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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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我们的重要职责之一。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实务指引和操作指引,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我将结合实际案例,简要介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务指引和操作指引。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根据”的基本原则。我们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准确无误。我们要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准确掌握证据,以便有力地为当事人辩护。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包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听取其陈述,积极收集证据,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等。我们要坚守专业的道德标准,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注重策略和技巧。我们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确定合适的辩护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我们需要善于利用法律漏洞和瑕疵,进行合法合规的辩护,提高案件的胜诉几率。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需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我们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参与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庭前调解、庭审等阶段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律师还需要善于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问题。这包括案情紧急变化、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不公正等。我们要灵活应对,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并通过合法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遵循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务指引和操作指引。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根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我们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策略和技巧,与司法机关密切合作,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问题。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务指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无论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律师,首先明确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一、明确诉讼请求。
通俗地说,诉讼请求就是我们打官司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如因协议离婚不成提起诉讼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又如因借款纠纷提起诉讼是为了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应当依法支付利息)等。这是打官司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二、考虑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时间,超过这个时间对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时法院对原告方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即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个时间将直接导致败诉,而这个时间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特殊规定参见《民法总则》第188条至第199条。
当然这个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在时效届满前向对方请求履行义务、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都将导致这个期限重新计算,但实践中很难提出证据证明以上情况,具体规定参见《民法总则》第194条和第195条。
三、明确管辖法院。
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规定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7条至第35条。管辖法院关系到当事人因打官司可能付出的成本,如管辖法院离原告本人路途遥远,需要跨省、市的,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尽管委托管辖法院的律师的通常不需要支付这类费用,但异地委托律师容易造成沟通、传递材料等方面的困难。
四、明确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对方当事人是企业的相对比较容易,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就可以查询;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就必须明确对方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等,否则法院无法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可能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十分耽误时间,甚至会被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五、明确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
这个问题涉及到后期执行的效果,如果对方经济十分困难,可能导致执行不能,即便是打赢了官司,胜诉判决书也将沦为一张空头支票,执行来的一点点财产恐怕还不及前期支付的诉讼费。
六、考虑诉讼费用。
这笔费用是向法院缴纳的,不是律师费。立案的时候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期如果需要申请保全、调证、执行等需要另行缴纳,具体规定参见《诉讼费交纳办法》。明确这个问题有助于计算诉讼成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是否有必要打官司。明确以上几个问题就进入正题:
如果要打官司,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律师?
我们的建议,先找律师。
找律师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委托律师。纠纷产生后,诉讼产生前,找律师咨询可以为当事人及时缕清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引,在律师与当事人相互沟通的过程中,如果律师值得信赖,当事人认为律师费用价格合理可以接受,自然一拍即合,签订委托合同,由律师代理诉讼,当事人也省心;如果在沟通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受到启发,认为官司简单,自己可以搞定,或者认为该律师不靠谱,自然可以选择不委托该名律师。至于律师咨询费每个律所规定不同。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
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同时为两家不同的受害者做代理不受限制。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刑事案件受害方律师介入的时间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律师代理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其委托业务在协议内容做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代理人。
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此之前,只能请律师代写控告材料和进行法律咨询,不能正式委托律师介入诉讼。
通常,律师早介入案件就会有充裕时间熟悉案情,进行充分准备并提供强有力的辩护,越到后期介入就越显得被动。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如要聘请律师介入诉讼,一定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正确把握好时间。
为什么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它涉及的方方面面太多了,对于普通的律师而言,他并没有公务机关的那种权限,好多事情没办法去掺和。所以说,碰到这种情况,不能保证打赢官司,可能不是太愿意接这种案件。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如下:
1.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2.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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