉离婚的准备,就不要高调宣布,避免另一方采取应对措施,导致无法达到离婚目的,或无法分得财产,或事实上得不到子女抚养权。
3、向法院递交起诉离婚的材料
起诉离婚可以有两种具体方式,第一种是到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递交材料,第二种是通过人民法院的网上系统立案,笔者所在的郑州地区各个法院已经基本具备网上立案条件,这对于律师立案来说确实方便了许多。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自己亲自立案的,建议还是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当场修改。
材料通过审核后,法院会开出诉讼费(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交费票据,指导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本院缴费窗口或者通过网上交费,交完费后将缴费凭证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给承办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费期限为7日,过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撤诉。
4、开庭前的程序
立完案后,案件会被分配给相关领域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会在某一时间通知双方开庭时间,或者调解时间,先通知被告后通知原告。
原告应当利用好开庭前的这段时间,可以做以下工作:继续收集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适合抚养子女、为家庭付出较多等等方面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可以创造(收集)证据。
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将诉讼情况通知被告后,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很多案件都是在这一阶段解决掉的,没必要非得让法院判决。
5、开庭
原告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行业内曾经流传这样一个段子:一男的向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当日,法官左等右等,男方(原告)就是不到,遂给男方打电话,男方理直气壮回答“结婚这几年,每次都是她迟到,今天我也迟到一次,让她好好等我”,法官答“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视为撤诉”。男方开始火急火燎往法院赶对于离婚诉讼,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对于开庭的程序,笔者不作过多介绍。
6、开完庭后的工作
开完庭后,就要耐心等待法院的判决。在这段时间内,双方仍然可以自由协商、调解。自愿和好不离婚的,可以撤诉;对离婚涉及的各个方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7、拿到判决书后的工作
对于离婚诉讼,民事判决书无非分为两种:=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进行判决。上诉期限为15日,对判决内容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具体方式为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如判决离婚的,必须等15日的上诉期满之后,才算离婚。如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且没有上诉的,原告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原则下一次判决离婚的几率比上一次要大。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诉讼离婚律师会找被告谈吗的相关内容,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原告律师在经过原告授权后是可以找被告进行协商的,对于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一般倾向于协商处理,能够在庭下达成和解是最好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离婚诉讼律师与被告之间的沟通和互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初次接触:离婚诉讼律师会与被告进行初次接触,了解被告的背景信息、婚姻状况和诉讼需求,以确定被告所面临的情况和可能的诉讼策略。
2. 律师代理:如果被告选择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律师将成为被告的正式代理人。律师将代表被告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如起诉和答辩、提交证据、进行庭审、进行和解谈判等。律师会根据被告的需求建议并制定合适的诉讼战略。
3. 信息共享:离婚诉讼律师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便了解案情,并为被告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被告应向律师提供详细的婚姻和财务信息,包括资产、债务、收入和支出等,以便律师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4. 法律咨询:律师会解释法律程序、权利和义务,回答被告的法律问题。律师会向被告提供针对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并为被告提供相关法律条款和法规的解释。
5. 代表被告利益:离婚诉讼律师将代表被告的利益,维护被告的权益。律师会根据被告的要求,力求达成对被告有利的诉讼结果,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被告的权益。
6. 和解谈判:在部分离婚案件中,律师会协助被告与原告或其律师进行和解谈判。律师将代表被告的利益,参与协商和制定和解协议,并为被告提供和解的建议。
离婚诉讼律师与被告之间的沟通是为了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为被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建议。律师会根据被告的诉求和实际情况,为被告提供个性化的法律代理和支持。
离婚诉讼律师在处理案件期间,将会采取以下行动与被告进行沟通和交流:
1. 初次会面:离婚诉讼律师将与被告进行初次会面,听取其诉求和观点,并详细了解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子女抚养等相关信息。律师会向被告解释离婚诉讼程序和法律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建议。
2. 分析法律情况:律师会对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并评估案件的法律依据、证据可信度以及可能的结果。律师将向被告解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利益得失,以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3. 法律指导与策略制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将为被告提供法律指导,指导其如何采取合适的行动以保护自身权益。律师还将与被告一起制定诉讼策略,包括如何收集证据、申请调解或仲裁,并准备法庭辩护等。
4. 代理诉讼:如果被告同意委托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律师将代表被告出庭,并向法庭提交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律师将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进行争议解决,为被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5. 和解谈判:离婚诉讼律师将与对方律师进行和解谈判,以寻求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律师将代表被告表达其诉求,并与对方律师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尽力解决争议,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6. 保护客户利益:离婚诉讼律师将全力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划分、债务分担、抚养权、探视权等方面的利益。律师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据客户的意愿和法律诉求,为被告争取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离婚诉讼律师与被告的沟通与交流是为了了解案件情况、为被告提供法律指导、制定诉讼策略、代表被告出庭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律师将全程敏锐地关注被告的权益,并与其合作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起诉离婚本人不去,一般不可以让律师代理。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仍然应当亲自出庭。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离婚案件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难无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的当事人也可以不出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部曲:前期律师谈判
很多即将离婚的夫妻,已经难以心平气和的坐下谈判,由于双方缺乏互信,更是对争议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没有谈判的必要或断定再没有谈判成功的可能。小编认为,在男女双方难以谈判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协助谈判,注意技巧,有时是可以谈判成功的。
律师可以运用法律知识说服对方;
律师可以凭借经验技巧把握对方心理;
律师可以起到中间人协调作用;
律师可以促进谈判且避免留下离婚后遗症;
相信在律师的参与下,就会有一份谈判成功的希望,这样可以避免诉讼,避免进一步的矛盾激化,避免感情再受到伤害,避免劳民伤财。因此说,诉讼前的谈判是应该有的,此为第一部曲。
第二部曲:诉讼阶段的谈判
如果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谈判成功,或者对方蛮不讲理无法交流,或者对方拒绝谈判,此时再进入诉讼阶段。
法院要审查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同时会一并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当然就不会再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诉讼过程中依然需要谈判,法官会主持调解,律师也会参与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谈判,也可以私下谈判。诉讼阶段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思想压力,律师如果注意火候,注意技巧,仍有促使双方谈判成功的可能。在诉讼阶段不理智的当事人有时是情绪激动,难以静心谈判,甚至仇人相见分外红眼,因此此阶段谈判相对较困难,仍应当以诉讼为主谈判为辅,以诉讼逼谈判,以战逼和。
离婚诉讼是法律的最后屏障,也是离婚当事人最后的选择,诉讼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诉讼是万万不能的;诉讼影响着参与诉讼的每位当事人;当诉讼存在风险、需要付出成本——金钱和精力,离婚当事人就会考虑选择诉讼还是私下和解;当前期谈判未果时,才有了离婚第二部曲——诉讼,当第一次诉讼无法解决问题时,离婚当事人经过权衡、经过诉讼的洗礼后往往又会选择第三部曲——后期的谈判(甚至是第二次的诉讼)。
第三部曲:后期律师谈判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离婚当事人可以等到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这样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男女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并且6个月也是一个漫长的时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
在这期间律师完全可以协助当事人再次就离婚问题进行谈判,并且谈判成功的可能性比前两次谈判成功的可能性更高,因为经过一次离婚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已经筋疲力尽,或已经想开看透,或已心平气和,或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第二次诉讼,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律师协助谈判,充分运用律师后期谈判的技巧和经验,相信谈判会成功。
对于绝大多数起诉离婚案件,法院通常会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是可以打电话通知被告的。对于来自法院的电话,作为被告一定要认真应对。因为法院在电话中经常会就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询问,如果贸然回答这些问题,往往会对自己在日后的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作为被告在突然接到来自法院的通知时首先要沉住气。然后需要向法院核对如下事项:
1、打电话的人是谁,是哪一个法院。通过明确这些问题来考虑自己是否需要提起管辖异议;
2、原告是在什么时候起诉的,其诉讼请求是什么,以了解对方的起诉是否做过充足的准备;
3、法院打电话是要做什么,是前去领起诉材料还是前期调解或正式开庭。对于这点一定要坚持为自己留下15天的答辩期好做应诉准备;
4、问清法院让你何时去,去哪个法庭,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5、对于在电话中法院询问的与案件实质相关的问题建议不要正面回答,可以回答去法院再说,以免由于自己的回答不慎(如自认一些问题)而给自己在日后的庭审中造成不利。确实没有应诉经验的话,可以在电话中简单应付后去找专业婚姻律师商讨对策。
原告有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上面有法官的联系方式,可以直接跟法官联系说明情况,法官再根据开庭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开庭或者直接判决。基层法官审理离婚案件“三阶段”调解法:一、立案后开庭前的调解婚姻家庭诉讼中,审判人员在通知被告领取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时,第一轮调解就开始了。当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公开化。此时既是双方矛盾的激化期,同时也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最佳时期。被告收到诉状副本,看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往往因为心理准备不足,情绪表现复杂多变。审判人员一定要注意耐心和理解,多倾听,让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在审判人员的耐心倾听下有所疏解,帮助被告克服敌对情绪与不合作的态度。在被告情绪得以疏导之后,审判人员第二步要做的就是站在中立的角度,让被告方理解和认可审判人员的身份与角色,建立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信任,从而打消疑虑,让当事人把自己的想法都讲出来,以利于法官全面把握案情,为后面的调解打下基础。审判人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及心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情绪状态,初步探索首次调解的可能性。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就能够调解成功的案例,一般是当事人双方情绪比较冷静,对离婚已经达成某种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法官引导当事人按照原告诉求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调解,对双方以情相劝,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需要过多干涉,而是给当事人充分考虑的空间,这样调解一般都比较成功。
开庭前调解不成的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不需要再做过多的调解,而是让双方当事人回去冷静思考,等待开庭。二、开庭审理中的调解在法庭调查阶段,当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后,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双方提出的各自的观点,由夫妻双方探讨和决定其感情是否不再需要挽回,根据不同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气质与性格等心理特点以及纠纷发生的原因、背景和争执的焦点,进行具体的、个别的处理,为每个离婚案件制定最适合、最有效的调解方案,并基于双方共同的最佳利益而达成协议。在这一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采用任何适合的调解技巧和方法。审判员可以针对一些不清楚的案件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在询问中征求双方意见,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导下向着一个方向靠拢,最终逐渐达成共识。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官归纳的焦点进行辩论,其实这可以视为已经在进行调解。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辩论,逐渐对争议焦点达成共识时,调解也宣告结束。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辩护的或者自我中心的敌对关系中冷静下来,协助当事人尽快摆脱消极、对立与不合作情绪,了解并探讨其期望与意愿,帮助评估他们的婚姻状态,包括不离婚的可能性,促使他们尽量以一种理性的、尽可能妥善处理的方式解决问题。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结束前,还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这种情况,笔者个人认为,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愿意调解但经调解效果并不理想的,可以不再调解,但是不急于宣判,给当事人一段时间冷静,为庭审后的再调解留出一定的机会。三、庭审后判决前的调解通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诉讼请求已十分明确,对案件的处理也有了一个基本的估计。笔者认为,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左右,审判人员可以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问问当事人对离婚的相关问题是否已经考虑清楚、有没有什么想法,而审判人员则可以通过电话里当事人的表述、当事人的措辞对信息进行总结提炼,明察秋毫,掌握有用信息。此时,经过开庭后一周的冷静思考,当事人的情绪一般都已经缓和下来,并且头脑比较清醒,思考的问题也更全面。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相近,法官可以抓住机会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综上而言,在离婚案件中,因诉讼阶段的不同,对婚姻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调解方法虽各有差异,但各个阶段的调解工作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衔接与补充的,根本目的都在于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自身婚姻问题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促使婚姻问题得到良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