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律师费怎么算

75人浏览 2025-09-15 0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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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分的风暴
    安分的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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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似乎很多地方都出现过,就拿我的亲戚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他现在的承包地仍在种,村里曾二次起诉到法庭索赔承包费,并要求拿回承包地,但村委员会二次都以败诉告终。二次答辩状都是我代写的。 也许大家会觉得奇怪,承包土地交承包费是天经地义,为什么村委员会还会败诉呢?下面我来分析一下案情:一,这块土地是承包本组农户的,等于是户下自愿土地流转,因为组里没有公章,有对外承包权却没有办法为承包者办理承包手绪,所以啊,必须通过村委员会“代为发包"。而村委员会只能是代为发包人却不是土地所有者,也就没有经营权。可村委员会却误以为是他们给承包户签订的合同,土地承包费就应该交给村委员会,所以村委员会败诉。 二,按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村内存在二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有发包权,也是土地所有者,村委员会在土地联产承包前预留的土地有经营权,已经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村委员会是无权支配的,在这里也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识。题主所说这些承包户不交承包费不知有没这种现象存在。 2021年,村集体的重点是清理农村集体 资产,包括村集体建筑物、设备、房屋、机器、集体建设用地、机动土地、“四荒”地、鱼塘等等集体资产, 长期非法侵占的要坚决打击, 有承包合同的依法收缴承包费,没有合同的要规范合同,违法侵占集体资产的要依法退出,并且上缴费用。 首先个人申报,镇乡“三资”管理办审核,不依法依规退出或者上缴承包费的,按照黑 社会 性质由公安、法院、检察院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这里重点说一下土地,建设用地、机动土地、“四荒地”都是村集体资产,但这中间牵扯到太多,必须区别对待! “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这类土地一般是宜粮则粮,宜树则树。“ 当年的原则是谁开荒谁受益 ”,在1998年国家出台政策,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这里没有提到种粮的“四荒”地,所以只能承包,村集体收承包费或者村集体象征性的给点钱,然后 分给没有没有土地的新增人员。 机动土地。 这个土地在村里占比较大,但是这类土地现在一般都承包给了私人或者被私人占有。 严格来说,机动土地都是宜粮土地,这类土地多数承包给了新增人口,在“规范二轮承包经营权”时, 但是这类土地多数没有确权到私人名下,确权在了村集体名下,这就出现了村民种地,村集体领补贴。 严格来说,按照国家政策,承包村民是要交承包费的,也领种粮补贴。但现在大多数村,实行农民种地,不领补贴也不交承包费。 不是新增人口,土地又多的机动土地,村集体是可以收回的。你也可以同村里签定承包合同,交承包费。 建设用地。这个比较简单,建房建厂都可以,你必须交钱给村里。 今年是国家下重拳整治“三资资产”的一年,看似简单的土地问题,其实复杂的很。 没有土地的朋友,今年可以申请村里分你一点土地了。毕竟村里有收回的荒地或者机动土地了。 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你可要想不要以身试法。该退的退,该签合同缴费的也必须规范执行了。 乡村打黑除恶在继续。 你身边有被人侵占的集体资产吗?你们村是如何处理的呢? 首先明确一点,不管是承包私人的土地还是集体的土地,都应该缴纳相应的承包费。 现在农村里比较流行承包土地搞农业发展。但是大多数大户承包的都是农户的土地搞种植业,有一部分承包户承包的是集体的机动田、机动地进行种植。正常来讲,不管是承包私人的田地还是集体的田地,都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给付租金的。租私人土地的还好说,一般都是按时付款,但是租集体的就不一样了,有的人耍无赖就不给集体交租金,赖着白种集体的土地。说实话,小焦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这种情况的话该咋办呢? 第一,要看否存在侵吞集体土地承包款的现象。 一般来讲,农村集体土地是分到小组的,当然个别村集体也会留一些土地。集体土地承包出去之后一般都是村委会或者组长负责收取土地租金并将租金上账。但是在一些村子会出现明明承包大户已经交了租金,但是组长和村委会某些心怀鬼胎的人偏偏不上账(不是懒得上账就是偷偷把钱装进自己兜里去了)。等到查账的时候才发现租金对不上,冤枉了人家承包大户。集体土地承包费没收到,首先要查账,看看大户有没有交。 第二,追缴土地承包款。 如果经过查账,账上没有租金,也排除了中饱私囊的可能,大户那里也没有缴纳租金的凭据,那就可以断定确实没有缴纳了。这个时候可以按照规定追缴承包费,完了上账就可以了。 第三,可以收回土地。 对于那些拒不缴纳土地租金或者不愿再继续租地的承包者,可以采取收回土地的方式把土地收归集体。 对于承包集体土地十几年不交承包费的人来讲,首先要看他是否真的没交,确实没交的可以追缴,甚至收回集体土地。但是个人觉得拒缴的话集体肯定是受损失的,虽然土地收回来了,但是租金收不回来,这时候就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集体权益(但是成本高啊)。 今天就回答到这里,欢迎关注【村官小焦】!!! 承包村集体的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的现象,也许在很多农村或多或少存在,其中有多方面原因:一是承包者故意拖欠,有钱不缴;二是由于经营不善,无力缴纳;三是有些农村管理不善,到期不追缴;另有个别农村,村干部岀于个人人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上这些现象的存在,归根结底就是都觉得集体是块肥肉,不啃白不啃,村干部管理不到位,农民干着急。 农村土地改革初期,每个村“计划外”的土都没有按人均分配,当时的政策也有规定,瘠薄劣质土地和一些荒滩、荒地,可以通过招标对外发包。这时候农村发包的土地都是比较正规的,基本都能按合同约定上缴承包费。 随着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逐渐消退,农村对这些承包费的管理也逐年忽视。后来有些人就打起了建筑的主意,许多人都通过村里的“关系”,建设了自己的民宅。有了“关系”,承包费就更不是问题。所以造成了一些承包费长久拖欠的现象。 农村的村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村干部像走马灯式的更换,新任村干部不愿意管上一任的事,反正是集体的,要也可不要也可,久而久之越欠越多。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就应当通过正当渠道,督促村干部执行合同,这个问题靠农民是不能解决的,必须由法人代表来完成。如果村干部追缴不上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定会依法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起诉!因为集体土地全体村民共同财产!他侵害的是大家的利益! 村集体应得利益不能肥了个人!收回! 如果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应当支付滞纳金,如果都不交纳就可以到到法院起诉。 如果这样不讲信用,你可以不再与其签订协议。或者在续签合同条款上加上一句话:“如果不能按期交纳承包费,出租人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场地) 很简单、直接收回,不过存在着很多问题,三四十年了,光领导人就换了四五茬,原来的承包方案,新上任的领导只推不拦,动动哪里都是得罪人的事情,所以都睁只眼闭只眼谁也不提,就这样视而不见。 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承包村集体的土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的承包土地并且确权,这种是不收费的;还有一种是承包机动地、四荒地、草原、林地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这种是需要缴纳租金的。 而题主说的明显就是后一种情况,对于这类情况来说,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挽回村集体的利益。对于这种承包村集体的土地还不缴纳租金的行为,村集体完全可以终止与承包者的协议,在进行起诉等司法方式走法律的突进来追讨租金。最好的方式就是起诉,甚至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 最怕的就是有人和承包者之间有利益纠葛,要不然的话不可能十几年不缴纳承包费。很有可能就是那种吃里扒外的做法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这问题最好解决,先让村主任计算一下,他的土地承包费共有多少钱,钱如果是多,够打官司费用,见意拿上土地承包合同,会计帐找代理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再由法院执行庭依法执行讨要。 这个问题,怎么说呢。我村也有这种现象,但村民多年反映,也无法解决。其实是,就是一方霸主。只能靠反腐解决。 谢谢l 悟空邀请回答问题。 具体问题。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一己之见。一是催收。发书面的缴纳承包费通知,并要求其签字,先礼后兵。二是协商。村集体主动与承包方就缴纳承包费事宜进行协商。三是调解。村集体可以请求乡镇政府就承包费缴纳一事进行调解。四是按照签订的巜承包合同》中违约条款处理。五是可以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直接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伦谦
    伦谦

    土地承包合同律师费的计算方式与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一般相同,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 合同金额:律师费一般是按照合同涉及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这个比例可以根据合同涉及的具体事项来决定,一般是在1%到5%之间。2. 合同难度:如果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的事项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律师可能会根据工作的难度来确定费用。如果合同中涉及了地权争议、纠纷解决等复杂的问题,律师费用会相应增加。3. 工作量:律师费用还会根据律师为土地承包合同提供的具体服务工作量来确定。律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合同条款、与对方律师协商等,工作量越大,费用相应较高。4. 律师经验与声誉:律师的经验和声誉也会影响律师费用的确定。有经验丰富、口碑好的律师一般会收取较高的费用。土地承包合同律师费用的计算是根据合同金额、合同难度、工作量以及律师经验与声誉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的。具体的律师费用可以与律师进行协商确定,以便双方达成一个合理的费用标准。

  • 又萌又变态
    又萌又变态

    土地承包合同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一般的计算方式:1. 根据合同金额计算律师费:律师费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1%或2%等比例来确定律师费。2. 根据工作量计算律师费:律师费也可以根据律师在土地承包合同事务中所承担的工作量来计算。律师会根据所需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提供的法律意见等因素进行计费。通常,律师会根据每小时的工作费用进行计算。3. 根据固定费率计算律师费:有些律师事务所会根据一定的固定费率来计算律师费。这些费率可能与土地承包合同的金额无关,而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和市场行情来确定的。以上的计算方式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参考方法,具体计算还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律师事务所的要求来确定。在寻找律师并签订合同之前,最好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并明确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

  • 南猫日记
    南猫日记

    农村土地协议书范文合集七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土地协议书7篇,欢迎大家分享。 农村土地协议书 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地块 名称 坐落(四至) 地块数(块) 面积(亩) 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 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协议书 篇2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 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四至界限见本合同附件1 的附图。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 元,共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 元(大写: )。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 月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 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 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 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 农村土地协议书 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充分开发土地资源利用农村土地,增加村集体和村民收入,经过甲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进行公开协商,确定该合同涉及村集体所有荒地湾由乙方 开发承包。为更好的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自愿、共赢的原则订立以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名称、面积及所有权、抵押权情况 第一条 土地位置: 。(附地理位置图) 第二条 土地名称: 荒地湾 。 第三条 土地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属于 村集体所有,该荒地湾并无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物权障碍。 二、承包期限及起止时间 第五条 承包期限: 年,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时间 第六条 承包费用: /年,支付时间:每年的xx月xx日。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第七条 承包土地的用途: 。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收取承包费用; (2)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可以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乙方承包地进行排水; (4)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土地; (5)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在协议承包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变更承包费用; (8)配合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必要的权利证书。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2)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征收后,有权获得因此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相应的补偿; (3)在乙方因意外等情况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依继承法的规定享有承包收益及后续的承包经营权; (4)乙方应当按时支付承包款; (5)在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提供通信、架铺公共设施等便利; 六、协议解除 第十条 协议解除的条件 (1)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约的; (2)乙方拒不支付承包费用,经两次书面催告依旧不履行的; (3)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等导致承包经营权丧失的;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者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乙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以划分“口粮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的,应当按照乙方为修整土地的投入 元及其他实际投入 元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擅自增加承包费用、在承包地设置抵押、质押等影响乙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 元的违约责任。 八、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 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 管辖,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在内的诉讼支出。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未尽事项,可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约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协议书 篇4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县镇村组小地名叫______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 东齐:______;西齐:______; 南齐:______;北齐:______。 3、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转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据为证。 五、双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土地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甲方 亩地转让给乙方。并达成以下规定; 一、转让土地四至;东至 为界,西至 为界 南致 为界,北至 为界。 二、转让土地面积;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亩。 三、转让金额; 本次转让金额按每亩()计算,共计 元 整,作为征地补偿费。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其他规定; 1、乙方在付清协议规定款项后,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自行转让给他人,甲方不得干预。 2、若乙方需要办理土地所有权手续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办理,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若国家或政府等其他部门占用该地块时,由于乙方已经付给甲方征地补偿费,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补偿费及其他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五、转让期限 由于本次转让,乙方已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补偿费,转让期限永久。 六、违约责任;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双倍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证人: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协议书 篇6 出卖方:(简称:甲方)代表人: 购买方: (简称:乙方) (简称:丙方)代表人: 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本社土地 现达成买卖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本社土地 亩卖给乙方亿有,每亩价额为 元(大写:万元正)。 二、付款办法: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卖土地四至界限: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将土地出卖给乙方后,乙方在所买的土地上有 自主经营权,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经营权。 如甲、丙方阻止、干扰乙方自主经营,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经甲、乙、丙三双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协议书 篇7 原承包方姓名(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承包方姓名(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法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自愿就甲方从本集体承包的土地向乙方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承包土地块,地名和四至界线分别为:东邻:________ 、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共计亩非基本农田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转让费为每亩 元,合计 元。乙方于二0一四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四十(40%)转让费,于二0一二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六十(60%)。 三、转让期限为二轮土地承包期的乘除年限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本合同约定为土地经营权彻底转让,自订立本合同起甲方与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乙方与集体建立新的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土地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并承担。 五、因国家的惠农政策,发放的补贴(包括粮食直补款)及其它优惠归乙方所有。 六、乙方对转让土地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种植、养殖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合法流转,可以进行平整、开发、利用并取得收益。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登记及建设工程申报,甲方应当协助办理。 八、转让期满后,按国家的农村土地政策需要延包或重新发包的,由乙方与集体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继续承包土地,甲方放弃并且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延包。因转让土地经营权属发生纠纷,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负责处理。 九、乙方转让土地后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征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因征地产生的优惠优政策及待遇也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权按转让土地面积领取集体的其它补偿、补贴。 十、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一方违约向守违约方承担责任 。 十一、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留存两份,交村里备案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证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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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律师办理 您看(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五、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忆不易还忆
    忆不易还忆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后,哪些费用应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实践中,为征收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案例很多。笔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以论述,希望使农民朋友对些问题能够深入理解。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经(1995)13号复函中曾确定,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可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 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起诉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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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什么名字啊

    法律分析: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土地证过户费用:缴纳的土地证过户费用:契税1.5%,印花税5‰,如果是从中介买房,需付给中介代理费2.5%,另外如果需要贷款,还要支付银行的贷款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领取房产证以后办理土地证.如果土地是划拨的,还要缴纳土地转让金(当地政府确定的地价的3%),若土地是转让的,就不须缴纳,此外都是零星费用。以上费用需要符合的条件:1、房屋产权本已超过两年,如未到两年,加收一个5.5%的营业税,原则上由卖家承担。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40平。如果面积超过140平,(含140)契税交3%。3、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如果是已购公房还要支付一个土地出让金。4、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强制收取,所以可以忽略不计。5、以上都是指有产权的房子,如果是使用权则不能贷款只能一次付,不用交契税等其他的费用,只需要支付过户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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