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签订风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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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9: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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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合同,应该就具体问题约定清楚,并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在合同中对付款义务产生的条件和情形应该列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对合同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依据法律规定有部分案件是禁止风险代理的,因此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应该查明是否存在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避免因为法律禁止条款导致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无效。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风险代理合同是执行人和律师之间签署的协议,就是它,既保证了执行人的权利,又保证了律师能够得到他们的劳动所获得的利益,但是风险代理合同是很详细的,我们需要注意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这些注意事项保证了协议存在的正确性:
一、注意律师风险收费的告知程序。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在与当事人达成风险收费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关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律师风险代理的,律师才能与当事人达成风险代理协议。这里包括有两层含义:
第一,风险收费方式必须是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师提出。该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这一点,但从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断定,风险收费必须是首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律师必须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告知后当事人仍然坚持风险收费的,律师才可与当事人协商风险收费的其他条款。如果当事人宣称是在不知道、不明确有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规定的情况下提出风险收费要求的,而律师又无法举证已经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风险收费条款仍然有可能被确认无效。
二、注意禁止采取风险收费方式的案件。
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列举了“不能采取”和“禁止采取”风险收费的案件。如果触犯这些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一)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我们知道,风险收费,在律师附加胜诉收费的条件后,收取的费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导价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这类性质的案件如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势必超过当事人所能承担的能力,甚至有可能使这些弱势群体因支付律师费而导致雪上加霜,因此不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二)刑事、行政、国家赔偿
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同时,该办法第十二条,明文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前三种案件诉讼的本质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防止无罪人受到追究、守法人受到处罚的一种法律程序;国家赔偿案件则是解决错案依法是否应当得到国家赔偿、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安慰性质的补偿,而非对造成的损失完全赔偿。显然不适宜搞风险收费。至于群体性诉讼案件,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也不适宜风险收费。
上述不适宜风险收费的各种诉讼案件,律师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只能更注重社会效益。律师所付出的额外劳动,只能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获得更多的回报。
(三)在明文禁止风险收费的案件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
1、要注意上述两类案件,无论是代理哪一方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都不能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
2、群体性案件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可参照司法行政机关近几年颁布的关于敏感案件的规定。在界限模糊认定上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要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三、注意合法规避风险收费最高比例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按照这一规定,超出合同约定标的30%的,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确实为疑难案件、工作量确实大,必须超出30%这个界限,可以考虑如下方式:
(一)该办法规定诉讼“标的”是可以允许双方约定的。
这意味着:收费标的不一定按照常规计算方法计算,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标的数额进行约定,然后按照约定标的的约定比例收取律师费。不过,在实行约定标的的行文中,一定要表述出双方约定计算标的与通常计算标的方式的不同。
(二)可以采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办理案件。代理协议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议。因此,同一个所不论聘请多少个律师,其风险收费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当事人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分别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收费协议,则尽管与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收费数额不超过30%,但总体上仍然可以超过这一限定。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超标”,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
综上所述,这些看似是细枝末节的细节往往是重要的存在,毕竟“细节决定成败”,因此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就很重要了。而执行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它在很多情况下关乎着执行人的下半生需要是否需要在监牢中度过,或者能否减刑。如果有更加专业的问题想要咨询,联系专业人员。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律师签订风险合同是有效的。风险合同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就风险分担达成的一种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律师与委托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风险合同,就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并且承担与职业行为相应的责任。律师签订风险合同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律师来说,签订风险合同也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律师签订风险合同还有助于明确和保护双方的权益。风险合同通常包含诸如责任限制、争议解决方式和费用分担等条款,使律师和委托人都清楚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责任界定。这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诉讼过程的公平和高效进行。
风险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在签订风险合律师和委托人都应当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签订风险合同是有效的,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风险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为诉讼过程提供保障,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律师签订风险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内容。下面是一些相关的因素需要考虑:
1. 法律规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对于律师签订风险合同的有效性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2. 合同的内容:风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风险的范围和责任分配等内容。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没有强制性质。
3. 合同的签订程序:律师签订风险合双方应当满足合同的基本要件,如合法的签约主体、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等。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需要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和讨论。
4. 公平性和合理性:风险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同中的条款不应过于苛刻或不公平,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律师签订风险合同在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要件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具体情况需要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合同内容来判断。建议在签订合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并确保合同的内容明确、公平和合理。
当时合同没有约定你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吗?如果约定了,符合约定情形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如果没有约定情形的话,那么解除合同需要和对方协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于守约方。风险代理是对方垫付诉讼费用的,如果解约的话,起码要赔付诉讼费用,还有对方代理费用。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律师费是否能够风险代理,在现实中是存在争议的,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诉讼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作出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只要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风险代理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目前主张不能风险代理的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此办法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影响律师代理合同中风险代理条款的效力。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果委托人确实想通过风险代理的方式委托律师做行政案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代理费总额,并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这样就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了。法律客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双方应约定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之前,律师应当将政府指导价明确告知委托人,而在确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后,律师还应当将双方承担的风险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充分的释明。
诉讼期间与律师解除合同当然是可以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自己理由解除合同,那么都是可以实施此行为的,但对于律师的费用也需要按规定进行支付,不然就需要承担起违约的责任。一、诉讼期间与律师解除合同可以吗?
诉讼期间是可以与律师解除合同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违约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解除合同是属于合同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不管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自己的权利,但对于此权利的使用一定要与法律条款相符合,如果自己是属于无故的解除此合同,那么就需要承担起违约的责任,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作不同的处理。
一、什么是风险代理合同,律师风险代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师在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 2.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 3.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 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继承 案件;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 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 刑事诉讼 案件、行政 诉讼 案件、 国家赔偿 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什么是风险代理合同,律师风险代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风险合同一般就是先打官司,后付钱,一般律师这么做都是有风险的,风险大的报酬一般比较高,如果打赢的话,就会按照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当时签订的同合,一次性付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