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概念

    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 强迫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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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迫他人吸毒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 强迫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

  • 强迫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 强迫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点据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从重情节]

    一、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二、因走私、运输、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 强迫他人吸毒罪法律意见

    强迫他人吸毒罪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犯罪是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一旦与毒品挂钩,便可以选择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辩护。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成都律师网提醒: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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