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产买卖合同律师

180人浏览 2025-09-16 08:36:53

7个回答

  • 手帐女孩
    手帐女孩
    最佳回答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2015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二、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 展梦白
    展梦白

    “找房产买卖合同律师”是指在进行房产买卖交易时,委托律师起草、审核、修改或提供法律咨询的专业人士。

    房产买卖合同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法律咨询:提供关于房产买卖合同法律问题的咨询,包括买卖合同的内容、权益保护、交易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意见。

    2. 合同起草和审核: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交易要求,起草或审核房产买卖合同,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合法、有效,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3. 权益保护: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保护,协助处理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和纠纷,防止合同风险。

    4. 交易结算:协助委托人完成交易结算程序,包括房屋产权过户、税费缴纳等。

    5. 代理诉讼:在买卖合同纠纷等法律争议出现时,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想要找到一位合适的房产买卖合同律师,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1. 专业背景和经验:了解律师的专业背景、经验和专业资质,确保律师具备处理相关房产买卖合同事务的专业能力。

    2. 口碑和信誉:可以通过向朋友、亲戚或同行了解律师的口碑和信誉,选择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

    3. 服务态度和效率:律师的服务态度、回应速度和办事效率也是选择律师的重要考虑因素。

    4. 律师费用: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和费用结构,确保律师费用合理并符合委托人的预算。

    找到一位合适的房产买卖合同律师对于房产买卖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合适的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 楠爷
    楠爷

    找房产买卖合同律师是指寻找一位专业从事房产买卖合同法律事务的律师。这样的律师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1.专业知识:房产买卖合同律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买卖合同的要素和程序,掌握房地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2.经验丰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处理过多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建议。

    3.合同审查能力:房产买卖合同律师能够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的纠纷。

    4.谈判技巧:在房产买卖交易中,律师可以代表客户与对方进行谈判,争取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5.纠纷解决能力:在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和代理,协助客户解决争议,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保护客户的权益。

    当需要进行房产买卖交易或与房产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找到房产买卖合同律师:

    1.律师事务所:咨询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寻找专业从事房产买卖合同法律事务的律师,进行咨询和委托。

    2.律师协会:联系当地的律师协会,了解并寻找专业领域相关的律师,并进行咨询和委托。

    3.个人推荐:向朋友、亲人、同事等寻求推荐,了解有经验可靠的房产买卖合同律师。

    在选择房产买卖合同律师时,需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信誉度、经验和收费标准等因素,确保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服务。最好与律师面谈、了解其实际案例、咨询费用等,并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责,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 Leslie
    Leslie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由自己承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仲裁费和律师费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但如果仲裁协议有约定,或者属于商事仲裁的,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 冰天雪地
    冰天雪地

    房屋购买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自己的购房过程一定都是平平顺顺的,很多人多多少少都会遇到一些阻碍,有的朋友就在签订房屋合同的时候遇到了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了之后才能办理下面的手续,遇到房屋纠纷时很多朋友都会找律师,那房屋合同纠纷找律师可靠吗?如何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

    房屋合同纠纷找律师可靠吗?

    1、法律咨询,为人民群众、房产中介机构或者房产公司提供房产法律方面的各种咨询服务。

    2、律师陪购,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阴阳合同造成的纠纷、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等等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容易使二手房买卖过程造成瑕疵,给后续过程预留隐患,律师全程陪购帮助客户审阅合同、审查程序,可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3、房产析产,分家、离婚、产权人过世等需要对房产进行房产析产,房产律师凭借专业经验为此过程提供见证、诉讼、调解,可为客户妥善处理房产析产。

    4、房产调查,离婚或者债权人隐匿财产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对对方进行房产调查,房产律师可以凭借专业经验帮客户调查对方隐匿的房产,挽回损失。

    5、房产继承,产权人在世时订立遗嘱,需要律师见证,或者由产权人在世时委托律师执行遗嘱。产权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亦可由房产律师提供调解、诉讼等服务。

    如何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

    1、仔细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

    2、检查房屋的实际情况,房屋的质量,装修,以及赠送的家具。

    3、核对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4、查看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就需要共有人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5、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也要考虑到,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应当如何解决。

  • 鸽你一下
    鸽你一下

    房产纠纷的律师费标准。对于房产的纠纷案件应该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案件了,那么关于房产纠纷案件律师是怎么收费的呢?律师费是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律师费在全国没有统一定价,但是不同省份相关部门会给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该收费标准提供指导意见,具体费用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确定。通常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进行。根据四川省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就是说可以自行定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慈鼎整顷雷莉粒
    慈鼎整顷雷莉粒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代理了大量的房屋买卖、房屋继承、借名买房等案件,这是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曾经代理过的一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件,为帮助更多的当事人,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自己曾经代理过的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以下为正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原文章出处及作者。——本文转载自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案件介绍:2011年12月18日,张明与康世文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预定康世文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1201号房屋出售给张明,总价款为625万元。其中《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以上事项若一方拖延办理,……若延期超过30日,则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赔偿标准执行。”而协议第四款则规定出卖人违约发生三十日,应向买受人以房屋总价款20%的数额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继续支付居间费的,出卖人赔付给买受人。2011年12月20日,张明支付居间费16万元。在2011年的12月25日,王琦、张明、康世文三方达成一致,由王琦购买该涉诉房屋,于是三方在补充协议上约定房屋买受人为王琦,王琦对于已经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均予以认可,房屋所有权人康世文、张明与居间人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给王琦,东明按照已经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及补充协议上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此交易。张明、王琦二人于2011年12月28日到2012年1月14日期间分数笔镶金琳琳支付了房款625万元。2012年1月14日,诉争房屋过户到王琦名下。2012年2月4日,康世文向王琦快递了身份证复印件、房屋钥匙、授权声明等文件,称自己在外地无法到北京交接房屋,将房屋钥匙交给王琦并全权委托王琦处理屋内遗留物品。结果王琦发现房屋内有租客,遂报警,之后康世文回京处理此事,王琦才得知原来该房屋系康世文前夫朱刚租出。而该房屋又系康世文于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因此张明、王琦、朱刚、康世文四人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房屋出售价格低于市场实际价格,遂由张明、王琦支付100万元于朱刚用作补偿。2014年8月9日,王琦将康世文、朱刚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处康世文支付违约金、赔偿居间服务费、以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审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琦全部诉讼请求。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法理分析:靳双权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琦在受让了原房屋买受人张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后,享有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上的权利。根据约定,出卖方应当在收到全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双方均未就何时交房而做相关约定,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买受人在2012年1月14日付清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诉争房屋当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来,康世文在2012年2月4日邮寄给王琦相关材料并委托其处理屋内遗留物品,存在一定延迟。王琦于2012年2月8日收房时发现屋内有租户,此后又与朱刚、康世文进行协商。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买受人增加100万元购房款,王琦于当天收房。而双方在《协议书》第六条又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四方之间就该房屋买卖不存在任何纠纷。依据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双方约定清楚明确,说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彻底履行完毕,一切相关事项包括延迟交房责任已经一并协商解决完毕,而王琦现在又以出卖人延迟交房为由起诉,违背了双方《协议书》的约定。王琦未能举证证明期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法律后果,遂法院未能对其诉讼请求未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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