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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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23: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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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三、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在夫妻离婚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双方或者根据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的过程。以下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基本信息和程序。
1. 离婚财产的范围:离婚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有财产,不包括每个配偶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后继承的个人财产。
2. 分割标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 协议分割: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根据各自的贡献、经济状况、婚姻生活中的付出等因素进行分配。
- 法院裁定: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分割。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和裁定。
3. 分割程序: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的分割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提起诉讼:其中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财产分割。
- 财产调查:法院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同时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财产调查,以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
- 分配建议:法院根据财产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可以提出财产分配建议,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进行裁决。
- 分割决定: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进行裁决,法院将制作分割决定书,明确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和比例,并将决定书送达双方。
4. 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有一方曾经承担过重大的家庭责任或者对子女抚养做出过重要贡献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不同比例的财产分割,以保障当事人的合理权益。
以上提供的信息仅为一般性指导,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当地法律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如果您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是离婚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其处理方式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和程序:
1. 共同财产的划分:在双方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所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离婚时,这些财产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分。
2. 财产归属权的确定:在划分财产时,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财产归属权。有些地区采用\"共同财产制度\",即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平均划分给双方。而有些地区则采用\"精确分割制度\",即根据双方婚姻期间各自的贡献和需要来划分财产。
3. 财产评估:在分割财产之前,往往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具体价值。这可以通过请专业估价师进行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来确定。
4. 财产分割方式:离婚财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划分,包括现金抵偿、直接分割财产、共同保有等。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以及具体情况来决定。
5. 债务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也需要考虑双方负有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各自能力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债务。
6. 争议解决: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产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律师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
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离婚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分割方式和程序可能会有所差异。为了能够得到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例如离婚律师。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自然要产生出对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形式:(1)对约定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①约定的主体要合法。
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②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
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
③约定内容必须合法。
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④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
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2)对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无约定、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来处理,即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下均等分割。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男女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再拘泥于婚姻的束缚,一旦发现婚姻观念的不合,就会选择离婚。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本案中当事人面临和丈夫的财产分割,在代理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多争取到3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额,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基本案情】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 小美,女,1985年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小马,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案情概述:
小美与小马于201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9日小马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2016年5月4日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中双方就共同财产房屋、汽车、家电、存款进行了分割处理,并约定再无其他争议。
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小美发现小马于2015年4月15日注册成立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并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全部转给其母亲老杜,小美对小马注册公司及转移股权之事概不知情,认为小马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找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发现小马曾为其任职公司吉林xx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并于2016年3月3日,即小马提起离婚诉讼前6天,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其表妹小王,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
故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股权转让款。小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小马给付股权转让款 95万元。【裁定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小美与小马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9日小马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小美离婚,二人于2016年5月4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小马与小美离婚;
二、小马于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支付小美二十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
三、 夫妻共同财产中西门子牌冰箱、西门子牌洗衣机、LG牌 48寸电视机、华日牌烤箱归小美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宝牌小汽车归小马所有;
四、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X号X号楼X层X号房产归小马所有;北京市昌平区X嘉园X住宅楼X单元X号房产归小美所有;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另查,2016年4月12日,小马瞒着小美向魏某某亲戚转让共同财产,股份转让价格45万元.因此小美要求小马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元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马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公司,享有公司股权,后在与小美的离婚诉讼前, 小马将其享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转让的行为,确属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小美要求小马给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金额,法院以小马与小王针对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为基数,判令小马对小美予以适当补偿.小马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小美股权转让款三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小美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已经处理过上述两公司的股权,原告是否知情被告公司股权的事实;
2、被告是否构成转移隐匿财产。
本案的难点问题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写明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便知道被告在吉林某公司任职,仅不知道其持有股份,是否知晓股东身份这点其实很难证明。而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早就知晓该公司存在,该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已经处理过了,且股权转让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承办律师通过调取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庭审笔录,结合股权转让时间、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的具体内容详细程度,从细节处着手,成功说服法官,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转移隐匿财产,并且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本案结语】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分割股权转让款时,判令对方少分,成功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2/3的股权转让款。夫妻在选择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共同财产的,则就需要先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在分割前,应当明确夫妻间共有哪些财产,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免损害自己的权益,之后就清算好的共有财产,就如何分割进行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以照顾多付出的一方,尤其是女方;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判决。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纠纷的话,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让自己少走弯路,让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自然要产生出对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形式:(1)对约定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①约定的主体要合法。
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②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
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
③约定内容必须合法。
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④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
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2)对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无约定、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来处理,即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下均等分割。
1、离婚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
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一致可自行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
4、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离婚时,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侵害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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