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如何提高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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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9: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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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想要提高拆迁补偿,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律师需熟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等相关法规,了解国家对拆迁补偿的规定和标准,以便能够在维权过程中护航客户的权益。2.收集充分的证据:律师需要帮助拆迁户收集与房屋产权、房屋价值、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的证据,包括建筑评估报告、房产证、购房合同、家庭收入证明等,以证明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损失,从而争取更高的拆迁补偿。3.组织维权团队:拆迁律师可以与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维权团队,包括评估师、土地征收专家、人口调查员等,共同为客户争取更高的拆迁补偿。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共同合作,可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和效果。4.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拆迁律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房屋价值、土地价值、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为拆迁户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与征收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争取更好的补偿方案。5.与媒体合作:拆迁律师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报道和曝光不公正的拆迁补偿案例,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从而迫使征收单位提高拆迁补偿。媒体的曝光可以为维权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拆迁律师提高拆迁补偿需要全面了解法律法规,收集充分的证据,组织维权团队,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借助媒体的影响力来增加维权的成功率。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七、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行政诉讼第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八、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九、遭强拆的事后补救(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一、要拒绝口头承诺双方协商的一个关于协议的结果,都需要落实在纸面上,由征收人签字或者是盖章来发生法律效力。二、拒绝空白协议在近期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都签订了空白协议,有的当事人手上也并没有这样的一份神秘的协议,那么无疑会为我们将来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三、关注安置房的约定在实践中有许多的地方征收人在动员大家进行拆迁的时候,都会口头承诺,我们将来会按照头一批安置的政策对大家进行补偿和安置。我们关于这个安置房的面积,还有位置,还有我们将来会如何进行搬迁等等这样的一些形式都没有约定。在我们协议上也并没有约定,如果有一天,征收人不履行当初自己的口头承诺,那我们当事人也就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关注我们关于安置房信息的这样一个约定,我们需要重视,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我们需要关注一下房屋所在地的周边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要轻易相信征收人为我们下发的违章建筑的这样一个认定书。如果我们接到了这样的违章建筑认定书,我们需要及时的联系专业律师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我们降低了自己的合法补偿,以免自己受到了很大的征收的损失。
随着上海各区、县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内的户籍在册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上海拆迁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十多年来从事房屋征收纠纷诉讼的实战经验,就广大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在房屋征收中如何维权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1. 对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因补偿安置利益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上海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私房拆迁时无产权的有户籍人员、无户籍的私房产权人、无户籍的私房继承人、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及私房/公房内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对象,下文统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尽可能摆正心态,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尽早与房屋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尽量避免房屋征收部门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经进入房屋征收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万不可存侥幸心里,更不可以为政府不会轻易申请人民法院强迁。经过司法程序强制拆迁的案例已经有许多,但仍有不少公民以为政府是不可以或不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这是房屋征收实践中的一个普遍误解和重大误区。从另一个层面来讲,经过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仅整体补偿利益减少,特别是奖励费的扣除,且所安置的房源不是地理位置太偏,就是房型结构、套型面积很不理想,甚至房源位置既偏、房型结构又差,且以市场价计算安置房的购置价格,最终利益受损的是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2. 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补偿权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建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尽可能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或根本看不到协商解决希望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抓紧时间诉讼解决,否则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3. 由于房屋征收实践中往往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补偿权益最易受到侵害,上海拆迁律师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补偿协议的谈判与签订情况、协议的生效情况、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等。由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动迁组基本是仅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商谈整个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及时掌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谈判及签订过程(现在上海大部分房屋征收基地普遍采取电脑或上墙张贴的方式,公示房屋征收进度情况,但也存在公布不及时或更详细的补偿信息材料只有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才能完全浮出水面的情况),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大体了解补偿协议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共有纠纷诉讼或安置房屋的确权诉讼(上海各个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案由的定性也不统一,主要是定性为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这些都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实体诉求的主张)。4. 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结合自己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合实际的诉讼主张,有些人主张安置房比较有利,有些人可能主张安置房比较困难,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主张分割补偿款。不同的诉讼主张,法院给予立案或进行审查处理的先决条件也不一样。对于主张仅分得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主要适用于考虑自己可能争取不到安置房安置、自己的安置份额购买不到安置房,或主动放弃安置房而接受分割补偿款的情形。上海拆迁律师建议:对于仅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可以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在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向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要求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相应补偿款,以确保自己主张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补偿款在法院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至于如何办理财产保全,要视案件管辖法院而定,不同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有些法院即使补偿协议未生效亦可立案,有些法院必须在协议生效后方可立案。对于主张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大体分析自己的应得补偿款及可能获得安置房安置的情况下,尽可能确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安置了几套房源,若其选择房源较多,则主张安置房确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这仅仅是指形式上为获得安置房分配的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最终还是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本人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或是否列入了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对象),待安置房大产权证办出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诉讼。若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的安置房源较少,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考虑更改安置房的确权诉讼为补偿款的共有物分割诉讼,抓紧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简而言之,在被征收房屋选择居住困难托底安置的情况下,列入托底安置对象的人员获得一定的补偿利益基本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最终能否争取到令自己满意的补偿金额。在被征收房屋“数砖头”的情况下,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有义务安置私房的实际使用人;若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关键。现实中,不少公民长期以来认为只要有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公有住房还是农村宅基地房拆迁,都理所当然分得补偿利益,这种理解在2011年上海市政府71号令出台后,已经不再适用了。至于公房征收当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始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关键和焦点,甚至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在册人员就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毕竟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而是成文法国家,民事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在共同居住人认定这一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聘请资深、专业的房屋拆迁律师代理诉讼,才能够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本文由上海拆迁律师精心整理。办理且只办理动迁纠纷案件的上海动迁律师。因为专注,所以专业;深明大义,维护公义!
法律主观:拆迁按政府经过调查、听证和公告后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不得任意更改。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利用法律程序,阻滞政府的拆迁进程,以时间换金钱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往往希望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时,被征收人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政府为了项目的如期进行,往往会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2、抓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点,穷追猛打,向政府施压政府官员基于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业绩的诱惑下,作出的征收行为在实质或程序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违法之处,抓住这些违法点,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这对于政府的征收进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并且对部门负责人的政绩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在此时政府官员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左右法院的判决,但赢得官司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即使输了官司,也会给政府很大的压力,在此压力下,政府往往会提高补偿额了事。这就是所谓的“输了官司赢了钱”。3、寻找自身谈判协商的特殊点,为政府“多给钱”找个理由,让政府部门有台阶下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漫天要价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得到满足的,政府坚守补偿金额底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担心过高的补偿会使得其他被征收人纷纷效仿,形成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找出自身的合理的与众不同之处,为自己增加谈判筹码,也为政府的让步找台阶下。4、知己知彼,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劣与政府的强弱所在“知”的内容涵盖两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知识架构。拆迁涉及的知识方方面面,其中不乏专业艰涩难懂之处,普通民众遇到拆迁,对于拆迁相关的知识几乎为零,此时应该积极搜罗、整理、学习,否则,则应将交由专业人士解决,省心省力。另一方面,被拆迁人还应该有充分的心理认知。一味的激进蛮干不仅不能为自己维权,还有可能让自己陷入危难。但是不激进也不意味着一味退缩,消极应对。如果不表现出一定的反抗意识和智慧,拆迁方会认为这样的被拆迁人“柔弱可欺”,此时,被拆迁人想要取得合理的补偿更加艰难。被拆迁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拆迁是一场博弈,拆迁人野蛮无理并不可怕,被拆迁人弱小无助也不必慌张,只要了解拆迁的本质,寻找到合适的方法,并积极搜集信息,保存证据,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有理有节的与拆迁人周旋,就能取得好的成效,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5、准确把握解决问题的时机和尺度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需要把握好时机和尺度,时机、尺度不到则火候不够,取不到良好的效果,时机、尺度过了,则物极必反,可能会让问题的解决陷入僵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不可漫天要价,也不需要任由拆迁方宰割,需不断的跟政府谈判,抛出橄榄枝,让政府在一段时期内放弃强拆,坐到谈判桌上。在不断的谈判过程中揣摩政府的底线,根据自己的谈判筹码,适可而止。6、委托专业律师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当下有几种手段,上访、闹、委托律师。上访者试图通过引起更高层级别领导的关注,但这是一种非正常的解决途径,一般政府官员都很抵触这种方式,因截访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已经层出不穷。小闹问题不一定能解决,大闹却对自身及家人安全不利,只有闹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引起媒体公众的注意,而此时,很可能得不偿失!委托律师是最温和的方法,虽是温和,却是最有效的。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采取合乎法律程序的手段,合理合法地通过“打”或者谈来解决问题,这是征地拆迁问题解决的普适之道,也是最为可取的方法。7、充分发挥法官的居中调解作用在中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很难做到真正的中立、公正,但并不能因此而全盘否认法官个人的品行操守,对法官产生抵触心理并表现在外在行为和言语上。对法官而言,如果能调解解决问题,那是最好不过了,好过让法官昧着良心出一个自己都知道是违法的判决。在庭前庭中庭后多与法官沟通,督促法官多做政府部门的工作,促成调解工作。8、集体维权中的被征收人需团结一致,共进退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只有团结协作,齐心协力才能最终取得成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政府和开发商,势单力薄的个人无论从现实实力还是心理上都是无法与之抗衡的,多数被征收人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这样不仅使得被征收人在抗拒非法强拆中的力量加强,而且使得被征收人坚定长期维权的信念,不会在现实和心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