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律师费用怎么收

63人浏览 2025-09-14 15:25:22

7个回答

  • 小小小小小土豆
    小小小小小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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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有哪些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当前我国的建设市场不景气。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这样在合同完成之后,双方可以顺利结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我不是妖神
    我不是妖神

    施工合同纠纷律师费用的收取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 按照时间计费:律师按照实际参与处理案件的时间收取费用,通常以小时或者每天为单位计算,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费用。

    2. 按照案件价值计费:律师费用按照案件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为争议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可以是固定比例或者递增比例。律师费用与案件争议结果和处理难度相关。

    3. 固定费用:针对一些简单纠纷案件,律师可能会提供一项固定费用,无论案件的争议金额或者处理的时间长短,都收取固定的金额。

    4. 成功费用:一些律师可能会与客户签订成成功费用协议,只有在赢得案件或达成有利和解协议后,律师才能收取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风险较高的案件,律师与客户共同承担风险。

    律师费用的具体收取方式应该由律师与客户在签订委托合同时进行协商,并写明在合同中。律师费用的数额可能受到地区、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选择律师和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了解和协商相关费用问题。

  • 灯影人
    灯影人

    施工合同纠纷律师费用的收取方式一般根据律师行业的规则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律师费用收取方式:

    1. 按小时收费:律师根据工作时间计费,一般以小时为单位计算费用。律师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和律师的经验等因素来确定每小时的费用标准。

    2. 按案件阶段收费:律师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收取费用,例如起草合同、提起诉讼、庭审等。每个阶段的费用会根据工作量和风险程度而变化。

    3. 固定费用: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费用总额,无论案件的持续时间和工作量如何,律师都会按照协议收取固定费用。

    4. 成功费用:律师在案件获胜或达到某种结果时收取费用,这通常是按照案件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律师费用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律师的知名度、经验、专业能力以及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确定律师费用之前,双方律师和委托人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明确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退费规定等内容,以避免发生纠纷。律师事务所通常会要求委托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作为律师费用的保证。

  • 白天的猕猴桃
    白天的猕猴桃

    材料款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价款的总称,按照提供者不同一般分为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笔者在此重点讨论的是甲供材料的问题,由此产生的问题比较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延误等引发的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一般均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有义务核验材料质量而未核验或者核验后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也应对该质量缺陷材料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在本文中,笔者讨论重点是甲供材料可能引发的结算纠纷。“甲供材料”,又称甲供材,是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用语,是指 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采购并按照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在双方结算时,该部分材料费用不计入结算总价 。具体而言, 就是甲供材料款计入工程造价后,在确定应付款是应扣除甲供材料款 。根据《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 2. 1条规定:“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涉及甲供材料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其一, 甲供材料领用量与定额用量或施工图含量不符的结算纠纷处理 。其实,甲供材料实际消耗量本身也需要再到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确定。这也导致 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涉及甲供材料的,就承包人的领用数量与工程定额的规定数量或通过对施工图计算出的建筑材料用量严重不符,承、发包双方对于两者的差额是否应扣减发生争议 。而根据《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10.3.5规定:“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根据该规定,发承包双方只需要在结算时将发包方签认的数量汇总即可得出甲供材的消耗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争议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确定材料的实际消耗量,但材料消耗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一个节点的终止才能最终确定,但甲供材料款又是工程造价的构成部分,属于施工合同内容要素之一,因而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司法实务总结出如下处理原则: 从约原则,即 应审查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约定方式计算与核定甲供材料的消耗量。 遵从行业管理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没有约定 ,可以在工程定额量与施工图含量中择一确定,并按照行业惯例计算相应的损耗量,据此与承包人实际领用量进行对比并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予以扣减 。 遵从合理原则,即 承包人能证明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等导致建筑材料使用量增加的,相应部分计入合理使用量 。其二, 甲供材料价格扣减争议的结算处理 。正常而言,若存在甲供材料情形,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需按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确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然后再扣除甲供材料价格后作为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但基于工程价款构成的特殊性,工程定额规则中对于建筑材料价格的计算都计取了相应的费用和税金,并不单列甲供材料的采购价格,由此引发结算双方的争议,即所要扣除的甲供材料价格是否包含税、费 。对此,司法实践中普遍的看法是,无论是是甲供材料还是乙供材料,只是建筑材料的采购主体不同,但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没有什么差异,甲供材料作为取费基数参与计算工程造价,因此 甲供材料所对应的工程取费应归承包人所有而不应扣减 。根据税收的法定性, 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款由国家收取,故该部分税款由谁缴纳,决定了工程造价中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金是否在决算中扣减 。从工程实务看,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相关金额由施工单位缴纳了税款,该部分税收缴纳义务应转移至发包人,故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该部分税金亦不应扣减 。毕竟甲供材料的结算纠纷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部分,依然遵循的是“ 有约定按照约定 ”的原则,这再次凸显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当事人的之间的行为规则,也是司法适用的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面向未来的,是具有前瞻性的。也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通过约定变更、补充、完善合同,以使其更充分地发挥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功能,定纷止争,维护自身权益。

  • 乐哈哈
    乐哈哈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 兰因如梦
    兰因如梦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投资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工程承发包市场更是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伴随着各种矛盾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也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领域之一。

    建设工程的法律事务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工程。这类案件有一定的难度,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百度搜下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程辉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律师。

  • 小米向前冲
    小米向前冲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可以将一部分劳务分包给他人。产生纠纷的原因很多,比如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有利益冲突,就可能产生纠纷。纠纷需要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不行的,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百度搜下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童利桂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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