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律师选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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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7: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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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买房纠纷主要分为:
(1)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2)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备肆
(3)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4)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5)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其中前三种都可以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时应提供自己的个人有效身份证,相关材料,缴纳有关代理费用。选择房产诉讼律师时应按照案件的大小,难易程度与律师进行详细沟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产律师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目前总所员工仿并轿逾500人,律师团队均来自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拥有扎实的理论和实务功底;冠领律师事务所专家团队均来自国内知名高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众多。与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保持深度交流合作,是中国政法大学实践基地和刑事司法学院战略合作伙伴。
选择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为这将确保您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权益得到保护。以下是一些选择律师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 寻找合适的律师: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找合适的律师:
- 建议和推荐:您可以向朋友、家人或同事询问是否有推荐的律师。
- 律师协会:您可以联系当地的律师协会,寻找在房地产法领域有经验的律师。
- 在线搜索:您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查看他们的专业背景和客户评价。
2. 审查律师的背景和经验:一旦找到几位潜在的律师,您可以进行以下审查:
- 教育背景和资格:确认律师是否具有相关法学学位和资格证明。
- 经验和专业领域:了解律师是否在房地产法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是否经常处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 良好的口碑和评价:查看律师事务所的网站或在线评论,了解律师的声誉和客户评价。
3. 面谈和咨询:在决定选择律师之前,您可以安排面谈或电话咨询,以了解律师是否与您的需求和期望相符。在面谈中,您可以关注以下问题:
- 费用结构:询问律师的收费方式和费用结构,了解服务所涵盖的范围。
- 沟通和可用性:确保律师能够及时回复您的问题,并保持有效的沟通。
- 风险评估和建议:律师应该能够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4. 选择合适的律师:根据以上步骤和审查,您可以选择符合您需求的合适律师。确保与律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费用和时间框架。
请注意,这些步骤仅为参考,选择律师也要根据个人的需求和偏好来决定。
选择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 经验和专业知识:选择一位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非常重要。律师需要熟悉当地的房地产法律和法规,并且能够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
2. 口碑和信誉:可以通过询问朋友、家人或同事推荐一些值得信赖的律师。可以查看律师事务所的在线评价和口碑,以了解他们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3. 沟通和合作能力:选择一位能够清晰表达并解答问题的律师很重要。律师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各方沟通,并与经纪人、银行和其他相关方合作,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4. 费用和收费方式:在选择律师时,了解他们的费用结构和收费方式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确认是否有固定费用或按小时收费,并要求提供费用预估以便做出决策。
5. 区域专长:如果买卖房屋的地点处于特定地区,选择一位在该地区有专长和经验的律师会更有优势。这样的律师更熟悉当地法规和地方性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与几位律师进行面对面的初步咨询,以了解他们的专业素养、沟通能力和个人化的服务。综合考虑以上要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律师是确保顺利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关键步骤。
可以请律师,律师费按你需要律师待处理的事项来确定,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律师费用收费按照合同涉及标的累积计算: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给你个案例,你看看吧。我觉得这个律师很专业,网上有很多他的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本文系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案情黄琪琪与季炳人于2004年初经他人介绍后相恋,2005年初两人结婚。2009年,双方用多年积攒的钱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当时,季炳人为了让妻子开心,所以产权证上只写了黄琪琪一个人的名字。黄琪琪的嫂子王冰冰起诉黄琪琪和季炳人,要求将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过户至王冰冰名下。王冰冰称,2010年底,其与黄琪琪在黄琪琪姐姐的见证下就登记在黄琪琪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冰冰出资人民币255万元购买黄琪琪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套,且人民币169万元的房款已支付,余款等过户当日支付;签约后,黄琪琪也将该房屋产权证及钥匙交付给了王冰冰。因双方是亲戚关系,王冰冰一直没有要求黄琪琪与其一同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现在王冰冰想将该房屋再行出售,便向黄琪琪提出,要求黄琪琪与其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黄琪琪拒不配合,无奈之下,王冰冰起诉到法院,要求黄琪琪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而在庭审中,黄琪琪称:2014年,季炳人下海经商,由于经常在外地出差,所以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黄琪琪打算离婚;经朋友建议,黄琪琪为了离婚时季炳人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割这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所以就与王冰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规避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无效的;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后,之所以将房屋钥匙交给嫂子是为了出租的事宜,嫂子实际上并未支付过房款。另一个被告季炳人则称,对卖房的事情完全不知情,是黄琪琪背着自己擅自出卖的,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黄琪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无效合同。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冰冰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王冰冰名下。共有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黄琪琪与王冰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而黄琪琪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亲笔签名,其是在对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予以认可后再在该份合同上签名的,黄琪琪在合同上亲笔签名的行为就表明她是以其签名的行为认可了合同的内容。本案庭审中,黄琪琪关于签订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其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王冰冰对该辩称也予以否认,故黄琪琪的为了规避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签订买卖合同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9万元房款已付”,故黄琪琪辩称王冰冰未支付房款,其对此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季炳人认为其对于房屋买卖一事不知情的辩称,由于黄琪琪与季炳人系夫妻关系,王冰冰有理由相信黄琪琪的出卖行为是季炳人的意愿,这个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黄琪琪应当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王冰冰名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身处法治社会,很多购房者们在房屋交易的时候都会发现有签订合同这一项流程,签订购房合同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不清楚购房合同的话,是不容易过得了购房这一关的,而且后期引起争议的话还不好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咨询律师如何收费?房屋买卖合同时间限制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咨询律师如何收费?
1、法律咨询,为人民群众、房产中介机构或者房产公司提供房产法律方面的各种咨询服务。房产析产,分家、离婚、产权人过世等需要对房产进行房产析产,房产律师凭借专业经验为此过程提供见证、诉讼、调解,可为客户妥善处理房产析产。
2、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3、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4、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房屋买卖合同时间限制是什么?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上规定的履行日期和期限必须履行,所以是按照合同上签订的条约来履行。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看是否能够确定履行期限;如果上述处理均不能明确,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文章已经给大家详细解读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咨询律师如何收费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时间限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房屋买卖合同咨询时如果需要请律师协助的话,律师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
您好:
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时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但前提是在起诉前取得。
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不支持的,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4、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那么其就能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实际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其实就是恶意。
5、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
答: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
6、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这时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答: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见,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
8、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9、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