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律师哪家值得信赖

45人浏览 2025-09-15 14:44:13

7个回答

  • 包纸
    包纸
    最佳回答

    内部承包是施工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是指 施工企业与其内部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所达成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安排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项 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 。当前工程实务中最为普遍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特指 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 ,其含义是 施工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一定数额承包费等 。由于内部承包合法性、合理性,因而被频繁的运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实践中主要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周峰法官在其所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一书中总结道:在司法实践中,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行为与分包、转包及挂靠行为最易混淆,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游离于有效与无效的边缘,稍有不慎即易导致裁判出现偏差。正确甄别工程内部承包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及挂靠施工,是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成了内部承包如何认定的问题,换言之,内部承包与分包、转包或者挂靠相区分的特点是什么。因而,我们需要从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入手解决内部承包认定的问题。其一, 签约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施工企业的内部员工(即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这个特征保证了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适格,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也是工程内部承包与分包、转包及挂靠等最大的区别。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即可,法院往往会审查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是否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表及工资支付记录、考勤册、人事档案等而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其二, 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具有全方位的管理职责 。与挂靠、转包及分包模式不同,施工企业有权也有义务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管理,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甚至内部承包人的工程管理人员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也应接受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施工企业通过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的方式加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其三, 施工企业是外部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外,由内部承包人以施工人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由施工企业承担,其法理基础在于这通常是被认为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内部承包人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还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赖利益;对内,内部承包人在经济上可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也符合一般意义上内部承包合同的特程实务中,内部承包人一般通过设立工程项目部来开展施工活动,施工企业往住允许内部承包人刻制项目部公章并设立银行账户以方便其经营。这特征与转包、挂靠施工等最为相似之处,也是两者容易混淆的原因。其四, 内部承包不是施工企业经营权的承包和转让 。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只是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营模式进行约定,不是企业经营权的承包和转让,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 内部承包人不享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权,仅对建设工程项目本身享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权 。这也避免了施工企业被无资质企业或个人以企业承包方式规避法律对于出借资质的禁止性规定。其五, 施工资产属施工企业所有 。在转包、分包及挂靠施工模式下,实际施工人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施工中的一切投入及收益均由其承担和享有。而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模式中,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要资产属于施工企业所有,施工所需的人、财、物由施工企业提供支持,这也是工程内部承包与分包、转包及挂靠等又一重要区别。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历来存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 真实内部承包关系下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存在给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施工活动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和漏洞。前已述及,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真实的工程内部承包关系,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大量名为内隔承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挂强施工的现象,需要我们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对合同性质及效力作出认定。第一,形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或法分包或非法转包行为的,对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应定性为违法分包合同或非法转包合同 。对于有对应的施工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则施工合同依然有效。第二, 是名为工程内部承包、实为借用施工资质的挂靠行为的,应对于挂靠行为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继而对于所谓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基于挂靠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相应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内部承包作为一种经营模式,一种激励举措,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有事半功倍之效。就具体而言,内部承包协议如何设计与拟定,不仅需要确保其有效性,而且还要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这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才是有意义的。

  • 三秒记忆
    三秒记忆

    选择值得信赖的承包合同律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专业背景和经验:律师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承包合同案件处理经验。可以通过查询律师事务所的网站,查看律师的教育背景、专业资历和执业年限等信息来评估律师的专业能力。

    2. 口碑和信誉:可以通过咨询他人或在律师评价网站上查看律师的口碑和信誉。选择在业界有良好声誉和广泛认可的律师能够提供更可靠的服务。

    3. 客户评价和案例成果:可以查看律师事务所的网站或要求律师提供之前处理的承包合同案例,了解律师在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案例成果。了解律师在类似案件中是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是评估律师能力的重要参考。

    4. 沟通和服务态度: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态度,能够清晰地解释法律条款和建议,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初次咨询时可以通过面谈或电话交流来评估律师的沟通和服务态度。

    5. 价格和费用:律师的费用是选择律师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可以事先与律师沟通明确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确保其合理并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相符合。

    选择值得信赖的承包合同律师需要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口碑和信誉、客户评价和案例成果、沟通和服务态度以及价格和费用等因素。可以通过咨询他人、查询律师事务所网站或直接与律师交流来评估和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

  • 闻酒醉人心
    闻酒醉人心

    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承包合同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选择律师的建议:

    1. 专业知识和经验:选择一个在承包合同领域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他们应该熟悉相关法律,了解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并能够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

    2. 口碑和声誉: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客户评价是一个有效的方法。您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律师的评价和评论,也可以向其他企业主或同行咨询他们的经验和建议。

    3. 律师费用:在选择律师之前,了解他们的收费结构是很重要的。律师费用可以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和工作量而有所不同,因此请确保您对费用有清晰的了解,并核实是否有任何隐藏费用。

    4. 沟通能力:选择一个能够清晰有效地沟通的律师很重要。他们应该能够理解您的需求并提供明确的解释和建议。沟通是成功解决问题和达成协议的关键。

    5. 个人化的服务:选择一个注重个人化服务的律师,意味着他们会根据您的需求制定定制化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律师将与您紧密合作,并确保他们理解并满足您的期望。

    选择一个与您有良好化学反应并能够建立良好工作关系的律师。通过与潜在律师进行面谈和讨论,您可以评估他们是否适合您的需求。

  • 小气泡
    小气泡

    很简单。1、没有具体确定年限的合同,视为对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你讲的“长期性”就是这样的情况,到底长期性是1年、2年、还是10年、30年,无法确定,应视为合同履行期间没有约定。2、合同履行期间有争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3、如果这片山林是你家的想收回,根据上面1的论述,通过诉讼,你很快就可以收回山林,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和合理补偿。

  • 遇见美好
    遇见美好

    第一,如果你和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了,那么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村委会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可以根据上次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可以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如果你没有和村里签订承包合同,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承包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当然对方的行为也就构不成违法和侵权了。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予以接受,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你依然可以按前面所依据的法律维护你的权益。

  • 温柔美人吟
    温柔美人吟

    打官司去当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就可以。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在洽谈委托时,一个规范的律师绝对不会包打官司,因为法律和执业纪律都禁止律师就案件结果给当事人承诺,违反这一点说明这个律师是个知法犯法之人,案件交给这样的人,结果如何就很难讲了。

    在签订委托合委托手续是否规范,比如诉讼案件是否有签订诉讼风险告知书,委托合同及签署的文件是否给你一份,律师费是否由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费是否有发票等。

  • 致富城
    致富城

    法律主观: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新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 》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 承包合同 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 土地承包 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2) 土地所有权 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 土地确权 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 土地使用证 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主要类型有:(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 欠款 ,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 合同到期 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 土地承包合同 ,不发放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 土地流转 ,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等。(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 征地补偿费 用等。(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法律客观:《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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